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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监委批转中央监委办公厅关于少数干部强迫命令和违法乱纪的情况的报告

日期:1958-12-28 作者:[待确定]

中央监委批示:兹将中央监委办公厅关于少数干部强迫命令和违法乱纪的情况向常委的报告转发给你们参考。

在工农业生产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当中,县、区、乡的党员干部,绝大多数都积极肯干,善于走群众路线,作风是好的。但是,也有少数党员干部强迫命令、违法乱纪。犯这种错误的有两种人:一种是蠢人,有的是混淆两类性质的矛盾,用对待敌人的方法对待人民群众,也有的是沾染上国民党作风、资产阶级作风,用粗暴的态度压服群众;另一种是混入党内的阶级异己分子,他们乘机进行阶级报复,残害人民群众。

犯强迫命令、违法乱纪错误的党员干部是少数,是十个指头中的一个或者不到一个,但这种错误行为却挫伤了广大群众的劳动热情,损害了党群关系,阻碍着工农业生产的大跃进,如不及时纠正,对党的事业危害很大。因此,党的监察组织必须坚决地向一切强迫命令、违法乱纪的行为进行斗争。在检查处理这类问题的时候,要彻底查明原因,具体分析情况,划清敌我问题和党内是非问题的界限;要注意保护干部的热情和群众的生产积极性。对90%以上犯强迫命令错误的人,应该耐心地进行教育,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采取不给处分的方针。不这样作,就不能保护干部,就会挫伤干部的热情,也会挫伤劳动者的热情。对于严重违法乱纪的干部,经过辩论以后,要根据具体情节予以轻重不同的党纪处分。不这样作,也会挫伤群众的热情。对于混入党内的阶级异己分子,应当坚决地把他们从党内清除出去。有些特别严重的还要作为刑事犯交政府依法惩处。

附:

中央监委办公厅关于少数干部强迫命令和违法乱纪的情况向常委的报告

1958.12.10

根据中央监委最近下乡回来的同志反映和各地监委的报告:全国各地在建立人民公社,大办钢铁生产和农业生产等工作中,广大党员干部发挥了共产主义风格,贯彻了党的群众路线,带领群众苦干、巧干。但是,也发现有些党员干部在工作中发生了强迫命令、违法乱纪的行为。虽然犯这种错误的干部是少数的,个别的,但是,发生这种现象的地方则是比较普遍的。应该加以注意。

强迫命令、违法乱纪的情况,大体有以下几种:

一、侵犯人权、戕害人身。其手段是多种多样的。如骂人、打人、押人、跪石子、拔头发以及施用各种肉刑等等。被体罚的人有孕妇和重病患者,有80多岁的老人和不满10岁的孩子,也有党员和干部。打人的“理由”是这些被打的人工作不积极,不向社里投资,不报粮食,在食堂拿了点东西吃,私自干了点家务事,提了点意见,向检查团反映了工作中的缺点,以及“装病”、逃跑等等。打人的不仅有乡、社干部,也有县、区领导干部。有的地方已经发展的很严重,甚至把群众打伤打死。据云南省陆良、曲靖等5县的6个乡统计,今年以来,被打死、逼死、关押致死的群众就有70人,被打成残废和受重伤的有70人。大理白族自治州在今年修新兴苴等3个水库工程中,据不完全统计,被打死、被捆打后自杀、被打成重伤和染上传染病不得医疗、并在肉体上生活被虐待折磨、身体遭到严重摧残而死的群众共有724人。河北省徐水县三级干部会上揭发,最近时期全县共发生打人、捆人等违法乱纪事件1,325起。

二、搜查和没收群众的东西。在动员农业投资,动员献粮办食堂,搜集碎铜烂铁,动员衣、被、席子支援钢铁大军过冬等工作中,这种现象比较普遍。有的挨门挨户大搜查。山西省大仁县一个生产大队,以支书李守银为首组织了32个人,晚上提着灯笼扛着铁棍铁锤,挨户翻箱倒柜,挖掘财物。他们不但拿走了群众的一些日用品,还把搜来的鸡蛋、黄米、麻油作成油糕吃。

