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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委关于整顿农村公共食堂的指示

日期:1959-6-20 作者:[待确定]

一、农村公共食堂是人民公社一项重要的集体福利事业。粮食供给制和公共食堂是性质不同的两件事情。粮食供给制是一种分配制度,而公共食堂则是一种集体消费的方式。不论是否实行粮食供给制都可以办好食堂,不能把公共食堂与粮食供给制混淆起来。

二、公共食堂的普遍举办,对于解放妇女劳动力、提高劳动出勤率、促进生产的发展,以及培养社员的集体生活习惯,都起了很大的作用,因而受到多数群众特别是那些单身汉、青壮年妇女和家庭中缺乏辅助劳动力的社员的热烈欢迎。但是,也有一部分社员要求自己烧饭。同时,有些食堂由于缺乏经验,管理不善,生活调剂得不好;还有些食堂规模过大,给部分群众生活上带来某些不便。因此,目前对农村公共食堂需要普遍进行一次整顿工作。

三、整顿公共食堂的原则是,从有利生产、便利群众出发,坚持自愿,积极办好。自愿是办好食堂的基础,只有坚持自愿,才能办好食堂;也只有办好食堂,才能达到人人满意、真正自愿。不积极办好食堂,想乘机“放包袱”解散食堂是不对的;不尊重群众的自愿,硬要社员一律都在公共食堂吃饭也是不对的。要坚持自愿的原则,必须将社员应得的口粮,以人定量,分配到户。否则,自愿参加食堂将是一句空话。口粮分到户以后,应当准许社员入伙自愿、退伙自由(一般应以一个月为期,以便结算账目)。对于要求退伙的社员,任何人不得歧视,并且要积极帮助他们解决某些实际困难,如果他们要求再参加食堂,应当欢迎。

四、公共食堂必须根据群众的要求,因地固时制宜,采取多种多样的组织形式,例如常年食堂、农忙食堂、部分社员参加的食堂、一天供应一餐饭或两餐饭的食堂,等等。

公共食堂的规模,一般以生产小队为单位设立为宜,也可以几户合伙烧饭。居住分散、交通不便的山区,不要勉强举办食堂。

五、公共食堂一律实行企业化,单独核算,自计盈亏,做到勤俭办食堂。

食堂的炊事人员的报酬,由基本核算单位订出定额,采取评工记分方法,和其他社员一样参加分配。

公共食堂必须实行民主管理,由社员民主选举食堂的管理机构,确定食堂的工作人员,定期公布和审查食堂的账目。

六、整顿农村公共食堂的工作必须积极地有领导地进行,决不能放任自流。要向干部和群众讲清道理,统一认识,发动群众讨论怎样办好公共食堂,并且切实解决办好公共食堂中的具体问题。

来源:

浙江省某档案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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