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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1959年党的监察工作几个问题的意见——中央监察委员会在第四次全国党的监察工作会议上的报告

日期:1959-1-23 作者:[待确定]

1959.01.23

(一)

1958年,党的监察工作随着全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全面大跃进和党的各项工作的巨大发展,出现了生气勃勃的新局面,获得了显著的成绩,取得了许多新的比较重要的经验。

各级党委监委在党委领导下,积极参加了整风运动、工农业生产建设和农村人民公社化运动,在运动中了解党员违反党的纪律的情况,并且检查处理了大批案件;不少地方还深入到落后地区或单位检查案件,拔白旗、插红旗,扫清跃进道路上的障碍,为党的政治任务和中心工作服务。据27个省、市、自治区(缺西藏)和中央直属机关、国家机关不完全的统计,1958年全年共处分党员××万人(这些案件有一部分是在1957年整风运动和反右派斗争中揭发出来的)。其中开除党籍的有××万人。1958年受理案件的结案率一般在90%左右,大部分案件处理得又好又快。各地检查处理的案件,大部分属于两条道路、两条路线斗争,破坏党的团结统一和危害国民经济大跃进的案件。揭发和正确处理这些案件,是我们党的伟大胜利。这说明了资本主义道路和社会主义道路、资产阶级思想和无产阶级思想的斗争在党内的反映是深刻的。同时,也说明党的监察组织检查处理案件的思想性和原则性提高了。通过对上述案件的检查处理,对于加强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证党的团结统一,实现国民经济大跃进和农村人民公社化,起了积极的建设性的作用。

在这一年中,许多地方党的监察组织还结合中心工作,针对党内违反党的纪律的主要倾向,采取在党刊、报纸上公布典型案件,出版通俗小册子,上党课,举办党内展览以及其他生动活泼的形式,广泛地进行党的纪律的宣传教育工作,进一步增强了党员遵守纪律的观念,鼓舞了广大党员和群众向各种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的积极性。

一年来,党的基层组织的监察工作也有很大发展。全国大多数党的基层组织不仅能够了解和反映党员违反党的纪律的情况,向党员进行纪律教育,并且能够检查处理案件,为进一步深入开展党的监察工作创造了有利条件。

1958年党的监察工作能够取得很大成绩,主要是由于中央和各级党委的正确领导和全党的努力,党的监察组织也积极地发挥了党委的助手作用。首先,党的监察组织坚决地服从党委的统一领导,积极地参加了各项政治运动和中心工作,使党的监察工作同党的中心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党的监察干部在中心工作中受到锻炼,大势清楚,方向明确,初步突破了孤立办案的小圈子。第二,各级党的监察组织比较普遍地贯彻执行了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这就是党的监察组织同有关部门密切协作,依靠党的基层组织,依靠党内外群众,采取群众鸣放辩论和专门机构调查研究相结合的方法,检查处理案件,使党的监察工作同群众运动相结合。第三,经过整风运动,清除了监察组织中的右派分子和各种坏分子,进一步纯洁了监察干部队伍;深入地批判了右倾保守思想和其他各种错误认识,广大监察干部政治思想水平大大提高,干劲充沛,发扬了共产主义风格。第四,改进了工作作风,比较注意深入群众,比较普遍地运用了现场会议等方法推广先进经验。

应该指出,我们的工作虽然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也还有一些缺点。主要是:第一,有些党的监察组织对于党员违反党的纪律的情况,特别是对于新的违反党的纪律倾向和重大问题,缺乏及时的了解和系统的研究,向党委和上级监委反映的少,或者反映的不及时。第二,有的党的监察组织在执行党的纪律中,对于混入党内的反革命分子、阶级异己分子和极少数作风恶劣、屡教不改的分子,没有及时进行严肃处理;相反的,对于犯有一般性质错误的党员,则简单急躁,动辄加以处分,用惩办的方法作为推动工作的手段。第三,部分党的监察干部在工作作风上滋长了某些浮夸倾向,在工作中不顾客观实际的可能和需要,盲目地追求数量,追求形式上的轰轰烈烈,不注意质量和实际效果。有的要求在一个极短的时间内,消灭党内违反纪律的倾向和错误思想,做到党内无不先进,无闹个人主义的,无欺骗隐瞒、虚报成绩的,无强迫命令的,无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等“十无”或“二十无”。有的县要求社社办党的监察工作展览馆,进行千次党的纪律知识的测验等。还有的层层报喜,大放“卫星”,以主观愿望代替对客观形势的分析,以形式主义代替细致深入的、切实的政治思想工作,这是一种很不好的风气,虽然,我们的成绩很大,缺点只是少数的或个别的,但不能因为有了大成绩而忽视缺点,这些缺点必须加以克服。

(二)

