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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黄岗地委关于工资制供给制问题的几项规定

日期:1959-5-24 作者:[待确定]

实行工资制和供给制相结合的分配制度,是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正确体现人民公社的所有制和人与人之间的生产关系的最好制度。公社化后的实践证明,“吃饭不要钱,按月发工资”,大大鼓舞了农民劳动生产积极性,解除了几千年来贫苦农民群众日夜操劳的最沉重的生产包袱,因而它已取得了绝大多数社员群众的拥护。这个分配制度是我们前进的方向,必须坚决坚持下去。但是,在目前多数人民公社的生产队的生产水平还比较低,物资还不甚丰富、社员收入还不很多的情况下,如果供给部分过多,工资部分很低,这样不仅不能真正体现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而且极易使社员群众形成“一拉平”的错觉,从而影响社员群众劳动积极性的充分发挥,这对发展生产是十分不利的。供给部分的提高,只有随着生产的不断发展而得到相应的增加,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供给部分始终是不能高于工资部分的。

为了认真地贯彻执行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充分发挥社员的劳动积极性,根据中央和省委有关人民公社政策的指示和任重同志在襄阳会议讲话的精神,并参照外地经验,结合我区具体情况,对于工资制和供给制的若干问题特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确定工资部分和供给部分的比重问题。各人民公社的生产队应当根据本队的生产水平和收入水平,并且掌握工资部分大于供给部分的原则,充分发动群众讨论,分别确定工资和供给的标准。在一个人民公社内,生产队与生产队之间,应当允许有所差别,不能强求划一。根据我区生产水平和社员实际收入水平看,一般来说,应当将社员的纯收入部分的百分之七十或百分之六十作为工资,百分之三十或百分之四十作为供给;如果收入特别少的生产队,供给部分也可以低于纯收入的百分之三十,百分之二十五左右也可以。这样,在供给制方面,基本上是三种类型,即伙食供给制、粮食供给制、粮食半供给制。但是这个“半”,并不意味着是 粮食需求部分的百分之五十,它可能是百分之四十,也可能是百分之七十。为了便于各地掌握,我们以绝对数字计算,提出如下几个标准,各生产队可根据这个标准 和自己的具体情况,由群众自己讨论选择。但是,一经确定了供给标准后,凡是过去所实行的供给标准不符合现实情况的,即应从现在的夏收分配开始,立即把它改 过来。这几种不同类型的供给标准是:

每人平均纯收入四十元左右的,全年每人平均享受供给十元;

每人平均纯收入五十元左右至六十元左右的,全年每人平均享受供给十五元至二十元;

每人平均纯收入七十元左右至九十元左右的,全年每人平均享受供给二十一元至三十元;

每人平均纯收入一百元左右至一百二十元左右的,全年每人平均享受供给三十五元至四十元;

每人平均纯收入一百三十元以上的,全年每人平均享受供给四十五元左右。

在确定了全年的供给标准和工资数额后,即根据这个标准来计算每月的供给数和工资数,然后即根据这个数字来按月供给和发工资。比如:每人平均纯收入五十元的生产队,供给标准按全年十五元计算,则这个生产队每人每月的平均供给是一点二五元;工资部分三十五元,劳动力以总人口的一半计算,每个劳动力全年平均工资七十元,每月平均工资为五点八三元。

在计算工资和供给时,应该首先确定生产队的总收入,由于我区在去年遭受了特大旱灾和其它一些严重的自然灾害,因此在今年确定总收入时,应该以今年的包产数为标准,但为了稳妥可靠起见,所确定总收入可以低于包产数的20%左右;总收入确定后,专从分配给社员的纯收入中,先扣除供给部分,然后再将剩余的金额按工资等级发给生产小队,生产小队再按社员劳动工分分给社员。如果先按工资分配,然后再从社员个人的分配中扣除供给部分,那是个错误的作法。

此外,在计算收入时,应当把柴草作价计算在内,并把柴草抵作工资的一部分,随工资一同分给社员,如果社员在食堂吃饭,就按人兑柴草给食堂。

(二)划清粮食供给和粮食供应的界限。这是不同的两回事,两者不能混淆。在计算供给的时候,以核算单位按人平均计算,根据供给的比例,确定出每人每月应享受的供 给标准,把每个人的供给标准折成钱,把绝对数定死,然后再以户为单位的计算各户全年和每月应享受供给的绝对数来。每月除去供给部分,从工资中扣出各户的伙食费用。

各户供给部分的绝对数字定出来后,在粮食的按人定量供应上,不论你是否达到或超过按人平均的留粮标准,供给部分已确定的绝对数字均不再予以变动。这就是说,粮食供应达到平均留粮标准者,应享受的供给标准不予减少;粮食供应超过平均留粮标准者,其超过部分粮食价款,全部由自己付钱(即从工资中扣出),生产队不再 增加供给数额。

