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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批转民委党组关于当前伊斯兰教喇嘛教工作问题的报告

日期:1958-12-7 作者:[待确定]

上海局、各省、市、自治区党委并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各党组、团中央:

现在把民族事务委员会党组,关于当前伊斯兰教和喇嘛教工作问题的报告发给你们,中央认为这个报告很好,请你们按照具体情况斟酌执行(西藏地区例外)。废除伊斯兰教、喇嘛教对群众的残酷的压迫、剥削和各种特权,清除、镇压这些宗教中的反革命分子,是一个反封建的斗争,是有关各少数民族人民群众的彻底翻身运动。但是因为这些封建的压迫者、剥削者,披着宗教的外衣,利用宗教作武器,而这些民族的群众原来对宗教又确实有相当深的迷信,以至这场斗争,就成为特别复杂的斗争。彻底解决宗教问题,是一个长期的复杂艰巨的思想斗争,绝不是单凭主观愿望和采取行政办法所能解决的。一切共产党员必须是无神论者,必须彻底破除迷信,但是对于群众的宗教信仰问题,必须审慎细致地处理,必须尊重他们的信仰自由,循循善诱地教育、提高他们,使他们逐步破除迷信。因此,在发动和领导群众进行斗争的过程中,请你们务必注意:把宗教信仰问题同宗教中的压迫剥削制度加以区别,把僧侣的一般宗教活动同他们对教徒群众的勒索、虐害等为非作恶的行为加以区别,把参加叛乱和有其他现行破坏活动的反革命分子同思想反动但无反革命活动的分子加以区别,把作恶多端民愤极大的分子同没有什么民愤或者民愤不大的分子加以区别。并且把发生叛乱的地区同没有发生叛乱的地区加以区别。此外,在发动和领导群众进行上述斗争的过程中,要同时注意在宗教界上层进行统一战线工作,以孤立其中的反动分子。对于宗教界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的打击,主要是发动群众进行斗争,把他们彻底搞臭,除过必须逮捕者应当加以逮捕外,还须注意不要逮捕过多,尤其不要轻易杀人。杀人必须经中央批准。

此外,在运动中,还必须注意根据寺庙的影响和群众的意见,保留一些寺庙。

这是一场极为艰巨复杂的斗争,党委必须切实抓紧领导,在干部中明确地交待政策,充分地发动群众,遇事采取严肃谨慎的态度,切不可疏忽大意,草率从事。

中央

关于当前伊斯兰教喇嘛教工作的情况问题和意见

中央:

在我国的少数民族中,有回、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乌孜别克、塔塔尔、塔吉克、东乡、撒拉、保安等十个民族信仰伊斯兰教,有蒙、藏、土、羌、裕固等五个民族信仰喇嘛教,十五个民族共有人口一千四百多万,占少数民族人口的三分之一以上。随着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的不断胜利,宗教同社会主义的矛盾越来越突出了。宗教的束缚特别是宗教的特权压迫和经济剥削,对于民族的发展成为严重的障碍。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经中央批准,由中央统战部于今年五月和九月先后召开了回族伊斯兰教问题和喇嘛教问题座谈会。根据到会同志谈到的材料:全国有清真寺三万多座,阿訇、满拉约十万人;有喇嘛庙五千多座,活佛喇嘛约四十五万人。解放以来,这两个宗教在许多地区有了很大的削弱,可是在部分地区却削弱的很少或者没有什么削弱。在后一种地区(如西北回族地区和甘、青、川藏族地区)宗教仍然保持着种种封建特权和封建剥削。回族人民的宗教负担一般要占到他们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以上;藏族人民的宗教负担一般要占到他们总收入的百分之四十以上。反动的宗教上层分子,反对党的领导,抵抗社会主义改造,并且多次地煽动叛乱。今年甘、青两省回、藏族地区发生的几次叛乱,都是由反动的宗教上层参加策划组织和煽动起来的;一九五六年四川藏族地区发生的叛乱,情况也是如此。对于宗教的特权压迫、经济剥削和反动上层分子的反革命活动,群众极端愤恨,迫切要求废除宗教的封建特权和剥削,进行宗教制度的改革,回族群众反映,“上天堂是假的,受剥削是真的”,藏族群众反映喇嘛教给予他们的是“苦多,冤深,仇恨大”,四川藏族认为他们在一九五六年的民主改革中“只翻了半个身”。回、藏群众都提出“只要共产党领导,我们就敢于和反动的宗教上层分子斗争到底”。对于群众的这种要求,我们必须给以充分的支持,否则就会脱离群众。但是,宗教和宗教上层分子在群众中还有很深的影响,同时还应当看到,伊斯兰教和喇嘛教不但是国内很多少数民族群众信仰的宗教,而且在国外主要是在亚非许多民族主义国家中,也有着广大的信徒,因此我们进行这方面的工作的时候,需要注意群众的发动程度和觉悟程度,还要适当注意照顾到国际影响。

对于伊斯兰教和喇嘛教当前的工作方针,我们认为应该是:继续保护宗教信仰自由,团结、教育和改造宗教界的一切爱国守法人士;在充分发动群众的基础上,肃清宗教界的反革命分子,反对宗教界的右派分子和坏分子,彻底废除宗教的封建特权和剥削。这个方针,除了西藏地区应当根据六年不改的方针办事,暂不执行以外,其余所有信仰伊斯兰教和喇嘛教的少数民族,都应当分别先后有准备有步骤地贯彻执行。