三、滥行“集训”的现象也不少。有些干部把他们认为“有问题”的人,如不愿参加农业生产的老人,有手艺搞点付业的,闹离婚的,与干部吵过嘴的,不好“领导”的,偶而偷过一点东西的都集中起来监督劳动,甚至严刑拷打,有的把人打死。浙江省慈溪县天元乡付乡长和公安特派员,擅自决定集训了295人,其中有半数是不应该集训的。据不完全的统计,有88人受到酷刑。

四、用“辩论”的办法斗争群众和干部。所谓“辩论”,实际上和斗争敌人一样,甚至多般污辱、非刑拷打。浙江省新昌县大市聚人民公社白石大队总支书记黄国璋,今年10月用4个晚上“辩论”了28个人。其中有9人被捆绑,8人被罚跪。在“辩论”的时候,将被“辩论”人的嘴都用手巾堵上,不许答辩,会后由民兵监督劳动。有的地方对待干部也采取这种“辩论”的手段。

五、不让吃饭。浙江省长兴县前献桥乡总支书记吴茂根,检查生产时认为一个队的生产不好,就命令食堂停止伙食一天。河南省鄢陵县只乐乡武岗生产队规定:不干活(不论什么原因)、不服从领导等都不能吃饭。

六、强迫群众拆屋沤肥。如浙江省长兴县前献桥乡,今年8月搞沤肥时,两天就拆了1,573间茅屋。有的群众没有地方住,下雨天就穿着棕衣撑着伞过日子。

七、强迫群众掘坟挖尸,“扩大耕地面积”和作肥压苗。这是个别的现象。贵州省风冈县委于今年7月间,号召全县群众开展挖坟运动,以“扩大耕地面积”。要支部书记带头挖祖坟。凡是不挖的就要进行“辩论”。

在发生了上述强迫命令、违法乱纪行为的地方,都严重的脱离了群众,挫伤了群众的生产积极性,使工农业生产受到了一定的损失,同时给党在政治上造成了不良影响。

造成这种强迫命令和违法乱纪的主要原因有三:

(一)有些党员干部政策水平低,认识模糊,划不清人民内部矛盾和敌我矛盾的界限,甚至以对付敌人的手段来对付群众和下级干部;有的干部受到反动统治阶级思想作风的影响,不是以普通劳动者的姿态出现,而是存有特权思想,把自己当成群众的上司,缺乏或者毫无群众观点,在任务重、时间紧的情况下,为了完成任务,就不择手段。他们错误的认为:“把落后的人打几下没有什么!”“我们打人与国民党不同,他们是为个人,我们是为工作”。

有些人虽然看到这些违法乱纪行为很严重,并且造成了恶果,但是他们从个人利益出发,患得患失,怕被指责为“右倾”、“打击干部积极性”而不敢向上反映,更不敢向这种现象进行斗争。

(二)组织不纯,混入革命队伍的地、富、反、坏分子和蜕化变质分子,趁机兴风作浪,进行破坏活动。如云南省陆良县中枢镇农业社的社队干部609人中,就有反革命分子、伪军政人员、土匪、兵痞、流氓各类刑事罪犯、地主、富农、贪污腐化、蜕化变质分子132人,占社、队干部总数的21.85%。事实证明,凡是组织不纯的地方,违法乱纪的现象必然极为严重。反之,违法乱纪现象严重的地方,必然有反革命分子和各种坏分子兴风作浪,乘机进行破坏活动。

(三)领导上官僚主义,缺乏群众观点,不关心群众疾苦,只管向下布置工作任务,不具体地交代政策界限和工作作法,既不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工作,又不愿意正视缺点,反而斥责反映违法乱纪情况的人是“右倾”,是“促退派”等等,这就纵容了强迫命令违法乱纪现象的发展。

来源:《中央监察委员会文件选编》(1955—1959),中央监察委员会办公厅印,196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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