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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统战部关于准备召开第十一次全国统战工作会议讨论民族宗教问题给中央的报告

日期:1958-12-19 作者:[待确定]

各同志:

此件已经中央书记处审阅同意。根据书记处的批示我们在个别地方作了修改。

中央统战部

中央:

我们准备在十二月十八日召开全国统战工作会议,讨论民族、宗教问题。除宗教问题另有请示报告外,在民族问题方面,会议准备在总结少数民族整风反右的基础上研究今后党在民族问题方面的任务和若干有关的政策问题,同时还草拟了一个全国民族工作规划大纲(草案),准备提交会议研究修改后再报中央。

会议拟由汪锋同志作关于少数民族整风情况和今后党在民族问题方面任务的报告。现在将在这个报告中准备提出的主要问题和意见报告中央,请批示。

(一)在全民整风运动中,90%以上少数民族人口的地区已经进行了整风和反右派斗争,广泛深入地批判了地方民族主义,打击和孤立了资产阶级民族主义分子,进一步巩固了祖国的统一和加强了各民族间的团结,进一步巩固了党的团结统一和加强了党对各少数民族人民的领导,取得了在政治战线和思想战线上社会主义革命的决定性的胜利,并且在这个基础上掀起了社会主义建设全面大跃进和基本上实现了人民公社化。原来尚未实现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的新疆、内蒙、甘肃、青海(大部分)的牧业区,四川、云南、广西的一部分少数民族地区,也都在1958年内基本上实现了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在一部分信仰伊斯兰教和喇嘛教的少数民族中,还进行了以反对宗教中压迫、剥削制度的斗争,取得了伟大的胜利。在社会主义事业的前进中,我国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正在迅速地形成和发展。而各民族之间的共同性越来越多,差别性越来越少,民族融合的因素正在逐步增长。总的情况是好得很。但是,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和文化发展一般还比较汉族地区落后;在一小部分少数民族人口的地区,社会主义革命的问题还没有解决地方民族主义还没有深入地批判;个别地区(西藏)甚至还没有进行民主改革,等等。因此,党在国内民族问题方面还必须继续加强工作。

(二)根据党的社会主义建设总路线和少数民族的情况,为了加速实现建成社会主义,并且为过渡到共产主义奠定基础的总任务,今后党在民族问题方面的任务是:继续向各民族人民进行社会主义、共产主义和爱国主义教育,不断地巩固祖国的统一和发展各民族间的团结合作,在继续完成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主义革命和巩固、提高人民公社的同时积极进行技术革命和文化革命,努力做好动员大批青年到边疆和少数民族地区参加开发和建设的工作,加速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主义建设,争取在今后十五年、二十年或者更长一点时间内,使少数民族能够在经济和文化方面先后赶上或接近汉民族的发展水平,共同建成社会主义。

(三)对有关民族工作的几个问题的意见:

第一,尽快地彻底地完成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改革工作。凡是尚未完成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的,都应当依据当地条件,尽可能加速完成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工作(在西藏地区仍坚持从一九五六年起六年不改的方针);凡是已经基本上实现了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改造但是尚未在政治战线上和思想战线上取得社会主义革命胜利的地区,都应当继续进行和加速完成在政治战线和思想战线上的社会主义革命,并且在这个基础上,实现人民公社化,已经公社化了的地方,则应当努力加以巩固和提高。今后在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改革中,仍然必须坚持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和平改革的方针,即一方面要充分发动群众,彻底执行党的阶级路线,依靠劳动人民中的基本群众来实现改革。这是彻底完成改革的关键;另一方面必须和少数民族的上层人士进行协商,在群众发动的基础上,教育他们放弃剥削,接受改造。在他们放弃剥削接受改造的条件下,对他们在政治待遇和生活水平方面给予适当照顾。如果剥削阶级中有些人抗拒改革,掀起反革命叛乱,就必须坚决给予镇压,并且把社会改革和平息叛乱密切结合起来进行,在这种情况下,当然就不能和平的实现改革,对于这一点,必须有足够的认识和充分的准备。

一部分过去在和平协商改革中发动群众不彻底,遗留问题较多的地区,必须在今后人民公社运动中进行适当的补课。

在信仰伊斯兰教和喇嘛教的少数民族中,还必须根据中央12月 日批转中央民委党组关于当前伊斯兰教、喇嘛教工作问题的报告的指示,逐步废除宗教中的压迫剥削制度。在社会改革中,革除一些有害的风俗习惯是必要的,但是必须坚持少数民族群众自觉自愿的原则,防止强迫命令和汉族干部的包办代替。

第二,继续贯彻执行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加强对各民族自治地方的统一领导,充分发挥各民族自治地方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

各民族自治地方,在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都必须从全国务民族的共同和益出发,明确树立“全国一盘棋”的整体观念(国家企业无论建设在那里,都是全国各民族的共同财产),坚决服从党和上级国家机关的统一领导和统一安排。反对分散主义和民族主义。上级国家机关则应充分保障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照顾各民族自治地方的局部利益和特殊需要,以便充分发挥民族自治地方的积极性。

