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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改进粮食管理体制的几项规定

日期:1958-4-11 作者:[待确定]

(一九五八年四月十一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七十五次会议通过)

目前,我国农业处在跃进的高潮中,水利建设和积肥运动正在以空前的规模和速度向前发展,农业生产上抵抗自然灾害的能力已经显著增强,全国农业发展纲要(修正草案)中规定的粮食增产指标,肯定将要提前实现。经过全民整风和农村的社会主义教育,农业合作社得到进一步的巩固。同时过去几年,各地在粮食统购统销工作方面,也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在这些新的情况下,适当地改进粮食体制,加大地方的权限和责任,进一步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使地方能够更好地安排本地区的农业生产,安排粮食征购和销售,以鼓励农民积极增加生产,从而更好地保证粮食供应,这是完全必要的。另一方面,也必须看到,在全国粮食增产指标、国家储粮和社会储粮数量,尚未达到全国农业发展纲要(修正草 案)所规定的要求以前,粮食的产需矛盾还不可能根本缓和;粮食收成的丰歉,在地区间、年度间的不平衡状况,也不可能完全避免。今后一定的时期内,粮食的征购和销售还必须继续从六亿人口出发,坚持以丰补歉和统一调度的方针,统筹兼顾,适当安排。为此,特作如下规定:

一、在第二个五年计划期间内,粮食征购和销售数量,应当相对地稳定下来。全国每年征购的粮食,必须保持八百几十亿斤;按照年成丰歉,可以有所调节。农村中,因为粮食逐年增产,缺粮户逐年减少,粮食的销售数量应当逐年减少。城市粮食销量过多的地方,也应当酌情减少。

二、今后中央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粮食征购和销售实行差额管理的办法。各地每个年度粮食征购和销售的差额,即征购数和销售数相抵以后的余额和缺额, 由中央规定,归地方包干,负责完成规定的余额或者负责不突破规定的缺额。各地征购多少粮食,销售多少粮食,中央每年仍然统一安排一次,地方有权根据当地具 体情况加以调整。调整的情况,报告中央备案。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征购和销售的差额,在今后五年内,基本上以一九五七年度(一九五七 年七月到一九五八年六月,下同)征购和销售的预计数字为基数计算。一九五七年度的预计数字由于收成丰歉有过大过小的,可以参照生产发展情况和历年的征购销 售数字进行合理调整。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征购和销售的差额确定以后,在今后五年内基本上不变。粮食丰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 适当地增加统购数量,减少统销数量,实行以丰补歉。增加统购的数量和办法,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规定。粮食歉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于今后地方有了一定的机动粮食,一般灾荒即由地方自行设法解决;较大的灾荒,中央可以酌情调整差额。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完成中央规定的差额以外,多余的粮食都归地方管理和机动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设置地方粮库,这些库存粮食所需要的资金,由粮食部统一供给。

六、全国库存粮食,除了地方可以机动使用的粮食以外,仍然由中央集中掌握,统一调度。地方必须继续执行国家统一的粮食库存计划和粮食调度计划。

七、今后粮食工作仍然需要党政全体负责,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必须反复进行,不能松懈。

来源:根据国务院文件刊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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