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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批转全国妇联和全国总工会党组关于裁减新女职工问题的报告

日期:1959-6-30 作者:[待确定]

各省、市、自治区党委并国务院各部委党组:

中央同意全国妇联党组和全国总工会党组关于裁减新女职工问题的报告,现在转发你们望参照执行。对于必须精减的一部分家住在城市的女职工,要事先经由街道居民组织对她们的工作和生活加以适当安排,并且积极地做好政治思想工作,绝不能采取不负责任的推出门了事的错误办法,这一点希望各地予以注意。

中共中央

全国妇联和全国总工会党组关于裁减新女职工问题的报告

中央:

最近中央发出的“关于大力紧缩社会购买力和在群众中解释当前经济情况的紧急指示”,其中指出要在全国减少职工8百万到1千万人。这是解决当前经济工作和经济生活方面迫切问题的重大措施之一,我们完全拥护,并要坚决贯彻执行。

为了正确地贯彻执行中央关于减少职工问题指示的精神,我们对减少新吸收的有家务负担的女工问题,提供一些情况和意见。

1958年,由于国家各项生产建设事业的全面大跃进,大批妇女参加了各项社会劳动,国民经济各部门的女职工人数由1957年3百多万人增加至8百多万人。有些地区的商业、服务行业实行“以女替男”后,女职工增加的比例更大。如西安市商业系统的女职工去年从2,700人增至18,700名,增加了将近六倍,女职工已占该系统职工总数的70%左右。这批新女职工,大多数是城市职工家属,一部分是农村妇女和城乡劳动人民家庭出身的女青年、女学生,以及小手工业者、小商贩等,剥削阶级出身的是极少数,她们对参加生产建设事业一般是积极热情的。但由于她们多数是家庭妇女,缺乏集体劳动的锻炼,又或多或少地有家务、孩子的牵累,因而,在参加工厂、企业的初期,不习惯工厂的紧张劳动,程度不同地表现了自由散漫,不懂得遵守劳动纪律,缺勤较多,工效不高。经过了半年多的教育和锻炼,除一部分家务重、孩子多、不能坚持下来的人已经自愿退职回家外,其他留下的大多数人,都有了很大的进步。根据我们在上海、北京、天津、武汉、西安、郑州、合肥等城市30多个单位的调查,现在这批新女工,出勤率一般都在90%以上,多数人积极负责,吃苦耐劳,服从分配,安心工作,刻苦钻研技术;有不少新女工已经能够独立操作,成为工厂、企业完成任务或超额完成任务的重要力量。有些工厂由于生产需要,新女工已成为直接生产者的比例很大,如上海中国电工厂,去年吸收了565名家庭妇女、16名女学徒,占全厂职工总数的44%以上,现在在这565名家庭妇女中直接参加生产的有470人,辅助劳动的87人,勤杂工8人。在直接生产的470人中,在拉丝、纱包、塑胶等车间的383人,全部能独立操作,包漆车间的187人中有60%能独立操作。

从以上情况来看,在精简新女职工时,必须从工农业生产的需要和全面合理使用劳动力的原则出发,通盘考虑,并且针对新女职工的具体情况,区别处理。不要把新女职工作为首先精简的对象,有些地区有甩包袱思想。愿减女工,不愿减男工,甚至宁可减城市女工,也不愿减农村男工,这是不妥当的。

去年新吸收的已婚的女职工中,家务负担的繁简和对出勤及劳动效率影响的程度,情况不同,因此在具体执行时,应当有所区别。“有家务负担的女工”主要是指有繁重的家务负担,而又无法解决并直接影响生产、影响出勤的新女职工而言。据典型调查,这部分新女职工约占新女职工总数的10%左右。保留一部分从城市吸收的女职工,不仅有政治上的意义,而且可以缓和一部分城市的住房、交通、副食品供应紧张的状况;从长远的利益来看,这样做,对工农业生产的发展,对社会劳动力的合理使用,都是有利的。因此,我们提出以下几项具体意见:

(一)对于必须精简的来自农村的女合同工、临时工和一部分家务重、孩子多,一时又无法解决,而影响出勤和劳动工效的新女职工,由各工厂、企业的工会组织在党委的领导下,对这部分女工做好政治思想工作以后再辞退。对于被辞退回农村的妇女,农村妇联要热情地欢迎她们回乡生产,要协助公社和生产队妥善安排她们的工作,并对她们加强教育,解除她们的顾虑,使之安心生产。对于被辞退的城市家庭妇女,市区工会组织、街道居民组织、妇联组织应当会同劳动部门,按照她们的具体情况,妥善地加以安排,尽可能分别地组织她们恢复和发展街道生活服务事业,组织她们参加街道生产,如进行废品加工生产,手工业生产,以及适当参加短途运输等;有些城市还可以组织她们参加工厂、企业的外包工或承包一部分厂矿的辅助性生产任务。

(二)对于生产上需要,本人已经基本上掌握了生产技术,能独立操作,身体健康和劳动态度好的新女职工,她们虽然也有家务、孩子负担,但是不影响出勤和提高劳动工效的,一般应当予以保留。对于有培养前途的青年新女工,还可转为学徒继续培训。

有些女工本人条件很好,仅仅是由于劳动安排不当,以致不能胜任如在煤矿井下担负过重的体力劳动等,应当在整顿劳动组织时加以调整,或者设法改善劳动条件,不要把这批女工作为精简的对象。

此外,对于留在工厂、企业的新女职工,应当继续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和业务技术的培训,并且关心她们的生活,尽可能地帮助她们解决各种实际困难,以提高她们的出勤率和劳动生产率,更好地发挥她们的作用。

以上意见,是否妥当,请批示。

全国妇联党组全国总工会党组1959年6月12日

来源:中华全国总工会编《建国以来中共中央关于工人运动文件选编》 (上),工人出版社,198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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