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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委批转省监察委员会关于整党整社中党纪处理工作座谈会议情况的报告

日期:1959-5-19 作者:[待确定]

武汉、黄石市委,宜都工委,各地(市)县委:

省委同意省监委关于整党整社中党纪处理问题的意见,望研究执行。

中共湖北省委一九五九年五月十九日

关于整党整社中党纪处理工作座谈会议情况的报告

省委、中央监委:

我们于5月4日至8日召开了黄岗、孝感两个地委监委(恩施地委监委的同志因其它事来省委也参加了几天)和黄岗、麻城、孝感、监利五个县委监委的干部座谈会议。会上汇报了党纪处理工作的进展情况和问题。据孝感、黄岗、恩施三个地委监委的统计,在此次整党中揭发出应该给处分的党员有3,102人,占这三个地区农村党员总数151,552人的2.04%。其中已经处理了1,689人,约占应处理数的54%,据孝咸和黄岗地区的统计,已处理结束的1,430人中,有反、坏分子91人,蜕化变质的113人,强迫命令、违法乱纪的371人,贪污盗窃的261人,闹不团结的36人,有严重资本主义思想的124人,丧失阶级立场的26人,乱搞两性关系的128人,打击报复的8人,弄虚作假的52人,隐瞒政治历史的20人,严重失职的10人,无组织无纪律的23人,瞒产私分的15人,其它152人。

从座谈会反映的情况看,各地已把整党整社中的组织处理工作纳入整党的计划之内,党委很重视,抓的很紧,有的组成了专门班子,所处理的案件基本上是好的,符合六中全会和郑州会议精神。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对贪污同挪用、超支、多分、公私不分和铺张浪费的界限区别不够清楚,有的往往把贪污、挪用、超支、公私不分混淆在一起,统称为贪污。有的同志对于因一平、二调、三收款所引起的瞒产私分不算错误的精神,领会不够,他们认为经过多次教育,坚决不拿出粮食,并发牢骚的就要处分。不给处分,思想不通,特别是某些公社干部认为粮食工作费劲得很,如果不处分,今后工作不好做,有的把一般的错误言论、几句怪话、对1958年的增产幅度有不同意见或者是对工作中错误、缺点的批评有些过分当成反党反社会主义的言论和否定58年大跃进的言论。有一少部分案件处理草率,事实未查清楚,甚至有的是道听途说和张冠李戴。

座谈会议中着重讨论了农村整党整社中处理以下三个问题的原则界限问题,讨论的意见

一、关于贪污盗窃和经济手续不清,要具体分析,区别对待。

各地在整党整社中都揭发出来不少农村党员有贪污行为,但也有些同志虽然手脚不干净,但并不是贪污。其中多数都是好干部,工作中的功绩是主要的,经过教育能承 认错误和改正错误。同时也必须看到,党员贪污、挪用、多占的行为,对于社会主义事业,对于人民公社的建设和巩固,对于这些人本身都是有害的。处理时应该既 注意保护多数干部,又要严肃认真,以便发挥广大干部和群众的积极性。因此,必须作具体分析区别对待:(一)对于有贪污行为的农村党员,只要经过教育,在整党整社中能够坦白交代,承认错误,并退回贪污的东西的(有的人确有困难一时退不起的,允许分期退),不戴贪污帽子,不给纪律处分。

如果贪污情节较轻,虽没有自动坦白交代,但经过揭发后能够承认错误,检讨深刻,退出贪污的东西的,也可以不戴贪污帽子,不给处分。

(二)对于有贪污行为,在整党中经过别人揭发仍拒不交代的,或阻止别人交代的,对揭发人打击报复的、嫁祸于人的、破坏算帐的、质量恶劣的以及情节严重不处分不能平民愤的,应该给以应得的党纪处分。对于携携款潜逃的分子,要追查归案,依法惩办。

