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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实行工资制和供给制相结合的分配制度的试行办法

日期:1959-1-23 作者:[待确定]

党的八届六中全会“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和自治区党委“关于贯彻执行八届六中全会‘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迅速整顿和健全人民公社的指示”中规定,人民公社分配制度,应实行工资制和供给制相结合的分配制度。这种分配制度,具有共产主义的因素,但是它基本上仍然是属于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的性质。这种分配制度是人民公社在现阶段进行分配的最适当的制度。自治区各个人民公社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都应该积极地慎重地推行这种制度。

在实行工资制和供给制相结合的分配制度中,我们的原则是:工资部分和供给部分各占多少,要根据各个公社生产发展的不同情况确定,不可强求一致,不宜机械地规定比例。同时,在目前的情况下,供给的范围也不宜过宽,更不要一下子把什么都包下来。条件好的公社可以实行伙食供给制;条件差的公社也可以只实行口粮供给制;如果有些公社经济基础太差,或者在分配中没有留下工资基金,实行工资制和供给制相结合的分配制度有困难时,则可以暂缓实行。在确定工资和供给的比例时,要注意尽量不使劳力强而人口少的户减少收入;对于由于实行工资制和供给制相结合的分配制度而减少收入的社员,应给予适当的照顾。在1958年的分配中,人民公社应在保证完成国家税收和增加公社积累的原则下,一般地应使社员的实际收入比上一年有所增加或比上一年不致减少。

根据上述原则,特提出以下办法作为各地进行这一工作的依据,并希依照各地实际情况在执行中加以具体化,使之切实可行。

甲、实行供给制的问题

一、实行供给制的范围不要过宽。目前,主要应先实行伙食供给或粮食供给,缝衣、补靴以及其他生活日用品等,以暂不实行供给制为好。今后随着公社生产的发展,逐步扩大供给范围。在其他生活资料上已经实行了供给制的公社,只要公社条件允许和广大社员没有意见,可以不再改变。

二、为了照顾社员家庭的需要,在实行粮食供给之后,公社除了在留粮标准以内留足公共食堂所需的粮食外,如有可能,还应根据社员上一年实得劳动日的多少,分给各家每人适当的机动粮。公社今后在完成国家粮食征购任务之后,每年还应留下一定的储备粮,并争取在两、三年内作到留够一年消费的储备粮。

乙、实行工资制的问题

一、工资制分为基本工资和奖励工资。基本工资的比重应占工资总额的80%左右,奖励工资可占工资总额的20%左右,基本工资实行月薪制,按评定的工资等级发给;奖励工资按季度评发给劳动特别优秀的社员。

二、评定工资等级的条件,主要应根据社员劳动态度好坏、劳动力强弱、劳动技术高低和劳动成果大小来确定。评定工资等级,一般的应以社员上一年劳动的实绩为主要的依据。

三、工资等级差级不宜过大,一般的应分为六至八级比较适宜,最高工资可以等于最低工资的四倍左右。评入每个工资等级的人数,应使多数社员评入中间几个等级,少数的评入最低和最高的等级。

四、凡是在社内能够经常参加劳动的男女全劳力、半劳力和社的干部,均应参加评级,并按级别取得工资;不能经常参加劳动的老年人和十四岁以下的少年儿童不评级,不发固定工资,但可根据他们参加劳动的实际情况,给以应得的临时工资。

五、在评级中,应切实贯彻男女同工同酬的原则,防止压低妇女工资等级的现象。对于在食堂、托儿所、敬老院工作的人员应与同等劳动力一样评级。对于公社的技术工人,要照顾他们的技术和以往收入较高的情况,评级时可以稍高于一般农业社员,但相差不宜过大。公社不脱产的主要干部,评定工资时,可以稍高于社员最高工资,但最高不要超过社员最高工资的4—6%;生产队长的工资可以稍高于同等劳动力所得的工资,但最高不要超过同等劳动力所得工资的2—4%。原来领取国家工资的干部的工资暂由国家发给,将来再作适当处理。

六、公社实发工资的总额,基本上应根据上一年的生产收入情况计算确定,作为执行工资标准。同时,还必须根据当年生产的必成计划指标,定出第二个工资标准,作为计划工资标准,并向社员宣布,以资鼓舞社员的劳动生产积极性。

七、奖励工资由生产队评发。奖励的标准是:(1)劳动出勤率高,男社员每月出勤在二十八天以上,女社员出勤在二十六天以上;(2)经常按时按质量超额完成定额或生产任务;(3)钻研技术,有发明创造和提出合理化建议;(4)协作精神好,团结互助好;(5)关心公社生产,爱护公社财产等。奖金可以分为三等,按季度评定,受奖人数一般应有60%左右为宜。

八、评定工资等级、工资标准和评发奖励工资是一项复杂细致的工作,必须加强领导,重视政治思想工作,贯彻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不许少数人包办。一般地应经过三个步骤:第一步以生产队为单位进行初评,根据社员讨论的结果提出名单;第二步把名单交给生产大队进行联评和核定;第三步把联评结果提交公社管理委员会审查定案。

丙、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办法

一、工资等级和工资标准,第一年内可以每一季度评定一次,以便对于新增加的社员和评级不当的社员重新评级。对于劳动特别出色的社员可以提级。对于少数不遵守劳动纪律、消极怠工、无故旷工的社员,主要是通过批评教育,提高觉悟,改正错误。但对个别缺点错误严重、教育无效者,可根据错误程度,给以警告、记过或减发工资,降低工资等级的处分。

二、公社的供给和工资标准应该全社统一。如原来各农业社的生产收入及社员生活水平有悬殊时,应向社员进行解释。

三、加入公社的机关干部和厂矿工人的家属,凡是参加了公社劳动的,公社应按照他们的劳动情况,使他们享受供给制和工资制的待遇。

四、劳动中因生产需要延长时间,不加发工资;因气候关系和参加会议不能劳动时,以及在国家规定的休假日,均不扣发工资。社员因公负伤,在养病期间工资照发;因公残废和死亡的,由公社给予抚恤。一般疾病经证明确实不能劳动,一周以内者工资照发,一月以内者工资减发一半,一月以上者除供给部分外,停发工资,如生活困难,经公社讨论后同公益金内予以补助。

五、牧区人民公社在实行这一新的分配制度时,必须根据牧区地区分散、生产季节性大和牧民思想觉悟等实际情况,采取更加慎重的态度,因地、因社、因时、因事制宜,不能照搬农业区人民公社的一套制度和办法。在条件较差的牧区人民公社,可以稍迟一步实行新的分配制度。

来源:1959年1月26日《新疆日报》第1版。转载自中国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人民公社研究小组编《高举人民公社的红旗胜利前进》,法律出版社,196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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