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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东省委批转济宁地委关于在“拔白旗插红旗”中对于发生乱拔白旗错误的处理意见

日期:1959-6-12 作者:[待确定]

各市、地、县委:

省委同意济宁地委关于在“拔白旗插红旗”中对于发生乱拔白旗错误的处理意见。今转给你们参考。

中共山东省委一九五九年六月十二日

附:

济宁地委关于在“拔白旗插红旗”中对发生乱拔白旗错误的处理意见

(一)

去年秋季中央“关于今冬明春在农村中普遍开展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教育运动的指示”中,曾经指出:在这个运动中,要充分发扬“拔白旗插红旗”的共产主义风格,实践证明这是完全正确的。对于大破资本主义思想,大立共产主义思想,树立和发扬干部和群众敢想敢说敢做的共产主义风格、集体主义精神,忘我的劳动态度;及对于纯洁革命队伍,巩固党的组织等都起了重大的积极作用,保证了工农业生产的大跃进。这种风格今后还是应当继续发扬的。但由于我们对中央指示精神领会不够,对“拔白旗”的概念缺乏确切的理解,对某些界限交代不清,加上没能坚持履行严格的组织手续,许多地方发生了很大的盲目性,把敌我矛盾、人民内部矛盾,以及党员干部工作中的错误、缺点混淆起来,到处乱扣“白旗”帽子,乱拔“白旗”,有的将拔“白旗”这个口号,形成简单的组织处理,变成强迫命令惩办干部的工具。少数坏分子则乘机制造混乱,借以诬害干部,实行打击报复,破坏党和群众的团结。据初步统计,至今年三月底止,全区共拔了“白旗”干部二六五九三名,其中党员六二二二名,团员四二二六名,脱产干部八四七名,公社管理区以下非脱产干部二○○七○名,一般社员群众四五二五名(缺金乡的数字),最多的鄄城县共拔了三一五○名,最少的微山县共拔了七二二名。具体到各公社的情况也不一样,有的占干部总数的百分之几,有的占百分之几十,个别的甚至把生产大队、生产队干部全部拔光。据几个典型调查材料了解,被拔掉的“白旗”中,除少数确属“白旗”应当拔掉以外,绝大多数是属于被拔错的,其中有的把右倾保守思想,干劲不足,工作上、生活作风上犯有一般性的错误,也当作白旗拔掉了。有的把一般群众所谓“落后思想”也说成是“白旗”,乱戴白旗帽子。尤其是有相当一部分本来是红旗,而只是因为他们当时抵抗领导上某些措施不当(如不适当的要求深翻密植,盲目过急过大布置任务和“一调二平三收款”,等等),被当成“白旗”拔了。被当作“白旗”拔掉的干部,首先是撤掉职务,有些地方还对其实行体罚和侮辱人格,或身贴标语,手举白旗进行斗争,甚至有些地方把被拔掉的人与反革命分子同样看待,组织所谓“白旗”队,进行劳动改造。所有这些都严重的挫伤了干部和群众的积极性,使人们在思想上发生了混乱,使党和群众的关系受到了极大的损失。对此,如不迅速正确地加以处理,正气则不能很快的树立起来,党的方针、政策就不能迅速正确地加以贯彻,党群关系则难以迅速改善。因之,必须迅速地正确地处理这一问题。

(二)

为正确处理这一问题,首先必须教育干部明确弄清白旗的概念,使他们分清什么是“白旗”,什么是大是大非的界限和不同错误性质的界限,以便对具体问题作具体分析,从而正确的纠正和处理这一问题。必须认识,“拔白旗插红旗”是一个生动的形象化口号。所谓“白旗”是资产阶级的旗帜,坚持资产阶级立场和方向的人是“白旗”。“拔白旗插红旗”是解决无产阶级同资产阶级的矛盾、社会主义道路同资本主义道路的矛盾问题。这个口号主要是为了号召人们分清大是大非,坚决的站在无产阶级立场上,同资产阶级思想进行坚决的斗争。在弄清上述基本观点和分清各种不同性质错误的界限以后,对具体问题作具体分析,可区别下属几种不同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1、对于屡教不改,一贯坚持资产阶级立场,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分子(如反对党的领导,反对合作化和人民公社制度,作投机生意、出租土地、放债、坚持单干等),被认为是“白旗”是正确的。如果是领导干部应坚决从领导岗位上撤下来,如果是党员一般应予以开除党籍。对此,过去已经这样处理的仍应坚持这样处理,没有进行处理的,应按组织手续,本此原则进行处理。

