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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太原市委五人小组关于第四批肃反定案上“左”的倾向的检查报告

日期:1959-6-28 作者:[待确定]

市委:

我们在第四批肃反案件的处理上,确实存在着相当严重的“左”的倾向。这一倾向的明显表现,是把一部分本来可以不当作反革命看待的人而定为反革命,戴上了帽子;本来可以不加处理,不给处分的人而进行了处理,给了处分。这样,就扩大了打击面,不利于对敌人的分化瓦解。不利于肃清暗藏的反革命。

从已定案件的检查来看,上述“左”的具体内容是以下这样几点:

甲、肃反前已经作过交代,未作处理,或者没有明显的处理手续。按其罪恶来说,并不算很严重,依宽大精神可不重新计入反革命规格,并不再加以处理。我们往往认为既未处理,就应处理,而处理就应依中央指示计入规格,而且往往将并不严重的罪恶看成是严重的。这样就将其中一部分重新计入了规格,一部分并给了处分。

乙、重大身份和问题肃反前作过交代,肃反中又查出在身份和问题上有部分隐瞒,隐瞒的身份还应够格,隐瞒的问题不很严重,以后亦再无问题发生,依宽大精神,可以不重新计入反革命规格,并不再加以处理。我们往往认为既然隐瞒了一部分身份,隐瞒了部分罪恶活动,就应按中央指示,计入规格。这样把其中的一部分重新计入了规格,一部分并给了处分。

丙、身份不大够反革命规格(如阎伪半脱产的副街长及同志会街副主任特派员等),罪恶活动也不很严重,依宽大精神,可不计入反革命规格,并不加处理。我们往往认为既是半脱产,又有比较明显的罪恶,就应大致和正职同等看待,而把其中的一部分计入了规格,有的还给了处分。

丁、军政惊宪的反革命身份合格,但罪恶不严重,以宽大精神,可以不计入肃反规格,不加处理。我们则往往认为罪恶比较严重,而运用中央的规定,把其中的一部分计入了规格,有的并给了处分。

戊、身份虽不够反革命规格,却有罪恶,但其罪恶大都与其反动职务相联系,本人责任不大,可不算为严重罪恶。我们往往将其罪恶看成是严重的,运用中央的规定算入了反革命规格,有一部分并给了处分。

己、中央规定凡普反分子,在整风中又成为右派分子者,应再按反革命分子论处。我们在普反的规格上,掌握的严了些,因而将一些可以不算作普反的人算作了普反。这样就将一些虽有某些反革命身份的右派分子,而不必按反革命分子处理的,按反革命分子处理了。

庚、中央规定,原来是肃反中的坏分子或其它反动分子的右派分子,应仍按肃反中的坏分子处理。有些右派分子明显的不够肃反中的坏分子,我们有时在本单位的要求下,而算作了其它坏分子。这样即把这一部分右派分子不适当地按肃反中的坏分子定了格,处理上当然也随着要加重了。

另外,也有个别案件,由于时间拖的很长,急于定案,在定时审查不严,从查证材料中不能十分肯定为反革命分子,而马虎或勉强定为反革命分子。这也是不妥当的。

从以上错误可以看出我们在定案中把一些好人算作了反革命;尤其将中央的肃反政策,在当时是从“左”的方面作了了解,因而在反革命的身份上抓的严了些,有理由算作够格即计入规格;在反革命的活动和罪恶上也抓的严了些,本来推敲一下并不是非算作严重罪恶不可的活动,也算作了严重罪恶。以这样的精神去定案,反革命的面必然要扩大,打击的人必然要加多,这样下去,敌人的分化瓦解不能加速,对反革命分子的改造利用也将增加困难。

