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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草案)的说明要点

日期:1958-12-9 作者:[待确定]

(一) 六中全会作出这个决议很重要,很适时。

几个月来人民公社运动总的情况是很好的。因为这是我国经济、政治、思想发展的必然的结果;它反映了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农民群众的要求和愿望,得到了他们的热烈的欢迎。

目前国内外对这个问题不是没有人怀疑的,他们怀疑人民公社能否成功。杜勒斯之流更希望人民公社垮台,希望我们栽斤斗。毛主席在十月初接见兄弟国家代表团时就回答了这个问题。人民公社的运动肯定是成功的,他们的希望肯定是落空的。

但是,也应当看到,人民公社是一个新问题,不能疏忽大意,要不断总结经验,加强领导,目前在党内和人民群众中,对人民公社的看法是参差不齐的,关于人民公社的政策和做法也有一些不一致,对于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也有一些不正确的、庸俗的解释。这是难于完全避免的现象。但是有必要及时地澄清思想,统一认识,端正做法,使人民公社运动得以健康发展。

(二)关于建成社会主义社会。

甚么是建成社会主义社会的标准,根据郑州会议到武昌会议的讨论,大体上有这样一些内容。

实现社会主义的全面的全民所有制。

实现国家工业化、公社工业化、农业电气化、机械化,钢的年产量至少在一亿吨以上。

彻底解决衣食住问题,达到郑州会议所设想的基本生活资料消费水平,建立居民点,解决住宅问题。

实现六小时工作制。

普及中等教育,使有条件的人都能受到高等教育。

基本上消灭了阶级。

人民群众的共产主义觉悟和道德品质大大提高。

上述标准是我国建成社会主义的标准。这是高标准,这种标准同苏联一九三六年宣布建成社会主义的三条标准(消灭剥削、农业集体化、国家工业化)有差别。苏联宣布建成社会主义的时间短,(从一九一七至一九三六共十九年),向共产主义过渡时间长(一九三六至一九五八共二十二年,除去战争和恢复八年,还有十四年,再加十二年,共二十六年),我国建成社会主义的标准高、时间长(一九四九至一九五八共九年,再加十五年至二十年,共二十四至二十九年)。实际上,我们建成社会主义社会的时候,就为共产主义社会奠定基础了。当然,即使在将来我们具备了进入共产主义社会的物质条件和精神条件时,也应象毛主席所说的那样,应当由苏联先进入共产主义社会,因为这样做对国际共产主义运动有利。而且要看到,苏联现有的物质基础比我们雄厚得多,他们有比我们先进入共产主义社会的条件。

这样的高标准使全国人民感到有奔头,比较有利。决议草案没有明白指出建成社会主义社会的标准,为的是避免同苏联的提法不一致;但草案第二部分第二、三段(见草案第五页)所谈到的任务,就是建成社会主义社会的任务。

(三)关于划线问题

决议草案指出我们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的不断革命论者,同时也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的革命发展的阶段论者。马、恩、列从来就是主张革命要分阶段进行的。我们党和毛主席发展了马、恩、列的革命阶段论和不断革命论。我们的革命历史说明,在一个大的革命阶段中又分为若干小的阶段,我们党和毛主席总是把各个阶段中的质的规定弄得清清楚楚,据以制定不同阶段的战略和策略,因而既能防止“左”倾,又能防止右倾,使革命得以不断前进和不断胜利。我们还善于在一个阶段中既继续解决前一阶段的遗留问题,又为后一阶段准备条件。

根据同样的原则,毛主席告诉我们,要把集体所有制和全民所有制的界线划清楚,确定目前公社还基本是集体所有制的性质(大集体小全民),并根据这个质的规定来制定人民公社的方针和政策。也要把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界限划清楚,确定在十五年、二十年或者更长一些的时期内,我们的任务是建成社会主义社会,逐步增加共产主义的因素,为过渡到共产主义准备条件,并根据这个质的规定来制定目前阶段的方针和政策。这样才会使我们既不犯保守主义的错误,又不犯冒险主义的错误。

