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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批准军委总政治部“关于划分右倾机会主义分子的标准和处理办法”

日期:1959-11-27 作者:[待确定]

各省、市、区委,各部委、党组:

中央批准军委总政治部“关于划分右倾机会主义分子的标准和处理办法”,现在发给你们参考。

中 央一九五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关于划分右倾机会主义分子的标准和处理办法

一、凡是党员干部,在言论、行动上,属于下列性质的,都应当列为重点批判对象;其中经过充分的揭发和批判,查明情节确实严重的,划为右倾机会主义分子:

(1)公开散布系统性的右倾言论,从多方面攻击总路线、大跃进和人民公社的;

(2)积极支持以彭德怀同志为首的右倾机会主义反党集团的纲领,公开为反党集团辩护,攻击党中央和毛主席的;

(3)历史上多次犯错误,屡教不改,对党心怀不满,这次又借批评大跃进中的缺点为名,猖狂向党进行攻击的;

(4)执行党的路线、政策一贯严重右倾,一九五八年大跃进以来又有严重的右倾言论和行动,而在学习八届八中全会文件后仍然执迷不悟,不主动作深刻检讨的。

凡所犯错误的性质属于以上各类,但情节较轻,在揭发和批判中态度老实,认真检讨,决心悔改的,可以不划为右倾机会主义分子。

二、凡是党员干部,基本上拥护党的总路线,拥护人民公社和大跃进,拥护党中央对于以彭德怀同志为首的反党集团的处理,而有下列情形之十的,不列为重点批判对象,不划为右倾机会主义分子:

(1)对总路线、大跃进和人民公社有若干怀疑、抵融,发表过若干右倾言论,在这次反右倾斗争中主动检讨,或者经过批评,表示决心改正的;

(2)在批判以彭德怀同志为首的反党集团的初期,对彭德怀等同志的反党错误一时认识不清,怀疑中央对他们的分析和处理的正确性,甚至为他们的某些错误言行作过辩解,但不是有意支持反党集团,一经教育就坚决同反党集团划清界限并积极参加斗争的;

(3)对地方工作的某些缺点缺乏正确分析,进行过不适当的批评,甚至片面夸大,指手划脚,滥加指责,但不是有意对党进行攻击,并在事后或这次反右倾斗争中承认错误,认真检讨的;

(4)对总路线、大跃进和人民公社的某些问题,有过比较严重的错误认识,但没有公开散布,在这次反右倾斗争中,自己主动检讨交代的;

(5)在历次政治运动中,发表过右倾言论或者犯过错误,已作过批判和处理,一九五八年大跃进以来,只有轻微的错误言论的;

(6)在历次政治运动中表现积极,但由于政治水平低,思想方法片面,对总路线、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在个别问题上发过牢骚,讲过怪话,其错误属于偶犯和不自觉的性质,一经指出,就承认错误,作了检讨的。

犯有以上错误不作认真检讨的,应当进行严肃的批评,帮助他们提高觉悟,端正立场。

三、对右倾机会主义分子的处理办法:

(1)情节严重,态度恶劣的,撤销其行政职务,党内给以留党察看的处分,另行分配次要工作;个别品质恶劣,坚持错误,顽抗到底的,开除党籍,作转业处理。

(2)情节较重,但检讨较好的,或情节虽然较轻,但态度恶劣的,酌情撤销其党和行政的职务或者部分职务。如果这种人现在还在重要工作岗位和要害部门,应当予以调离,改作其他工作。

四、确定重点批判对象和划为右倾机会主义分子的批准权限:

(1)凡确定为重点批判对象的,应当事先报经本人所在单位的上两级党委批准;

(2)凡需要划为右倾机会主义分子加以处理的,上校以上军官,由总政治部批准;大尉至中校军官,由军区、军种、兵种一级党委批准;少尉至上尉军官,由军或省军区一级党委批准。

五、对于反右倾斗争中揭发出来的阶级异己分子、蜕化变质分子、暗藏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应当另列专案,把材料查对确实,报经军区、军种、兵种一级机关审查批准后,按照一九五一年四月九日“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组织工作会议关于整顿党的基层组织的决议”,一九五六年三月十日“中共中央批准中央十人小组关于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的解释及处理的政策界限的暂行规定”和一九五七年六月二十四日的“补充解释”等文件,分别作出结论(是党员的开除党籍),交给省、市、区有关机关接收处理,不要同批判和处理右倾机会主义分子相混淆。

总政治部一九五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已发:上海局,各省、市、自治区党委,西藏工委,在京中委、候补中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各党组,总政。共印二二、八六四份。

来源:中共中央办公厅机要室 一九五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发出

(发至县团级)

(文件已印发至县)

(廖书记的批示已送周秘书长、贾处长阅)

有这个文件划分界线就比较明确,真正体现中央精神,要更多的地、市、区、县注意。

来源:

四川省某档案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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