对于虽然已经承认贪污行为,确实能退款而坚持不退的,则视为坚持错误的表现,除坚持要他退款外,也应酌情给予适当的党纪处分。

对于在整党整社中,一方面坦白交代,一方面又继续贪污的,应从严处理。

(三)有的人多用了一些钱,有账可查的,这是超支;有的个人动用公款,虽然未履行借支手续,没有记账,也没有做假,本人并不隐瞒的,这是挪用公款的行为。这些均不能视为贪污。应该检讨认错,还回款、物(一时还不出的,可以分期还,家庭困难还不起的,经群众同意也可少还。)不予纪律处分。其中有的人挪用了公款之后去做投机生意或放债活动,其错误的性质已经起了变化,应该主要按照进行投机、放债活动的情节进行处理。

(四)凡由于工作关系而产生的公私不分、占小便宜,不能视为贪污,承认错误,退回款物的,不再追究责任,如退款有困难,群众同意不退的可以不退。

(五)凡是在公社化运动中用公款购买公物,为公请客等开支不当的,不管本人是从中占有便宜,均应该按铺张浪费处理,责成有关人员深刻检讨,不给纪律处分。

二、处理农村党员瞒产私分问题应该切实贯彻执行郑州会议精神,具体地说来要划两条线线:(一)划清公社化以前和以后的线。 对于公社化以后的瞒产私分行为,一律不戴帽子,不给处分;在郑州会议精神传达以前处分的,也一律摘掉帽子停止生效,其有的人还有其它错误的,按其它错误处 理,去掉其瞒产私分部分。有的人为产量问题、为口粮问题发了一些牢骚,说了一些怪话,或有其它的不妥当的言行,现在已经证实为产量和口粮问题所坚持的意见是对的,就不应该再强调态度不好,而给予党纪处分,有的情节较重的可以批评教育;私分不公,党员多分的必须计入分配决算中,退出多分部分;对于已经按照规定的标准留足留够,仍有余粮该出售的不出售,该交公粮的交公粮,则按拒交公粮和违反统购统销 政策的行为处理;有的人政治上不纯,或是勾引阶级敌人煽动群众闹事,抢国库,破坏生产,甚至伤害人命的,则应根据其情节,给予应得的党纪处分,直至开除党籍。(二)对于公社化以前的瞒产私分案件,划清已经处理和还没有处理的线。已经处理了的,只要事实没有出入,处理基本上恰当的一律不变,还没有处理的,也不再给纪律处分。

三、关于右倾保守和反党问题:应该把一般的对于具体政策不满的言论或者是尖刻、激烈、言词过分的正确批评同从根本上反对党反对社会主义制度的反动言论区别开来;把那些由于思想上接受新事物较慢或由于群众思想不通,或者是有其它的客观困难等在贯彻执行农业“八字宪法”上表现不积极,有不同意见的同根本上反对 “八字宪法”一贯抵抗或有意破坏农业技术革新的行为加以区别。对于前者,有的应该视为是正确的,有的虽然不对,只能教育批评,不能处分,只有对后者才能用纪律处分。如果对于前者也用纪律处分,势必影响党内外民主的发扬。

关于当前党的监察工作任务问题,我们认为仍然应该以作好整党整社中的组织处理工作为主。加强对基层组织的指导和帮助,加强检查,交流工作经验。凡是按规定属 于县委批准处分的案件,县委监委都应该亲自进行查对。属于公社党委和总支批准处分向县委备案的案件,应该认真审查备案材料,发现材料有出入,处分上有严重偏差的,及时纠正,并且要很好安排在召开社员代表大会中的党的监察工作,以便能及时了解,研究和正确处理算账当中揭发出来的党员违反党纪的案件;同时,也应该注意抓当前生产中的违法乱纪、强迫命令等防碍生产的案件。

以上意见,如属可行,请批转各级党委参考。

中共湖北省委监察委员会1959年5月11日

来源:

湖北省某档案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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