1959年,在整顿和巩固人民公社,争取国民经济更大跃进的斗争中,必然要有一系列的政治斗争和思想斗争。1959年党的监察工作的任务是,在中央和各级党委领导下,紧密围绕整顿、巩固人民公社和发展工农业生产等各项中心工作,了解党员遵守党的纪律的状况,继续着重抓属于两条道路、两条路线斗争的案件,抓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案件,抓危害国民经济大跃进的案件,清除混入党内的反革命分子、阶级异己分子、蜕化变质分子和其它各种坏分子,进一步纯洁和巩固党的组织,加强党的纪律,在实现党的政治任务和中心工作中,发挥党的监察工作的积极作用。

第一,在整顿和巩固农村人民公社中,加强党的监察工作,正确检查处理党员违反党的纪律的案件。经过整风运动,绝大多数党员干部共产主义觉悟有了很大提高,他们忠心耿耿,与群众同甘共苦,团结和带领群众,以冲天的干劲,克服重重困难,实现了农业生产大跃进和农村人民公社化。他们是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骨干,是值得鼓励和表扬的。看不到这个主要的根本的方面,就要犯大错误。同时也要看到,在生产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中,少数党员干部在工作中产生了强迫命令、违法乱纪和浮夸倾向。也有少数党员干部自私本位,隐瞒产量,贪污盗窃,严重铺张浪费。还有少数党员存在着严重的资产阶级思想,留恋私有制,对人民公社化运动抵触不满,甚至坚持走资本主义道路,破坏人民公社。这些缺点和错误,必须克服和纠正。此外,有些党的基层组织严重不纯,急需整顿。

党的八届六中全会“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中指出:“对于党员、干部作风中的问题,要经过党的教育和群众鸣放加以处理。在处理的时候,要注意保护干部和群众的积极性,要根据‘团结——批评——团结’的原则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对于犯了错误而又愿意改正错误的人批判从严,处理从宽。对于混入公社领导机构的阶级异己分子,和极少数作风恶劣、屡教不改的分子,应当发动群众把他们从领导机构里清除出去。”党的监察组织在处理农村人民公社中党员干部作风问题的时候,必须按照这个指示,首先划清敌我问题和党内是非问题的界限。对混入党内的反革命分子、阶级异己分子和各种坏分子,必须坚决清除出党。对犯了错误的绝大多数党员干部,既要注意纠正错误,又要特别注意保护他们的积极性。凡属由于领导上要求不适当而造成的缺点和错误,由领导上向群众解释;凡属本人思想作风上的错误,要耐心地进行说服教育,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只要本人承认错误,改正错误,就不要给予处分。对于个别严重违法乱纪的党员干部,应当根据具体情节,给予适当的纪律处分。总之,教育的是极大多数,处分的是极少数。不对绝大多数犯错误的党员干部采取不处分的方针,就不能保护干部,就会挫伤干部和群众的热情;同样,不对少数严重违法乱纪的人给予轻重不同的纪律处分,也会挫伤广大群众和干部的积极性和劳动热情。

关于在整社中处理党员、干部违反党的纪律问题的具体政策界限、方法和步骤,各级党委监委应该根据省、市、自治区党委的指示执行。

总之,各级党的监察组织必须在党委统一领导下,统一意志,整齐步伐,严防泄气和消极情绪,当好促进派。

第二,加强工业战线上党的监察工作。为了保证胜利完成1959年工业生产、交通运输和基本建设计划,各级党委监委特别是省、市、自治区党委监委,应该把工业战线上党的监察工作提到议事日程上来,加强领导。依靠党的基层组织,依靠群众,结合生产和政治运动,及时检查处理案件。反对抗拒党的领导,不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的行为;反对本位主义、破坏协作的行为;反对弄虚作假,贪污盗窃的行为;反对由于严重官僚主义而造成重大伤亡事故、使国家和人民遭受严重损失的行为。

各级党委监委还要注意加强财经贸易和文教卫生部门中党的监察工作。在财经贸易部门应该注意检查不执行党的方针、政策,贪污盗窃和由于官僚主义失职而造成严重损失的案件。

第三,各级党委监委应该注意了解和检查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违反党的纪律的案件。因为这类干部是各级各部门的领导骨干,他们违反了党的纪律,特别是不执行党的决议,抗拒党的领导,进行宗派活动,就会给党的事业造成严重损失。这是一年来整风和反右派斗争给我们的重要教训之一。各级党委监委在党委领导下发现和检查处理这类案件,就能够在保证党的团结统一、贯彻党的方针政策方面,起积极的助手作用。上海市、兰州市等地党委监委的经验证明,检查这类案件,决定的关键是在党委统一领导下,根据党委的指示进行工作,并且随时向党委请示报告。这一点是极关重要的。如果不这样作,脱离党委领导去检查处理这类案件,就一定会犯错误,这是绝对不允许的。