在执行这个方针的时候,必须区别宗教信仰和宗教中的压迫、剥削制度的界限,必须区别参加叛乱的反革命分子和思想反动但无反革命活动的宗教界上层分子的界限。既要废除宗教中的压迫和剥削制度,打击隐藏在宗教中的反革命分子,特别是策动和参加叛乱的反革命分子;又要坚持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保护群众的宗教信仰自由。

宗教制度中必须废除的主要内容有如下几条:

(1)废除宗教的一切封建特权,包括寺庙私设法庭、监牢和刑罚,干涉民事诉讼,擅自委派部落头人、阿訇,私藏武器,干涉婚姻自由,压迫歧视妇女以及干涉文化教育事业等。

(2)废除喇嘛庙和清真寺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和高利贷、无偿劳役等剥削制度;取缔非法商业。但在处理寺庙财产的时候,对于保留的寺庙,可以适当留出一小部分土地、牲畜和其他财物,使留下来的宗教人员参加劳动生产,维持生活。

(3)禁止寺庙敲诈勒索群众财物:宗教活动不得妨害生产和违反国家的政策法令。但群众自愿的布施不加干涉。

(4)寺庙不得强迫群众当喇嘛,强迫封斋,强迫儿童学经文、当满拉。喇嘛有还俗的自由。群众有自愿当喇嘛或满拉的也不要强加制止。

(5)废除寺庙的封建管理制度,包括管家制度、等级制度、打罚制度和寺庙间的隶属关系等。宗教人员,凡是能够劳动的一般要参加生产,都要履行公民的义务。在寺庙的封建管理制度废除以后,可以由宗教人员成立新的管理组织,但须加以领导。

宗教制度的改革必然是同宗教界反动势力的一场复杂的斗争,是一个既须坚决又须谨慎从事的斗争。必须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贯彻群众路线,放手发动群众,做细致的工作,寺内、寺外的群众要一齐发动,造成内外夹攻的形势。这个工作,应当在肃清反革命分子,反对右派分子,和坏分子废除封建特权和封建剥削的口号下进行,对外可以不提宗教制度改革的口号。

在叛乱了的地区和宗教没有受到削弱的地区,应当在发动群众的过程中,把罪该捕办的反革命分子和民愤很大的坏分子逮捕起来,坚决揭掉盖子,清除群众顾虑。

在宗教已有很大削弱的地区,应当继续采取一面发动和依靠群众,一面采取同上层分子协商的方法,逐步实现寺庙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改造和对宗教人员的政治、思想改造。在不断提高群众觉悟的基础上,逐步削弱宗教影响。

几个月来,甘肃、青海的藏族和同族地区,结合平息叛乱,发动群众,改革宗教制度,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绩。目前,凡是群众发动起来的地方,反动的宗教上层被斗倒了,寺庙组织瓦解了,不但彻底废除了宗教的封建特权和剥削,而且对群众的迷信思想也冲击很大,不少群众对宗教的迷信程度有所减少。由于回、藏群众在经济上、政治上和思想上都得了解放,群众对剿匪非常积极,生产情绪空前高涨,工、农、牧业都在大跃进,而且在不长的时间内实现了公社化。可以看出,甘、青两省的回、藏族群众确实是发动起来了,很快地形成了宗教制度改革的群众运动,这个运动能够迅速开展的原因主要的是:(一)经过八、九年来的工作,群众觉悟提高了,上层也有了分化;(二)反动宗教上层与人民为敌的丑恶面目暴露得彻底;(三)宗教剥削惨重;(四)反叛乱,反特权,反剥削,肃清反革命,反对右派和坏分子,口号鲜明,政治上主动。毫无疑问,应该把这个运动进行到底,取得彻底胜利。宁夏回族自治区和山东、河南、河北等省区的回族地区,从反对坏人坏事入手进行的宗教制度改革工作,也取得了很大的胜利。甘肃、青海、宁夏和其他各省区的实践都证明,对宗教制度进行改革,是完全必要的,也是可以行得通的。

为了正确地贯彻前述的宗教工作方针,使宗教制度改革的工作进行得更稳妥,必须注意处理好以下几个具体问题:

(一)对于上层分子,凡是过去团结安置了的,只要没有参与叛乱,没有现行罪恶,都要继续团结、安置;对于在斗争中真诚悔过或有立功表现的反动分子,要适当从宽处理,立大功的,还可适当安置。

(二)为了照顾群众的宗教信仰,堵塞国内外反革命分子的造谣、挑拨,便于集中管理没有还俗的喇嘛,保留一些寺庙是必要的。究竟保留多少比较适当,应根据寺庙影响和群众意见,作一次寺庙排队,原则上不宜留得太少,关键是群众发动和群众党悟问题,在寺庙保留方面,目前留得多些,比留得少些主动。

(3)对于活佛的名位:凡是参加了叛乱的反革命分子,一律取消,不再“转生”;没有参加叛乱,本人要求还俗的,可以自行取消;本人不愿还俗和有工作需要的,仍要保留。

(四)对于风俗习惯要区别对待。有利于民族发展,有利于生产的,要保护、发扬;对民族发展和生产影响不大的,可以不去管它;不利于民族发展,不利于生产的,群众要求改革应当支持。这类事情必须完全根据各民族教徒群众的自觉自愿原则去解决,切实注意防止强迫命令。

以上意见,如果中央认为可行,请批转有关地区参照执行。

中央民族事务委员会党组乌兰夫 汪锋1958年11月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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