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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委关于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规定(草案)

日期:1959-4-2 作者:[待确定]

(一)、人民公社相互之间、公社内部上下之间,在处理一切经济问题时,应当贯彻物资劳动,等价交换的原则:

(1)大队或生产队使用公社的拖拉机、汽车、动力设备时,应按规定交纳费用。使用公社直属工厂的产品时,要按价购买。公社调用大队或生产队的人力、畜力或运输工具时,也要给予报酬,调用大队或生产队的产品时要给予价款。

(2)社与社,大队与大队,生产队与生产队之间,人力、畜力、器材、工具、肥料、资金、粮食等的相互支援、应当计工还工,或给予工资,或给予价款。

(3)大中型农业基本建设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原则上应由受益地区负担。如果受益地区力不能及时,由公社或县联社通盘考虑,通过有关社,队共同协商,根据等价交换原则,组织全社或全县力量予以支援。

(二)人民公社的收入分配,必须贯彻适当积累,合理调剂,按劳分配,承认差别的原则:

(1)1959年国家税收,最多不超过总收入的7%。公共积累一般地区不超过总收入的18%。收入特多的公社,例如总收入每人平均达到500元以上的,积累部分可以高于18%,但最高不超过25%。收入较差的公社积累部分也可以低于18%。受灾地区还可以少积累或不积累。生产费一般不超过20%。管理费要紧缩在0.5%左右。社员所得应保持55%,最低不能少于50%。

(2)1959年粮食征购合计不超过总产量的15%。在达到平均每人有粮2000斤的情况下,每人留口粮600斤,在达到平均有粮2500斤的情况下,每人留口粮700至800斤。在口粮部分,多产细粮,多留细粮。除过征购粮、口粮、饲料、种子以外所余的粮食都作为储备粮和工业及其他用粮,其中储备粮要占到余粮的60%。

(3)公共积累的使用应该实行分级提成,1959年各级提成比例:第一、生产队是基本核算单位的公社:公社占积累总数的60%;大队占10%;生产队占30%。第二,大队是基本核算单位的公社,公社占积累总数的70%;大队占30%。第三,9591〔1959〕年暂不给县联社提成。

(4)在贯彻执行工资制与供给制相结合的分配制度中,必须注意使工资比例能有更快的增长。目前供给范围不宜扩大,生产发展后增加的收入,主要用于增加工资,争取在今年秋收后,达到工资供给各半。

(三)公社必须坚持勤俭办社,厉行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非生产性的开支。1959年公社的管理费一般应控制在全社总收入的0.5%左右。公社的行政干部,一般应控制在占总人口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五,其中脱产干部应控制在千分之一以下。公社目前一律不成立脱产的剧团、体育队等;不修建办公室、礼堂等非生产用的建筑物。对各级领导干部、检查团、开现场会议人员等,一律不作特殊招待,反对铺张浪费。

(四)公社根据工农业并举,以发展农业为重点的原则,全面安排农村劳动力。1959年全省农村劳动力暂作如下分配:

农业(包括水利和林、牧、付、渔等业)必须保持85%;

工业、交通占6%(其中:社办工业占5%,县以上工业和交通占1%);

服务业(包括商业)占7.5%;

文教卫生占1.5%。

各公社应该参照这个比例,结合自己的具体情况,作出合理安排。

(五)国营企业、事业单位的固定职工,国家机关脱产干部和军官的家属,原来由本人供养的,仍由本人供养。公社支援国家工业的临时工,应该按月向公社交纳公积金、公益金,其比例为本人月工资的5%,原来由本人供养的亲属,仍由本人负责。学徒工在学徒期间可不向公社交纳公积金、公益金。学徒期满,如何补偿公社对本人家庭的照顾,由公社与学徒工本人签订合同,按合同办事。

(六)农村信贷必须贯彻“有借有还,谁借谁还”的原则。原来高级社的借款,仍由以该高级社为基础的生产队或大队负责归还。社员个人的生产资料借款,如果生产资料已折价归社,就由社归还;如果折价后已退还社员一部分价款,退还部分由社员归还;已全部退还价款或生产资料未归社的,仍由社员个人归还。社员个人的生活资料借款,应该由社员个人归还。银行用扣款办法收回各项贷款中,凡不合于上述原则的,由银行会同公社,进行清理。

(七)1958年的粮食征购任务,必须按以下办法处理:

(1)原来包给高级社的征购任务,仍由原包干单位负责完成。已完成的,不再追加任务。没有完成的,应当完成任务。因灾完成任务确有困难者,根据国家灾情减免条例加办理。

(2)生产队完成国家征购任务以后的余粮,归队所有。作为队和社员的储备。队和社员愿意卖给国家的,国家照价收购,谁卖粮,谁得款。

(八)对于1958年公社遗留的经济问题要进行一次清理。清理时应本着有利于团结,有利于安排生产和生活;有利于调节国家、公社和社员三者之间的关系。对旧账一般的都要进行清算,凡能算清的,必须算清,并作适当的处理。有些确实无法算清的,经过群众讨论同意,也可以不算。

(1)公社内甲队代乙队交了公粮的,乙队应该负责归还,归还有困难时,经过协商作为借粮,以后归还或按价付款。甲队代乙队向国家交售了农付产品的,价款应该归甲队所得。

(2)公社与公社、队与队之间深翻地,平整土地,积肥运肥等相互支援的劳力,过去记工记账的,要还工或付给劳动报酬;没有记工记账的,通过协商加以处理。在全民炼铁运动中调用的交通运输工具、排灌工具、拖拉机、牲畜等,现在仍由铁厂使用者,应当归还原队。社与社,队与队相互拉用的大车、牲畜等,凡能归原社原队的,应当归还。

(3)公社占用社员的房屋,应当作为借用,房权仍归原主所有;公社使用社员的桌、椅、板橙、炊具和各种家俱等,应该开给借条借用。

(4)社员私有的猪、羊、鸡、鸭,已经归社集中喂养的,或已为食堂宰杀的,应作价处理,未作价的,要作价,已作价的,要分期付款。社员的生活资料永远归社员所有,并允许社员私人喂养少量的猪、羊、鸡、鸭等家禽家畜,允许社员在宅旁种植蔬菜和零星树木。

(九)人民公社必须贯彻全国一盘棋的精神,把积极向国家提供各种农付产品当作一项光荣任务。为了促进农业生产和保证统购任务的完成,必须普遍推行合同制。合同可以通过公社一直定到生产队,双方都要严格履行合同任务,坚持谁卖谁得钱。社员个人自有的产品,愿意卖给国家时,实行现款交易,款给本人。

(十)县以上领导机关的干部,从现在开始,除年老体弱者以外,都要轮流下去当社员、当工人,每年每人当一个月到一个半月。下去时必须和农民、工人同吃、同住、同劳动,遵守公社或工厂的制度和劳动纪律,并要帮助公社和工厂的同志改善经营管理,加强政治思想工作。

甘肃省委1959年4月2日

(甘肃省档案馆91—18—157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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