第四,各级党委监委特别是地、市、县委监委,要注意到落后地区或落后单位检查处理案件。河北、吉林、辽宁、福建等地的经验证明,凡是工作长期落后、生产搞不好、党的政策贯彻不下去的地方,那里党的组织必然有问题,不是右倾保守思想占上风,资产阶级思想占优势,就是阶级异己分子或坏分子掌权,群众的积极性受到压抑,各项建设事业不能跃进。党的监察组织深入到这些地方或单位去,找出问题的症结所在,进行检查处理,就能够改变落后面貌,推动各项工作。

根据各地经验,到落后地区或落后单位检查处理案件,必须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同有关部门密切协作,紧密结合生产和中心工作,充分发动群众。只有这样,才能够把检查处理案件的过程,变成教育党员群众、整顿党的组织、贯彻执行党的政策的过程。这里应当说明,把到落后地区或落后单位检查处理案件,使那里改变落后面貌的工作,叫做“拔白旗,插红旗”,这是一个一般性的形象化的说法。所谓白旗,是资产阶级的旗帜。坚持资产阶级立场和方向的人是白旗。“拔白旗,插红旗”是属于两条道路或大是大非的斗争。因此,对于思想保守和工作上、作风上有一般性错误的党员,不能叫白旗。乱戴白旗帽子会造成思想混乱,对于打击坏人坏事,发挥干部、群众的积极性都是不利的。

第五,党的监察组织在检查处理以上各类案件的时候,必须善于联系当时的政治形势和斗争任务,具体分析各种错误的性质和情节,正确掌握政策界限。同时必须认真地执行中央监委“关于处分党员的批准权限的规定”。也就是说,政策界限清楚,审批手续完备,是正确执行党的纪律,防止偏差的重要保证。这一点是为多年的经验教训所完全证明了的,在今年整党整社中,必须十分注意。

第六,各级党委监委应该继续重视控诉申诉工作,不能因为抓重大案件而放松这项工作。要特别注意从中了解各地执行政策和群众生产、生活方面的重大问题。要教育干部允许受处分的党员申诉,不能采取压服的办法。要注意防止控诉人受到打击报复。对无理取闹分子,必须严肃对待。必须警惕右派分子利用申诉控诉进行翻案活动。

近年来,党内受到纪律处分的党员,数量相当大,因此,要注意指导基层组织对受处分的党员进行考察教育工作。对被开除党籍的人,也要进行适当的工作。

(三)

各级党委监委必须在抓案件的同时,加强政治思想工作,提高党的监察工作的原则性。不注意党内外思想情况的变化,及时克服党的监察干部的错误认识,检查处理案件就一定抓不准,搞不好。

一年来,党的监察工作的成绩是在不断地克服右倾保守思想和其它错误认识的斗争中获得的。1958年整风运动中,揭发出个别的省委监委领导干部犯有右倾机会主义错误,把混入党内的反革命分子、坏分子当作“同志”,强调“教育”,强调“团结”,把一些党员的原则错误当作非原则问题或生活小事;夸大执行党的纪律中的个别缺点和错误,叫嚷“偏多偏重”,进行复查“纠偏”,大批翻案,包庇坏人坏事。还有个别的市委监委领导干部犯有反党反领导的错误,在资产阶级个人主义思想支配下,捏造情况,利用职权,打击别人,抬高自己,反对领导,在党内进行政治投机。我们应当从他们所犯的错误中吸取教训,进一步加强政治思想工作,加强党的监察干部的党性锻炼。

第一,党的监察干部必须充分了解:“在整个过渡时期,也就是说,在社会主义社会建成以前,无产阶级同资产阶级的斗争,社会主义道路同资本主义道路的斗争,始终是我国内部的主要矛盾”。任何人忽视这一点,或者对阶级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认识不足,就往往会混淆敌我界限,颠倒是非,放纵敌人,惩办同志。党内违反党的纪律的情况和党内斗争的主要锋芒,总是随着政治形势的发展和党的任务而变化的,只有经常注意分析形势,领会党的总路线和政治任务,才能懂得在什么时候,抓什么主要问题。一年来,大多数党的监察组织注意了这个问题,有很大进步。但是,还有些党的监察干部对阶级斗争的长期性和复杂性认识不足,对农村人民公社化后新形势下发生的新问题看不清楚。有的只知埋头办案,不关心形势的发展。在他们看来,工作中的一切好象都是老样子,看不出什么新变化,提不出什么新问题。这些都是脱离政治形势和党的政治任务看问题的结果。因此,必须继续注意解决这个问题。

第二,党的监察干部必须对党无限忠诚,大公无私,具有坚强的党性,坚决反对资产阶级个人主义。那种为了达到个人目的,利用职权,打击别人,抬高自己的思想和行为是极端恶劣的,是必须坚决反对的。

