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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委关于進一步整顿农村食堂的补充意见

日期:1959-6-8 作者:[待确定]

关于整顿食堂问题.省委于五月二十五日发出“有关进一步整顿农村食堂的意见”。现再根据在各地整顿食堂中所发现的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办食堂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节省劳动力,食堂办不办,如何办,必须从能否达到节约劳力的这一目的作依据

根据调查了解,办食堂对于家中没有辅助劳动力烧饭的社员,如单身汉、俩夫妻和家中只有不能劳动的小孩没有辅助劳动力的,确实能够节省劳动力,所以这些人都坚持要办食堂;对于家中有辅助劳力烧饭的社员,就不一定能够节省劳动力,所以有些人就要求退出食堂,回家起伙。根据这种情况,必须认真贯切自愿原则,凡是家无辅助劳力烧饭要求在食堂吃饭的,一定要把食堂办好,满足他们的要求;凡是家有辅助劳力烧饭要求退出食堂的,应该允许退出。要了解部分人退出公共食堂,并不影响公社性质。同时由于他们有付劳动力,既不因为自己起伙影响生产,又能发展家畜家禽,对公社有好处,对大城市的供应也有好处。另外,参加食堂都是自愿,意志一致,心情舒畅,也就更能发挥食堂的优越性。这些道理,必须反复地向干部,特别是生产小队一级干部解释清楚。

为了真正达到节省劳动力的目的,并且能够便利生产,便利群众,食堂一般应以自然村庄为单位建立,有些大的村庄应建立几个食堂。食堂的炊事员应由付劳力来担任,挑水等重活可以由整劳力在早晚吃饭前后轮流来干,这样更能节省劳动力。有些孤独小庄,只有一两户人家,到食堂吃饭不方便,可以不参加食堂,在家烧饭。农忙食堂,可以只做早、中饭,晚饭让社员回家吃,以便利烧水洗澡。常年食堂,到冬天可以把粮食、柴草分到各户回家烧饭,以避免雨雪,并解决烤火问题。有些病人和产妇家里有人烧饭,要求把粮食、柴草领回单烧的,更应该允许。

二、在社员退出食堂以后,有以下一些问题需要加以解决

(一)粮食和柴草的供应问题。除实际供给制的地方,对退出食堂的社员,应该按照规定准发给口粮和烧草外,在实行补贴制地地方,对退出食堂的社员,应该按照规定标准预支给口粮和烧草,秋后分配时统一结算,如果有的户做够底分仍然分不到最低标准的口粮时,其不足的部分经民主评议后仍应予以补贴标准以每月三十斤计算,从公益金中开支。

(二)菜园地的处理问题。不论留在食堂或者退出食堂的社员,都应该把他们原来的菜园地退还他们。已由食堂种了菜的,可以由原主付给食堂工本费。不便退还原地的,可以别外划给同等数量和质量的土地。保留下来的食堂,除应尽可能种植蔬菜外,每户社员亦应种植蔬菜卖给食堂。

(三)食堂公有猪的处理问题。食堂公有的猪,在一部分社员退出食堂以后,仍然留在食堂喂养,但应折价,计算出各户应得的价款。计算办法;一是按原来在食堂吃饭的人口来算,一是按社员实做的工分来算,一般以前一种办法为好,究竟采取那种办法,应由群众讨论决定。对于退出食堂户应得的部分,以后由食堂从养猪收入中付给。如果食堂停办,公养的猪可以按市价出卖给社员喂养,也可以卖给生产小队,作为集体付业。

(四)食堂房屋和炊具的处理问题。食堂占用的房屋和公买的炊具、用具,一般仍应给食堂使用;如果个别食堂因退出过多必须停办的,一般仍应保留,以便农忙时办食堂使用。有些社员在退出食堂以后缺少炊具、用具购买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些钱帮助他们添置。

(五)食堂管理员和炊事员的工资负担问题。在没有社员退出食堂以后,仍按原则来规定,由集体负担。在一部分社员退出食堂以后,原则上应由在食堂吃饭的人来负担。解决办法,主要是搞好食堂的付业生产,从多养猪、鸡等收入中解决,万一人够的可以公益金中补贴百公之十。具体补多少应由群众讨论决定。

以上意见,望研究执行。

安徽省委一九五九年六月八日

来源:

安徽省某档案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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