发生这种“左”的现象的原因,重要的一点,是对敌我斗争和阶级斗争应随着政治形势的改变,有张有弛,一张一弛,体会不深,感觉不锐敏,故在执行肃反政策的精神上,不能很好地随着政治形势的变化,掌握宽与严。在阶级斗争紧张,因而敌我斗争也随着紧张起来的时候,肃反政策的执行上比较严些是对的,对打击和瓦解敌人有利;在阶级斗争缓和,因而敌我斗争也随着有了缓和的时候,肃反政策的执行上比较宽些,也是对的,同样对打击和瓦解敌人有利。1957年夏到1958年春,右派分子向我们猖狂的进攻,我们对右派分子进行了有力的反击,阶级斗争和敌我斗争的形势是相当紧张的,那时在肃反政策的执行上严一些,是应该的。但那时我们的感觉不那么锐敏,仍然执行着以往的宽的精神,在案件的处理上不适当地宽了些。直到省十人小组加以指示和干涉,才比较明确地纠正过来。纠正的过程是慢的,直到1958年春仍然出现个别案件处理偏宽的现象。及至反右斗争取得胜利和结束以后,阶级斗争和敌我斗争形势趋向缓和。这时在肃反政策的执行上,应该有意识地宽一些。但这时我们的感觉同样不那么锐敏,仍然在执行着大体相同于前一段阶级斗争和敌我斗争紧张时的严的精神,在案件处理上,不适当地严了些。在思想上曾认为这些案件(第四批)都是在反右斗争期间搞的,在处理上和反右斗争期间处理的案件,精神上一样,是合理的。这样一直继续到去年冬季。第四批的案件,大部是这个时间定案的,当然就有相当一部分在定案处理上不那么适当了。这一点到去年十一、二月省十人小组派人检查案定工作时,始有察觉,但思想还不那么明确;南城区的案件检查告一段落后,才比较明确了,才进行了坚决的纠正。

发生“左”的现象的原因,更重要的,在于不明确了解树敌多了好,还是树敌少了好。我们在肃反中强调了有反必肃,不要将暗藏的反革命分子漏下,这是对的。但只考虑了这一方面,很少考虑过树敌多少的问题。在定案上以为在规格上稍有迁就,即将漏下反革命。我们曾强调过规格是一条绝对界限,不该含糊。既然是这样了解,那就要在反革命的规格上,过多地作推敲,凡是有理由定入规格的,就一定要定入规格。这样就使一些虽然原本是反革命分子,由于策略的关系,要更加分化和瓦解敌人,也可不再定为反革命的人,不必要地被定入规格,从而扩大了敌人的阵营,树立了过多的敌人,对我们不利。不深刻了,所谓肃清一切暗藏的反革命分子,主要是指把一切有反革命身份和反革命问题的人,统统毫不含糊地查清,使他们不能再对我们隐瞒暗藏起来,便于我们加以必要的监督、警惕和改造;主要不是指定不定规格,戴不戴帽子,定规格、戴帽子固然是重要的,该定该戴的人,一定给定上戴上;但定与戴更重要的是个政策问题,策略问题。定上戴上对我们不太有利的,就不必定上戴上。我们在肃反中曾强调查清反革命的活动和罪恶,并要分清何者为一般反动活动,何者为罪恶,这是对的。但由于思想上存在着“左”的情绪,对反革命分子的活动和罪恶,就扣的紧了。反动党团骨干分子,只要有反动党团活动,就不能轻易宽恕;军政惊宪中的反革命分子,只要有点罪恶的,也不能轻易宽恕。这样就势必把一些轻微罪恶活动,甚至仅可算作一般的反动活动,看成了罪恶,而定了格,给了处分。不十分了解,在旧社会中任伪职的人员,有严重罪恶的固然有,但是少数;多数人只有一般性的罪恶,或者一般性的反动活动,而有过这些活动是难免的,有许多也可愿谅。凡此是由于未多考虑树敌多了并不好,由于对分化瓦解敌人很重要不明确。不深刻了解,任何时候都不要树敌过多,和我进行尖锐对立;敌人越少越好。这样就需要很好地分析形势,灵活地掌握策略。

由以上错误中也可以看出,我们的思想方法上有主观和片面性,对某些问题考虑的不深刻,涉及的面不算广,了解上有些狭隘。

在组织上也有不妥之处。比如阎伪1946年后在太原市安插的同志会街副主任特派员、副街长等,虽然是半脱产或大部脱产,省并未规定要算合格,我们以为这仅是太原有的事情,未经请示,就将其中一部分算入规格,是不妥当的。

在我们的影响下,下边有些同志也有“左”的情绪和作法,这主要应由我们负责。

由于以上错误,不能不给工作带来不少损失。

从今年一月我们察觉了这一错误时起,即组织力量将所有第四批案件进行了认真检查。同时将省指示的精神在第五批肃反中进行了贯彻。在接到省委文字指示后,又在全体肃反干部中进行了传达和学习。并发动第四批单位,组织力量进行检查。现在除了市直属单位的一少部分案件还须最后澄清以外,南、北城区、郊区和运输公司的案件已全部结束。初步查的结果是:第四批定为反革命、坏分子的案件共2362人,有些问题和定错的有333人,占全部案件的14.1%。2362案中,由我们批准定案的是1850人。有问题的案件占我们批准定案的案中的18%。