应该指出,同党内违法乱纪现象作斗争,必须具有坚持真理而无任何畏惧的共产主义风格,决不能顾虑个人得失,怯于斗争,采取自由主义态度。

还应该指出,党的监察干部应该懂得“满招损,谦受益”。任何时候都不能骄傲,决不能夸大成绩,讳言缺点,只听表扬,拒绝批评;更不能夸大自己的作用,把全党的成绩记在自己的账上。在工作取得成绩、受到表扬的时候,更应该十分清醒地注意到这一点。特别注意教育党的监察干部谦虚谨慎,虚心听取各方面意见,特别是批评意见,忠诚地向党委报告自己工作中的成绩和缺点,既不夸大,也不缩小。

第三,党的监察干部必须提高政治臭/嗅觉,善于用明确的阶级观点判明是非,辨别风向。当前指出这一点,是有现实意义的。目前,党内外有些人对我国1958年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的伟大胜利,有各种议论。对这些议论的阶级背景必须认真分析,分清那些是好人的善意批评;那些是“观潮派”和“算账派”的挑剔和指责;那些是坏人恶意攻击和诬蔑,不能随风倒,不能按空气办事。对于“观潮派”、“算账派”兴风作浪的危害性,应当有足够的警惕,决不要上他们的当。

第四,党的监察组织应当向党委和上级监察委员会报告工作,并且忠实地报告党员违反纪律的情况,不要隐瞒事实真象。个别的省委监委领导干部所犯的主要错误之一,就是对省委和中央监委隐瞒真实情况,结果给党的工作带来了不少损失,这应当是一个重要教训。

在这里,应当着重指出:党的监察组织不仅要通过检查处理案件,为党的政治任务和中心工作服务,而且还应该通过办案了解党内的思想状况,及时报告党委,以加强党的政治思想领导。同时,各级党委监委也只有注意及时研究党内的思想动态,善于及时发现新的违反党的纪律的倾向,才可能增强领导的预见性。各级党委监委要经常注意认真分析研究党内的思想状况和违反党的纪律的情况,并且及时反映,这是加强思想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我们的重要职责。我们在这方面作得还是不够的,今后应当订出具体措施,加以改进。

(四)

各级党委监委在加强领导,改进作风方面,还应该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进一步加强集体领导。目前主要问题是有些党委监委集体领导与个人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还不健全,有些地方发生了审批案件不经过一定会议讨论而由个人决定问题的现象,应该加以纠正。重大问题和案件都要经过常委会或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有不同的意见,应该展开争论,思想交锋,不能采取调和折衷的态度,使本来经过集体讨论可以解决的问题得不到解决,以致在工作中铸成错误。各地党委监委如果认为必要,可对这个问题进行检查,总结经验,克服缺点,加以改进。

第二,注意研究总结工作经验。几年以来,党的监察工作有着丰富的经验教训,但是由于我们思想方法上存在着经验主义毛病,往往不注意研究总结,或者用陈旧的公式和老框子去套新问题,所以不能把实践中新鲜活泼的经验加以系统化和条理化。这是我们各级党委监委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缺点,希望大家共同努力,认真改进。为此,我们必须下定决心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和毛主席的著作,认真讨论研究党中央的方针、政策和各级党委的指示、决议,提高政治思想水平,从实际出发,总结工作中的丰富经验,提高领导,改进工作。

第三,各级党委监委应该继续有计划有目的地运用现场会议的方法,交流和总结经验。学习别人的经验,应当从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出发,不要机械地搬用,更不能不加分析研究,把别人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当作好经验来接受。

评比的目的是为了检查和总结工作,鼓励先进,带动落后。在评比的时候要实事求是,既要有表扬鼓励,又要认真展开批评和自我批评,不要采用打分数等办法,不要搞形式主义。

第四,各级党委监委要继续加强党的纪律宣传教育工作,特别注意提高质量。注意审查宣传的内容,保证政治上思想上的正确性,不要庸俗化,防止泄露机密。向党员进行纪律教育,是一项重要工作,党的监察组织主要是通过检查处理案件对党员进行纪律教育,不能因为进行宣传教育工作而忽视检查处理案件。

第五,各级党委监委应该继续加强对党的基层组织监察工作的领导。注意总结农村人民公社党的监察工作的经验。

1959年党的监察工作的任务仍然是繁重的,我们必须在中央和各级党委的领导下,紧密依靠群众,继续坚定不移地反对右倾保守思想,鼓足干劲,力争上游;同时注意纠正和防止浮夸倾向和形式主义,深入细致地踏踏实实地进行工作,把革命干劲和实事求是的精神结合起来,在1958年工作的基础上,发扬成绩,纠正缺点,争取1959年党的监察工作获得更大的进步。

来源:《中央监察委员会文件选编》(1955—1959),中央监察委员会办公厅印,196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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