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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关于人民公社夏收分配的指示

日期:1959-5-26 作者:[待确定]

(一)今年人民公社的夏收分配应当进一步体现基本队有制和部分社有制,妥善处理国家、公社、基本核算单位和社员之间的相互关系,贯彻执行按劳分配、等价交换的原则,更好地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

(二)夏季收入的分配,虽然是一种预分性质,也应该实行少扣多分,分配给社员的部分应当占收入的60%左右,并且使90%以上的社员的所得高于1958年夏收分配所得。农业税、生产费和公积金、公益金等各项扣留占40%左右。县联社今年夏季不要提取公积金。基本核算单位扣留的公积金和生产费,应用在扩大再生产投资。

(三)粮食的分配,应当统筹兼顾,全面安排国家征购、种子、口粮、饲料和可能的储备粮。必须保证国家征购任务的完成,和留足麦种。要抓紧时机完成中央和省、市、自治区所规定的征购任务。在1958年 秋种的时候,实行劳力协作,划片集中种麦的地方,已经解决的,按合同办事,不再加以变动;没有处理的,公社的管理委员会应当召集有关的基本核算单位,根据 自愿互利和等价交换的原则,经过充分协商,议定合理的分配办法,使那些因出工协作别人种麦,而自己种麦很少或者没有种麦的单位,在夏收中也能够合理地分得 一部分粮食。

(四)认真执行包产、包工、包成本的三包责任制和奖惩制度。基本核算单位和各承包单位之间,已经定了“三包”合同的,只要基本合理,应该按合同规定执行;对于超产特别多的单位,超产奖励应当搭配一部分现金,不一定要全部奖励实物;“三包”指标没有落实或者没有实行“三包”的,可以经过检查核实,民主评议,进行合理的奖惩惩,一定要做到多劳多得,赏罚分明。

(五)在夏收分配当中,工资部分和供给部分所占的比例,要适当调整,必须力求做到工资部分占60-70%左右,供给部分占30-40%左右,然后根据供给部分的多少,分别采用伙食供给、粮食供给或半粮食供给等不同的供给办法。某些收入水平过低,暂时还无力实行供给制的地方,可以按照高级社的办法继续对“五保户”实行“五保”,并且对劳力少人口多的困难户实行定额的粮食补助,避免重新出现过去高级社分配中历来纠缠不清的“超支户”和“分空户”的问题。

(六)要通过夏收分配,认真地整顿公共食堂。公共食堂必须是积极办好,自愿参加,既要使参加食堂的社员真正自愿,又不能采取放任自流的态度,把食堂一风吹散,可以办全体社员参加的食堂,也可以办一部分社员参加的食堂;食堂可以是常年的也可以是农忙的;可以农忙多办,农闲少办,灵活执行,食堂范围过大的,可适当缩小。口粮应该分配到户,分配到社员,以人定量,在公共食堂吃饭的,粮食交给食堂,节约归个人;不在食堂吃饭的,粮食全部分给个人保管食用。

(七)为了做好夏收分配工作,必须采取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首先要在群众中间,明确地讲清党的政策原则,教育生产队的党员、干部和全体社员,讲老实话,核定产量,亮清家底。根据爱国、爱社和增产节约、勤俭办社、勤俭持家的精神,进行充分的酝酿和讨论,作出分配方案,合理分配。必须争取在夏收分配当中,使全体社员心情舒畅,高高兴兴,以便更好地促进夏秋两季的生产高潮。

1959年5月26日

来源:中共湖北省办公厅1959年8月1日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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