(三)我区夏季收入少,因此,对当前粮食供给,应当根据现在的情况出发,能供给多少是多少,如果达不到所确定的供给标准,等到秋后全年决算时予以补足。

(四)为了维护劳动纪律,每个人民公社的生产队都应当实行“定工吃饭,旷工缴(饭)钱”的办法。这就是经过民主评议,根据每个社员的劳动能力,按月规定出必须做到的基本劳动日(比如,一个底分九分的社员,每个月最少得做到二十七个或二十八个劳动日),凡完成了所规定的基本劳动日,都可享受所规定的供给标准;凡是无故旷工的,除按所缺劳动工分数按比例扣发工资外,还应该按比例补缴饭钱,应补缴的饭钱,从工资中扣除。但因害病、婚丧或其它原因经过准假的例外。

(五)敬老院由生产队负责办理。对敬老院的老人供给,生产队可以供给全部生活费用。为了增加群众的收入,生产队要组织一些他们力所能及的生产,收入归他们自己所有。条件好、收入大的敬老院,也可以提取一定的公益金,用于敬老院的福利事业。

(六)为了有利生产、看好孩子、减轻父母的拖累,应当由生产小队认真办好托儿所和幼儿园。但是,由于当前物质条件不甚完备,而且为了照顾到一家人的骨肉亲情,今后应提倡多办半托、少办或不办全托,对幼儿的供给,仍按生产队所确定的供给标准实行,不能大肆铺张浪费。对管理小孩的保育员,可在生产小队拿工分,不另外给予供给。对于有传染病的小孩,最好是不入托,已入托的应当和其它小孩隔离开来。

(七)学生的伙食费,要分别不同的学生规定:小学生要根据按人定量的口粮标准,发给家长,但十五岁以上的超龄小学生由家长自己供给,十岁以上的学生也要根据每年寒、暑假期的长短,规定做一定的工分。中学生可以按全队平均供给标准,由生产队直接交给学生的家长自己处理,不足部分由学生家长自己负责。有些家长确实无力负担的,由学校从助学金和勤工俭学收入中酌情给予补助。凡属国家供给的大专学生,生产队一律不负责供给。

(八)外出人员(机关干部、军人、职工等)的家属供给问题,要根据每户的具体情况通过民主评议和逐户协商相结合的办法,逐户确定,办求做到合情合理。一般说来,如果他们的家属原来就是由外出人员负担其生活费用的,现在仍应由外出人员寄钱回来,向公社缴伙食费。外出人员寄给家属的钱,除了应缴的伙食费外,其余的全部归他们的家属自己支配,公社和生产队都不得扣留或者挪用。如果外出人员的收入很少,确实无力养家,经过所在单位的证明和社员的评议,伙食费可以酌情减免。如果在家的人口少、劳力多,过去就不需要外出人员负担的,要和其它社员一样供给。

(九) 应当坚决执行全年计算、按月发工资的制度。在具体发放上,仍应当积极进行“死级别、活工资”的办法,即是生产队按社员工资等级,将工资总额发到生产小队,生产小队再按社员实做劳动工分发给社员。至于工资等级的确定,基本上是按照社员的勤劳底分折算出来的基本勤劳日来确定的,但在目前工资等级还未评定之前, 应先按照全年包工比例,按月把工资发到生产小队,年终结算。一俟工资等级评出来后,生产队即应根据工资等级把工资发放给生产小队,生产小队再按社员劳动工分分配给社员。同时,还必须指出,即是按工资等级发工资,生产队对生产小队的三包制度仍不能废除,这种三包和工资制相结合的办法,既能加强生产小队和社员的责任感,又能激发社员生产的积极性。对于有些公社的生产队仍然实行“以产计酬”的分配办法,应及早予以改变。

(十)因为季节忙闲不同,勤劳强度不同,因此在执行按月发工资时不能机械。一般在大农忙季和春节时可以多发一些,农闲时少发一些,两者之间的差额,可以在百分之二十左右。此外,如果实行按月发工资确有困难,也可以两月发一次工资,或一季发一次工资。但是无论如何不能像和高级农业社时一样,一年只按夏收和秋收两季分配。对于今年的夏收,要一次发完,如果夏季收入少,少几个月又拖欠了好多工资,应该说明这是补发前几个月的工资的;如果夏季收入多,前段又没有拖欠工资,可以把多余的钱留到以后发工资。

以上规定,望各地立即研究,贯彻执行。

中共黄岗地委1959年5月24日

来源:

湖北省某档案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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