2、对于混入党内和领导岗位的地、富、反、坏、右分子,因是明显的敌人,必须进行严格的组织处理,坚决从领导岗位、从党内清除出去。过去已戴上“白旗”帽子的不摘,没有戴的可不再戴。

3、对于蜕化变质分子,往往和上两种人有些联系,亦必须进行严格的组织处理,对其中蜕化变质不可求药的分子,应一律开除党籍,撤销其领导职务。凡过去这样处理的,是正确的,没有进行处理的,应继续进行处理。已戴上白旗帽子的不摘,没有戴上的不再戴。

4、对于严重违法乱纪分子,例如,滥用职权、捆绑、吊打群众、侮辱人格、施行刑讯逼共或敲诈勒索、贪脏枉法等造成严重后果,民愤极大者,必须开除党籍,撤销其领导职务。凡过去已作过这样处理的是正确的,没有进行处理,应继续进行处理。已戴上白旗帽子的不摘,没有戴上的不再戴。

对于以上二、三、四种人的处理,我们意见,今后一般不再提“拔白旗”,按照他所犯错误的性质,是什么性质的错误,就按什么性质处理,不要把“白旗”当作处分党员的标准。

5、对于右倾保守和工作上、作风上犯有一般性错误的党员干部,例如在大跃进中对布置某些任务,思想不通,干劲不够,或由于领导上布置任务过急过重,以拔“白旗”相威胁,犯有一般性强迫命令一般的违法乱纪错误(如打人骂人)。主要应当是教育批评改正,把他们都说成是“白旗”,列为应“拔”的对象,或者给他们插“白旗”,要他们扛“白旗”,都是错误的。对此,应向其进行教育,恰当的指出他们的错误,划清思想界限,对于应当向群众检讨认错的,应动员其向群众检讨道歉;同时亦要分清领导上的责任,向其作适当检讨,以消除成见,加强上下团结。对当作“白旗”拔掉的,应宣布摘掉白旗帽子,恢复名誉,除个别不称职的,应按照他们的实际情况适当安排一定的工作外,其中绝大多数都应恢复原来职务,予以信任。

6、对于对党一贯忠诚,密切联系群众,敢于向党大胆提意见,敢于对某些领导干部的错误行为,进行抵抗,及勇于向坏人坏事作斗争的好同志,而被错误的当成“白旗”拔掉的,或只是因为“一调、二平、三收款”的错误所造成的瞒产私分,而被错误拔掉的,应当肯定他们是正确的,领导上要向其检讨道歉,承认错误,个别谈心,消除成见,摘掉白旗帽子,恢复名誉,并一律恢复其原来职务。

对其中存有一般性错误的同志,应教育改正,而不能借口否定他主要的正确的方面,不予以恢复原来职务。

7、对于在一般群众中乱戴“白旗”帽子的,应一律宣布摘掉。其中对人民公社社员应当众检讨承认错误,对单干农民可以只摘掉“白旗”帽子,不向其作检讨道歉。

(三)

在处理以上问题时,必须结合当前中心工作,根据不同地区的情况,作适当的安排。在处理中要对干部和群众进行教育,把问题讲清楚,领导上适当承担责任,通过对这一问题的处理,使上下互相之间,更加团结一致。并在处理中,建立健全党的支部生活,整顿农村基层组织,凡有这类问题的地方都应提前真正按照群众的意愿,充分发扬民主,选举生产小队、生产队(基本核算单位)的领导干部,以加强农村基层组织的领导。

在处理的具体方法上,大体上可以分为:

第一,首先在公社党委进行讨论,明确界限,统一思想,对过去被戴“白旗”帽子的,被当作“白旗”拔掉的,进行分类排队,按照上述处理原则,提出处理方案。

第二,以基本核算单位总支(或支部)为单位召开党员大会,吸收非党干部和被拔“白旗”参加,进行具体讨论,作出处理决议。

第三,对应当向群众宣布的,可召集群众代表会议,进行宣布,征求意见。

通过以上方式进行讨论后,对应当给予处分的人,将最后讨论和修正意见,按照各级管理干部职务名单,履行正式组织手续,报上级批准执行。对基本核算单位干部的处理,应经过县委批准;为了争取及时,县委可委托省、地、县住公社工作组负责同志代批,而后报县委备案。生产小队干部的处理要报公社党委批准。

以上意见,各县(市)委可先选择一个公社试行,试行结果总结后,再普遍进行。如有不当之处,请省委指示。

一九五九年五月二十日

来源:

山东省某档案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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