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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批转最高人民法院党组等关于司法、检察、公安会议的报告等文件的指示

日期:1958-10-17 作者:[待确定]

各省、市、自治区党委,西藏、宁夏工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各党组,军事各部门,各军区党委:

中央原则批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三个党组关于司法、检察和公安会议写给中央的报告,并批准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两个党组的务“虚”报告和罗瑞卿同志关于九年斗争总结的几个问题的发言。以上六个文件发到县委,军事系统可以发到师党委阅读。

中央认为,政法战线上几年来是存在着两条路线的争论的。这次司法、检察和公安会议把这场争论中的一些根本问题弄清楚,求得一致的正确认识,是完全必要的。我们党根据中国革命的斗争实践所创立的政法工作的正确路线,在今后斗争中必须加以坚持。

现在我国已经进入了人民公社化的新的历史时期,政法部门作为上层建筑,应当从思想上、组织上和工作上适应新的形势。对于这个方面的许多实际问题,各级党委要注意认真总结、研究,并妥当地加以解决。

我们面前仍然还有反革命和反革命破坏。在全党全民大办人民公社、大搞经济建设和大干文化革命和技术革命的时候,特别应当注意不要忽略政治,不要轻敌麻痹。对于国内外敌人的破坏活动,仍然应当有足够的警惕。

政法工作应当坚持党委领导和群众路线,应当与生产劳动相结合。政法工作人员有事办政法,无事办生产。这样才能够有效地保卫建设,密切联系群众,才能够使政法部门的全体人员得到全面的锻炼。

司法、检察、公安三个会议的其他文件,由各该部门自行下达。

中 央一九五八年十月十七日

来源:

根据文件的翻印件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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