社会主义是高标准的,共产主义的标准更高,北戴河决议提出的五条共产主义标准是很高的标推。目前的人民公社还不能说是全民所有制,只是含有全民所有制的若干成分;目前的供给制,还不能说是共产主义,只是共产主义的萌芽。

这次决议草案,同郑州会议所起的草案比较,在提法上有些变化。这就是把人民公社从集体所有制过渡到全民所有制的过程,同人民公社实现工业化和农业电气化、机械化的过程,加以分开。即把三、四年或五、六年能够做到的事情,和十五——二十年才能做到的事情分开。过渡到全面的全民所有制,不以实现高度的工业化和农业电气化、机械化为前提,当然必须有充分的物质基础,如兴办工业,发展多种经营,有更多的产品可以交换,有比较稳定的收入,有更大的积累,这样才能够发工资,保证人民生活稳定的增长。

还要着重说到的,就是我们找到了一些向共产主义过渡的具体办法,例如:

人民公社的社会组织形式;公社工业化;工资制和供给制相结合的分配制度;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教育方针,等等。这些办法的实行,既便于建成社会主义社会,又利于向共产主义过渡。

苏联很早就提出向共产主义过渡。最近赫鲁晓夫的报告提纲中正在进一步地寻找解决这个问题的具体办法。除了提出提高人民群众的共产主义觉悟和实行教育和劳动生产相结合之外,还提出使集体农庄制度同全民所有制趋于接近。报告提纲中说:“……要改善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使两种社会主义所有制——集体农庄的所有制和全民所有制趋于接近。这将表现在:集体农庄制度的进一步发展;生产基金的增长;集体农庄公积金的增加和正当使用;集体农庄之间,在共同组织工业企业、建筑企业和其他经济企业、共同建设电站、道路、灌溉系统和排水系统、农产品的加工企业和贮藏企业、学校(特别是寄宿学校),养老院、医院、俱乐部等方面,扩大生产联系。”看来他们的有些想法同我们是比较接近的。

(四)关于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

这是这次会议中讨论很多的问题之一。

决议草案肯定,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必须发展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这点是很重要的。发展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是发展社会主义经济所必需的。目前我国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不是多了,而是少了,应当利用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形式来促进生产的发展。只有增加商品生产,人民公社的收入才能增加,才发得起工资,所以这对巩固和提高人民公社,也是非常重要的。

我国目前的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是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础之上,在国家经济计划的领导下进行的,不是资本主义的。

在相当长的时间以后,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是否继续存在,在讨论中有不同的意见。有人认为不再继续存在,有人认为还会继续存在。这个理论问题不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可以留待以后研究和解决。决议草案中已把有关的文字删去。

(五)关于工资制和供给制。

决议草案中规定人民公社实行工资制和供给制相结合的分配制度。这个原则对于现阶段发展生产有利,对于将来向共产主义过渡也极有利。

按劳分配的原则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具有积极的作用,不能加以否定。工资的级差仍然是需要的,但是不要差别过大。目前对于干部的工资,除少数过高者外,一般维持原状。工资的差别是应当逐步缩小的,我们的方针是用提高较低工资的办法,而不是用降低较高工资的办法。目前农村人民公社,由于生产水平还很低,社员收入中供给部分占大部分,工资占小部分;随着生产的发展,应该增加工资部分所占的比重;然后,在生产有了更大的发展之后,再扩大供给的范围,提高供给的标准。

目前,供给的范围不宜过宽,不要一下子什么都包下来,可以先从粮食供给制(特别困难的地方还可以推迟实行粮食供给制)做起,随着生产的发展,逐步扩大到伙食供给制。

(六)集体生活中的个人自由问题。

集体生活中应当允许个人有适当的自由,也就是大集体、小自由,这个精神体现在决议草案的有关部分中。

凡是涉及人民群众生活的事情,应当和群众商量,不能凭主观愿望办事。公共福利事业,如公共食堂、幼儿园、托儿所等,应当用把它办好的方法,吸引群众参加,绝不能用强迫命令的办法。

公共食堂办起来后,还可以让群众自带小菜,设立小卖部,亲戚朋友来时还可以自己回家做饭做菜。幼儿园、托儿所可以办全托,也可以办日托,娃娃日托或全托,听凭群众的自愿,等等。总之,有关人民生活的问题,应该让人民在统一规划下有选择的自由。