这些有问题的案件的情况按前列的七项计算是:

属于甲类的18人。如杨春华,1946年至太原解放,曾任过问伪特警队义务调统员、小组长和情报分站站长等职,参加过特工会,搜集过我方情报50余件,又奉命随特警队区队长等人跟踪、侦察、抓捕过我方干部、群众24人,其中有2人遭敌惨杀。1949年虽向我公安机关作过交代,未作处理。

属于乙类的73人。如胡祝平,1946年至1948年任蒋伪昌平县警察分局长、县党部干事等职,昌平解放后仅交代过反动身份,隐瞒了以政治嫌疑转送1人,至今下落不明和拷打群众等罪恶;1950年来太原参加工作时又全部作了隐瞒,直至肃反运动中才被迫作了交待。又如杨明良,曾任过阎伪军连长、团长、副师长、参谋长等职,1952年因其上述反革命身份和抓兵、抢粮等罪恶,给过管制处分。肃反运动中又查出他隐瞒了同志会候选基干、洪训会队主任和国民党县党部监察委员的身份,又隐瞒了以伪装抓捕群众1人,按我军嫌疑没收群众物资的罪恶。

属于丙类的55人。如张志承,1946年任阎伪同志会街副主任特派员(每月受津贴小米四斗),有发展会员和反动宣传;1947年又任街政卫特派员,也有审查人员和反动宣传活动;1949年仅交待了政卫特派员。又如赵景春,1948年任过阎伪街民卫军副连长,曾积极征兵、编组、清查户口,与伪连长同谋以逃避兵役扣送过不满年龄的青年3人。

属于丁类的45人。如魏正怀,1946年至1948年任阎伪军排长、连长,有随大队出发抢粮和抓兵等罪恶。又如王灏,任过阎伪排、连、副营长,直至解放战争中,有以伪装拷打过士兵2人和布置监视过新兵的活动。

属于戊类的61人。如赵纪彭,任过阎伪警长,曾积极将群众吴胜以,我农会主任报告敌人,报告后又奉命带队将吴抓回,致吴被扣半月余;又奉令抓捕和刑讯群众4人。又如聂双鱼,任日伪自卫团村团长时,给日伪警备队带路抓捕了我方干部2人。

属于己类的7人。如卫自强,任过阎伪军中尉办事员和军需,无明显罪恶,整风中被定为右派分子,按反革命定了案。

属于庚类的10人。如王凡生,任过阎伪自卫队员,有奉令枪毙1人的恶罪。整风中由于一贯表现不好,又有反动言论,被定为反社会主义分子。我们又批为坏分子。

另外属于材料审查不严,不能肯定为反革命,仅有一定嫌疑的18人。如贾增华,1948年任阎伪警备司令部上尉警察官,负责太原市首义门出入行人的检查;据其部下有1人证明,他曾将进城的农民3人扣送警备司令部下落不明,本人不承认,也无其他人可以证明,被定为历史反革命。

这些有问题的案件中,虽然不少定为反革命或坏分子是有一定理由的,但拿从宽的精神来说,终是不完全妥当的。

由于这些案件都是在群众运动中经过群众搞的,大部分又已经作了宣布和处理,在纠正上,我们完全同意省委和省十人小组指示的意见。在处理上一定要慎重,既要保护群众的积极性,不要形成纠偏,发生付作用,又要提高干部的思想水平,把问题实事求是地得到解决。凡是仅属于一般政治历史问题的好人,不是反革命、坏分子的,坚决迅速地纠正,并认真进行解释教育,在有关群众中进行宣布;凡是定为反革命、坏分子并非明显错误的,不予纠正,但对其中在以往或今后表现好的,选择适当时机取消处分,摘掉帽子;敌我界限上没混淆,但处理上有错误的,对其中不纠正对我们不利的(如以前交代处理过,表现尚好或立过功的人,肃反中仅发现小隐瞒),要坚决纠正,在处理上错误不明显的(如以前虽作过交代和处理,在肃反中又发现有较大问题),不纠正,只在今后看其表现的好坏,分别对待。以上精神和方法,各单位已经掌握,大部单位已经进行完毕。

这次错误,对我们教育甚深,对全体肃反干部也有很大教育。虽然并不能由于否定了第四批肃反的成绩,但为了搞好今后工作,必须作为一个极深刻的教训来接受。

以上报告请指示。市委如同意,请转报省委。

1959年6月28日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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