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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云南省委关于保护个人生活资料所有权的通知

日期:1958-11-30 作者:[待确定]

为了在建立人民公社之后,防止和澄清人们的种种误解,端正地执行党的政策,以利于发扬生产积极性,人民公社应当立即普遍向社员宣布:永远保护社员个人原来的和分得的生活资料所有权。并且结合各地自己的具体情况,正确地执行下列有关政策:

一、个人的日常生活用品,包括衣服、被褥、钟表、自行车、家俱等等,属于私人所有。

二、家庭炊具,如:锅、碗、瓢、勺、缸、盆、坛罐等等,属于私人所有,公社要借用时,须得到本主同意,并且保证用后归还,损坏赔偿。

三、私人存款,不论数目多少,一律属于私人所有,别人无权提取。

四、私人房屋不收归公有,仍为私人所有,公社必要借用时,须得到本主同意,并且不影响本主的居住。

五、允许私人养猪,如果私人养猪有困难,不愿再养时,可以折价归社公养,公社保证卖猪之后按折价归还价款。

六、在发展集体副业的同时,允许私人喂养小家禽和一些零星的家庭副业。

七、华侨、工人、干部、军人寄回家的钱,不论其是属于供给制部分或者是属于工资部分,人民公社不得扣减,也不要勉强他们向公社投资,或者捐款。

八、原来各合作社与合作社之间、社和社员互相间、个人之间的债务或者社员欠银行、信用社贷款,一律不宣布废除,对于这些债务,凡有条件偿还的应当照旧偿还,没有条件偿还的,暂时保留。

来源:

根据文件的翻印件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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