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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监察委员会批转广东省委监委关于认真执行党委统一领导原则中的两个问题的通报(摘要)

日期:1959-12-26 作者:[待确定]

中央监委批示:现将广东省委监委关于认真执行党委统一领导原则中的两个问题的通报,摘要转发你们参考。广东省委监委及时发现少数地方在贯彻执行党委统一领导原则中的问题,提起各地注意,是非常必要的。虽然中央监委和各省、市、自治区党委监委一再强调党的监察组织必须绝对服从党委的统一领导,并且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但是,决不能认为这个问题已经解决了,不成什么问题了。从最近整风、反右倾斗争中揭发出来的大量材料来看,只要阶级斗争存在,反对或拥护党的领导始终是阶级斗争中的一个根本问题。尽管一些反对党的领导的人都受到了批判和应有的处分,可是,只要党的监察干部存在着资产阶级的世界观和个人主义思想,他们就不可能真正严格遵守党是无产阶级最高组织形式的根本原则,就会做出违背党的统一领导原则的事情,甚至利用党的监察组织做为他们进行反党活动的阵地。因此,各级党委监委必须经常地注意这方面的情况,不断地批判各种错误观点,特别是抓住监察组织中右倾机会主义分子的材料,教育干部,以使党的监察组织更好地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发挥其应有的积极作用。

附:

广东省委监委关于认真执行党委统一领导原则中的两个问题的通报(摘要)

1959.12.08

最近,我们从各级党委监委的报告中,发现有两个问题,值得注意:

一、关于监委必须在党委的绝对领导下进行工作的问题。自从监委成立以来,中央监委和省委监委一贯都强调指出这是一个不可动摇的原则,也是做好党的监察工作的根本保证。绝大多数的党委监委在实际工作中是坚决地贯彻执行了这个原则的。但是,也有的党委监委在报告、文件上,用了一些不符合这个原则精神的词句,如:“主动争取党委……”、“取得党委的重视与支持”、“依靠党委”,等等。这实质上是对“监委必须置于党委的绝对领导之下”这个原则精神认识不明确的一种表现,应予纠正。

二、关于上级党委监委与下级党委或党的基层组织的关系问题。必须明确,各级党委监委只是党委的一个部门,它对下级党委或党的基层组织不存在直接领导的关系。但是,有的党委监委自行对下级党委或党员作出各种纪律或规定,有的党委监委在工作计划上具体安排党委书记挂帅、委员分工包干搞好监察工作,自行规定党的基层组织定期向监委反映情况和作工作报告,等等。这是不符合于党的组织原则的。我们认为,在每个时期党的中心工作中,针对党内的不良倾向,上级党委监委可以而且必要提出意见,指导下级党委监委进行检查处理案件和纪律教育工作;但如果要作一些纪律性的规定,应该请示党委,由党委作出规定。党委书记挂帅、委员分工包干,对做好基层监察工作是重要的;要搞好反映情况工作,必须加强与基层组织的联系。这些经验和方法应该充分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去,但如果要作为规定,形成制度,应该由党委统一布置。

来源:《中央监察委员会文件选编》(1955—1959),中央监察委员会办公厅印,196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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