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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西僮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人民公社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

日期:1958-9-16 作者:[待确定]

新华社南宁16日讯 中共广西僮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人民公社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如下:

一、各个农业生产合作社并为公社时,应将农业社原有一切公共财产(包括:公积金、公益金、储备粮食、水利、仓库、房屋、林木以及其他生产资料等)全部交给公社,多者不退,少者不补,也不得隐瞒和分散。

二、农业社社员转入公社时应将其自留地全部交给公社,由社统一经营;对原自留地上社员经营的作物,由社给以合理报酬收回土地上作物,由社统一分配。也可以允许社员收获;作物收获后将土地交给社统一使用。

社员私有的房基地和牛马、林木等生产资料一律转归公社所有,牛马和林木转为公社所有,应该折价作为本人的投资。

三、单干户加入公社,应将全部土地、牲畜、林木、大农具等生产资料转归公社所有。这些生产资料在入社时,按原农业社规定折价抵交股分基金,其多余部分作为本人投资处理。

四、原来各农业社的社员股分基金,不论各社规定标准高低,数量多少,在转归公社时,不应提取或分掉,随着转社一并交给公社,统一使用,多者不退,少者不补。

五、社员私养的猪,应一律作价交公社集体喂养,这些作价的价款,一律定期归还,在未偿足价款期间,其未付部分按信用社存款办法予以付息,同时也可由商业部门采取预购办法购买社员生猪,委托公社喂养。

六、各个农业社原由集体喂养的鸡、鸭、鱼等,无条件地转交公社,为公社集体财产;社员私养的鸡鸭等家禽,可以暂不归社仍归社员私有,社员私有鱼塘应予入社,塘内所养的鱼,一律折价归社。

七、社员现有房屋、庭园以及屋前屋后的另星果木等,目前仍为社员所有;对于社员的多余房子,经过协商公社可以调整借用。这些被调整的房屋应该由社负责维修保护。

八、社员私有的用具和金银首饰等生活资料均不入社,由社员自己处理。

九、公社收益实行全社统一分配。

社员劳动报酬,采用分等级定工资和奖励工资制度,有特殊技术的加以技术津贴。

在实行分等工资制的时候,工资等级一般以五至八级为宜,最多不应超过十级,各级之间的工资差别,也不宜悬殊过大。

在确定社员基本工资的时候,必须:首先注意扩大公共积累,为扩大生产准备充分资金,其次应根据现有的农民生活水平,不应提高的太多、太快,并在现有收入基础上有所增加。

工资制实行后,必须定期评比各个单位和个人的劳动情况、劳动态度,对工作积极,完成任务很好的,应发给奖励工资,对工作消极,没有完成任务的,扣罚工资,对于旷工的社员,照扣工资,作到奖勤惩懒,奖惩严明。

关于各个农业社向国家所贷的生产贷款,由于公社实行统一分配,其债务应由公社统一负责偿还。

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应充分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等形式,做到真正从思想上解决问题。同时,在群众中应经常不断的组织和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运动。

来源:1958年9月23日新华通讯社编《内部参考》。

来源:

美国图书馆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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