在兴办公共福利事业的同时,个人生活资料永远归个人所有。这点要公开向群众宣布。

湖北省委关于人民生活问题的规定,将由中央批转各地,各地可仿此制定适合当地情况的规定。

总之,在集体生活中的个人选择自由,从社会主义到共产主义,不是越来越小,而是越来越大。

(七)关于劳动、休息和娱乐。

这是有关人民生活的重大问题。最近一个时期,确有一种只抓生产、不抓生活的现象,劳动强度过高,这不但影响劳动者的健康,而且也会降低劳动效率。决议草案强调了这个问题,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是十分重要的。

特别应该注意妇女和儿童。目前忽视妇女生理上特点的现象,儿童劳动过重、每次劳动时间过长的现象,都应该采取有效办法加以改进。

(八)关于军事化问题。

实行全民皆兵,是保障社会主义建设、对付帝国主义可能发动新战争的一个根本措施,有了这一条,我们的心也就扎实得多了。同时劳动组织军事化、行动战斗化、生活集体化、对于发展生产也是很重要的。

“组织军事化、行动战斗化、生活集体化”必须同“管理民主化”结合起来,把它们对立起来是不对的。决议草案对这个问题讲得非常清楚。对于军事化的误解、误用,假借军事化实行强迫命令,以及一些形式主义的做法,都是应该纠正的。产生强迫命令的原因是多种的,不能归之于三化的口号,没有三化的口号,同样会发生强迫命令。

应当把民兵组织和生产组织加以适当区分,行政(生产)领导人员不兼任民兵的指挥员。

民兵的训练方法和时间应该有一个大体统一的规定,这个问题由中央另发指示。

(九)关于作风问题。

应该肯定,整风以来干部作风有很大改进。绝大多数干部是好的。目前的强迫命令、虚夸、作假等不良作风只是十个指头中的一个小指头,不是主流。夸大这种现象是不对的。

但是,对于作风上的这些缺点,不能忽视,要严肃认真对待。因为这种现象确有相当发展、如不纠正,不但会脱离群众,搞坏工作,而且要坏一批干部。这点应引起我们领导干部的注意。

在纠正这些缺点时,只要说清道理,区别错误的性质,处理方法适当,不会泼冷水,只会扶正气。

产生这种不良现象的原因,少数干部作风不好,个别基层组织不纯,是其一。领导机关布置任务过大过重过紧,只抓生产,不抓生活,也是原因之一。除了整顿组织、改进作风等等措施之外,毛主席还在关于云南省委报告的批语中很清楚地指出:“任务不要提得太重,不要超过群众精力负担的可能性,要为群众留点余地”,“生产生活同时抓,两条腿走路,不要片面性”。

任何时候都必须加强党的领导,不能有丝毫忽略。人民公社运动总的情况是好的,但是如果不注意加强党的领导,也会出现严重问题。今冬明春的整社工作很要紧,各级党委必须抓紧。

作风问题也是思想问题。必须尊重唯物论,尊重辩证法,尊重客观纪律。毛主席从成都会议起就再三强调这点,我们必须认真注意。

(十)关于决议草案的修改。

这次会议的大小会上,许多同志对决议草案提出了许多意见。许多意见是好的,已在修改时采纳。也有一些意见没有采纳。有些是因为牵涉较广,都加进决议中会把主题冲淡了。例如,文教卫生方面,只加进了一小段。民族方面,因为全部决议的内容,除西藏外都是共同的,故没有专门写一段,在生活问题部分中已提到了照顾各民族的风俗习惯。

城市中组织人民公社问题,因缺乏经验,而城市的情况又较为复杂,故只扼要地提出原则。总的精神是从稳从缓。以后再作专门研究,写出专门文件。

郑州会议拟议的“关于建设社会主义纲要四十条”是一个不成熟的文件,其中有些指标缺乏充分根据,需要重新研究。这个文件应由各省、市、自治区党委收回。郑州会议所拟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草案已由这次会议的决议代替了,那个文件也由各省、市、自治区党委收回。

来源:

根据文件的翻印件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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