随着内地向边疆的大量移民,许多民族自治地方的各民族人口比例必将发生重大变化,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在当地所占的人口比例,必然会相对的下降,在这种情况下,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仍然必须贯彻实行,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仍然必须保障,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委员会的委员名额应当在既能保障实行区域自治民族行使其自治权利,又能保障其他各民族平等权利的原则下,经过与各民族代表人物的充分协商,加以适当分配。各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则应当以人口比例为基础,在适当照顾民族和地区的原则下进行选举(即少数民族代表,在当地全部代表中所占的比例,实际上要比它的人口在当地人口中所占的比例大一些)。所有民族自治机关都应当根据工作发展的需要适当配备各民族的干部。

在人民公社运动中,由于发展生产的需要,有些自治县已经或即将和邻近的县合并。这是形势发展的必然趋势。因此,在今后凡非十分必要,应当尽可能地不再建立自治县。对于已经建立的自治县,凡是需要与邻近县合并的,就应当经过与各该民族的代表人物充分协商,在各该民族人民群众中进行充分酝酿、讨论,取得大多数群众和代表人物的同意,实行合并。如果条件还不成熟,即经过工作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大多数群众还不同意合并时,就应当拖一拖,作适当的等待,不要勉强地实行合并。自治县和邻近的县在合并以后,除了在全国只有一个自治单位的民族自治县和在合并以后少数民族人口仍然占当地人口相当比例的地区,需要继续保留自治县的名义以外,其他在合并后少数民族人口占当地人口比例太小的,不在保留自治县的名义。

在民族乡(镇)与邻近乡的合并问题上也应当按照上述原则进行处理。

必须继续充分保障杂居的和散居的少数民族成分的平等权利,尊重他们的风俗习惯和语言文字。在多民族的人民公社中,各民族都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干部参加工作。

第三,做好动员青年前往边疆和少数民族地区参加社会主义建设的工作,加强对这批青年和当地少数民族人民的民族团结教育,及时地正确地处理这一工作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民族关系问题,使这一具有战略意义的重大工作顺利完成。

第四,加强对少数民族上层人士的团结和改造工作。过去几年,党对少数民族上层人士进行了系统的统一战线工作,收到了巨大的成绩。现在我国的社会主义革命还没有完成,阶级和阶级斗争,无论在汉族地区或少数民族地区都存在,党对少数民族上层人士的团结和改造工作,仍然是一个长期的、复杂的、艰巨的任务。整风、反右、社会主义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给根本改造少数民族上层人士创造了极为有利的形势。今后应当继续在自愿原则下组织他们参加各种政治学习和劳动生产,经过相当长的时间,将他们中间的大多数人逐步改造成为符合六项标准的自食其力的社会主义劳动者,并且将其中一部分改造成为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国家工作人员。有些不能参加劳动生产和工作,但是需要继续团结的,则应当采取适当办法把他们养起来。在加强改造中必须继续注意对他们的适当安排。

在西藏,目前应当继续开展以反帝爱国为中心内容的上层统一战线工作。

第五,加强在少数民族中的党的建设,积极培养共产主义干部,在少数民族中发展党员时,应当完全按照党章规定的标准办事,注意吸收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工人,贫苦农(牧)民和劳劫人民出身的知识分子入党。不论那一个民族出身的党员,干部都必须实现共产主义化,都必须用共产主义的尺度来衡量,都必须在共产主义的基础上统一团结起来。为此,必须继续加强对党员、干部的共产主义教育,在少数民族党员、干部中还必须特别注意加强阶级教育、无神论教育和共产主义民族观的教育。

在加强党的建设的同时,必须加强共产主义青年团的建设工作。

第六,加强对各民族人民群众的社会主义、共产主义和爱国主义教育,不断和资产阶级民族主义或其残余思想进行斗争,各地在今冬明春的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教育运动中,应当把民族团结的教育列为一项重要内容,以便结合这个教育,解决在人民公社中存在的民族关系问题,并安排移民工作。在已经进行宗教制度改革的少数民族中,还应当全面进行党的宗教政策教育,以利巩固改革的成果。对地方民族主义批判得不彻底的地区,也应当抓紧在今冬明春进行补课。在汉族干部中,必须经常注意克服大汉族主义倾向。绝不能因为批判地方民族主义而对大汉族主义倾向有丝毫的放松。对于在理论学术领域内的各种资产阶级民族主义倾向,必须继续进行系统的批判。

第七,加强党对民族工作的领导,抓紧在民族问题方面的政治思想工作,贯彻实行党在民族工作方面的群众路线。各级党委的民族工作部门,必须经常取得同级党委的领导,认真执行党委的指示,加强“一盘棋”的整体观念,协同各有关部门做好党在民族方面的各项工作。同时在工作中,应当提倡踏实,反对浮夸,对于任何忽视民族问题和民族工作的倾向,必须加以防止和克服。

中央统战部1958年12月16日

来源:

根据文件的翻印件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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