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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吉林省委关于调整农村人民公社工资制与供给制的比例和整顿公共食堂的指示

日期:1959-6-30 作者:[待确定]

(一)从去年秋收以后,我省绝大部分人民公社,都实行了工资制与供给制相结合的分配制度。半年来各地实行这种分配制度的实际情况证明:凡是工资部分与供给部分所占的比例比较适当,既贯彻执行了按劳分配的原则,又具有共产主义的萌芽的,就受到绝大多数社员的拥护;有些公社,由于供给部分所占的比例过大,影响到按劳分配的原则的贯彻执行,没有做到百分之九十职工的社员比上一年增加收入,因而就影响了社员的劳动积极性的充分发挥。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各地在整社过程中,有一部分人民公社根据大多数社员群众的意见,合理地调整了工资部分与供给部分所占的比例,但是大多数人民公社还没有认真地进行调整。现在看来,大多数公社供给部分仍然过大,一般的供给部分占社员分配部分的百分之六十三到七十,少数还有占百分之八十左右的,而且许多地方细粮(大米)供给比例较大,有的干部和社员认为反正实行供给后分钱不多,不如多留点细粮吃,这就进一步扩大了供给制与按劳分配的矛盾。社员群众对供给制的反映和态度,主要是由经济上的利害关系所决定的,一般的是受益的拥沪,吃亏的不赞成或者反对,中间的模棱两可。供给部分所占的比例越大,减少收入的比例也越大,不赞成或反对的人也就越多。 例如农安县农安镇人民公社大青堡管理区的调查,在社员分配部分中,供给部分占百分之四十一,工资部分占百分之五十九,在这样的情况下,拥护供给制的占百分之四十左右,中间的占百分之二十左右,反对的占百分之四十左右;五里界管理区供给部分占百分之八十二,工资部分占百分之十八,在这种情况下,拥护供给制的只占百分之二十六点四,反对的占百分之七十三十六,因此,凡是供给部分所占比重过大的地方,仍然应当进一步调整,否则就会妨碍社员劳动积极性的充分发挥。各人民公社、管理区应当根据自己的生产水平和收入水平,分别不同情况,确定实行伙食供给制,或粮食供给制,或粮食半供给制。生产水平低、收入少的地方,也可以暂时不实行这种制度。这种制度实行与否,必须经社员同意。

(二)根据中央夏收分配指示的精神,我省在执行工资制与供给制相结合的分配制度中,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通过算账继续调整一九五八年分配中工资部分与供给部分所占的比例,工资部分应占社员分配部分的百分之六十到七十左右,供给部分占百分之三十到四十左右。在这个原则界限下,分别采用伙食供给制(包括油盐菜)、粮食供给制或者粮食半供给制,有条件的可继续实行供给制,条件差的也可以不实行供给制。在一九五九年秋收分配中,如继续主持供给制的,但供给部分应当控制在不超过社员分配部分的百分之三十左右。

(2)有些管理区自己留量不够全年吃用,需要国家供应的,可以根据自己的留量安排供给,从吃国家供应粮之日起,即停止供给制,完全实行按劳分配,发给社员供应证,由社员自己购买。这种办法证明,经过教育,社员就会注意节约用粮,先吃个人的,后吃国家的,减少国家供应量。

(3)去年收入很少,无力实行供给制的地方,除对无依无靠、失去劳动力的鳏寡孤独和残疾社员实行五保之外,可以对劳动力少人口多的困难户实行粮食定额补助,避免重新出现过去高级社分配中历来纠缠不清的“超支户”和“分空户”的问题。

(4)有些管理区生产和收入水平较高,自己的留量已够全年吃用,对于供给部分,虽然略微超过了占分配部分的百分之三十到四十,但社员现金收入仍然较多,经过充分讨论,加果社员同意坚持全年实行伙食或粮食供给制者,也应当允许。

(5)不论实行伙食供给或粮食供给制,今后都应当以粗粮(包括小杂粮和做酱用的豆子)为标准,不实行细粮供给制。如果社员愿意留一定数量的细粮,应当由个人劳动收入中拿出粗粮换细粮的差价,今后食堂不论节日和平时,一律不供给肉蛋等贵重食品,而由社员个人购买,食堂养猪收入应按劳分配,这样做既使劳动力少人口多的社员有了生活保障,又可以缩小供给的比例,进一步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鼓舞社员的劳动积极性。

(6)凡是实行供给制的地方,为了约束二流子、懒汉,经过社员民主讨论,可以实行“定工吃饭,旷工缴(饭)钱”的办法,或者实行“基本伙食工分”的办法。这些办法,都必须经过群众的民主评议,对每一个有劳动能力的社员评定一定的工作日或者劳动工分,完成这些工作日或者劳动工分,作为享受供给制待遇的条件,做不到的要补缴伙食费。(对于丧失劳动能力的老人和没有劳动能力的儿童,则仍然给以供给制的待遇。)这对于维护劳动纪律和鼓励社员的劳动积极性是有利的。

(三)在调整供给部分所占比重的时候,要按照中央指示的对“公共食堂必须是积极办好,自愿参加”的原则,认真地整顿公共食堂,必须真正达到节约劳动力这一目的。就全省广大社员群众的要求来看,以办劳动力食堂为最好,并且要灵活着办,春耕、夏锄、秋收三大忙季可以多办,其他季节可以少办或不办,凡是家无辅助劳力做饭要求在食堂吃饭的,一定要把食堂办好,满足他们的要求;凡是家有辅助劳力做饭而要求退出食堂的,应该允许退出;凡是在农忙时愿意全家都到食堂去吃饭,也应当允许。食堂范围过大的,可以适当缩小,办“全民食堂”矛盾较多:一是社员家庭没有泔水,养猪有困难;二是食堂只能按劳动力的情况做饭,很难照顾到老幼病人的需要;三是全家在食堂吃,使社员的伙食水平趋于平均了,吃细粮多了,收入少的社员顾了吃顾不上穿;吃粗粮多了,收入多的社员又有意见;四是在粮食困难的情况下,在家吃饭可以掺上一些菜吃,而且可以做到劳动的人吃干饭,不劳动的人吃稀饭,在食堂就有困难;五是我省气候较冷,一年四季都得烧炕,办全民食堂也得烧“两把火”。因此,“全民食堂”不宜勉强坚持。不论办什么样的食堂,口粮都应该以人定量,分配到户,凡是愿意在食堂吃饭的,再把粮食交给食堂,发给个人粮票,凭票吃饭,节约归个人。如果口粮不分配到户,食堂自愿参加的原则就等于空话。

(四)实行供给制和办好公共食堂,这都是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也是巩固人民公社提高社员劳动积极性的一项重要措施,必须向群众讲清党的政策,做好思想教育工作,依靠群众,充分发扬民主,按照群众的意见办事,做到人人高兴,家家满意,以推动生产大跃进。但在整顿和调整中。也不要一股风,不分别情况,不同群众商量,一律解散食堂,一律取消供给制;这样做同样是脱离群众和影响生产的。

中共吉林省委一九五九年六月三十日

已发:各地(州)、市委,县(市)委,省直属各党委,省委委员、候补委员,省委各部委,省人委党组,省农业厅、林业厅、水利厅、气象局党组,吉林日报社、新华分社、广播局,存档,共印四三○份。

来源: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秘书处 一九五九年七月一日印

来源:

吉林省某档案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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