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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批转内务部党组关于农村人口外流问题的报告

日期:1959-2-7 作者:[待确定]

各省、市、区党委,国家机关各部门党组:

兹将内务部党组《关于农村人口外流问题的报告》发给你们。中央认为:内务部党组所提各项意见,是正确的,望参照执行。对于流到边疆去的人口,一般不要动员他们还乡,应该由有关的省区协作,把流动去的人口的来历、政治情况弄清,以便合理地分别安置使用。

中央1959年2月7日

关于农村人口外流问题的报告

中央:

农村人口外流的现象,自去年下半年以来又趋严重,部分地区还在继续发展。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进行过一些调查研究,同时又就全国政法会议之便,请到会的16个省(区)管政法的副省长和省委政法部长举行了座谈。兹将农村人口外流的情况和解决这一问题的意见报告如下:

一、据最近部分省、区不完全的统计,外流人口达120多万。外流比较多的省是:山东32万,河北28万,河南21万,辽宁10万,四川8万,安徽、湖南、山西各5万,甘肃、浙江各3万,江苏只徐州专区的沛县和丰县即达2万多。如果将所有省、区外流的和省内流动的人数全部统计起来就会更多。

这些外流人口,大部分是流向新疆、甘肃、青海、内蒙古和东北等地,仅山东、安徽、江苏、河南等省流向西北的即达六七十万人。一部分是流向大中城市、工矿区和国营农场,仅河南、湖南两省流入湖北国营农场和武汉市的即达七八万人,就是新疆、内蒙古等地也有农村向本区城市和工矿区流动的情况。另有一部分是由这个地区的农村流向那个地区的农村,如安徽、湖南等省流入江西农村的就有88000人。

农村人口大量外流,对生产建设、城乡关系,已经发生了不利的影响。有的人民公社的劳动力流出了一半,秋收、秋耕、秋种任务没有完成。外流的人有些已被工矿企业录用,原籍政府不给转移户口、粮食关系;有些人未被录用,但又赖在城市不走,影响对社会秩序的管理。

二、农村人口外流的原因非常复杂,有客观原因,也有工作原因。

从客观情况来说,“闯关东”、“走西口”曾经是历史上人口迁徙的自然规律,这种规律虽然由于生产建设的发展和群众生活的逐渐改善而正在变化,但仍未消失。农村人口“农忙务农种庄稼、农闲出外挣钱花”,这也曾经是一部分农民的习惯,这种习惯在冬季安排劳动力好的地方已经改变了,但在安排得不够好的地方还未改变。目前城市工资较农村高,许多农民仍然羡慕城市生活,愿意出外学技术、当工人、当干部。

工作上的原因也是很多的,但最主要的是:去年下半年工业生产飞跃发展,需要大量劳动力,有些单位不择手段、不问对象而私招乱雇。大量的是利用工人串连,也有的用抬高工资的办法去到处招收。这种现象最近是减少了,但尚未杜绝。

去年绝大部分地区是丰收的,但也有局部地区遭受自然灾害。虽然不像往年那样连成大片,而是分散插花的,但这种插花灾也容易被人们所忽视,放松了对救灾工作的安排。有些丰收的公社,对群众生活也安排得不够好。有的没有随着农业的增产相应地改善群众的生活,工资数额过低,甚至不能按时发放工资。有的对粮食产量有浮夸虚报的现象,实收的粮食除去国家征购和公社扣除的部分以外,所余不多,现在即感供应不足,甚至食堂停伙。有些公社在群众生活集体化、社会化以后,还没有积累起一套管理群众生活的经验,口粮虽然留得不少,但一放开肚皮吃,不注意精打细算,就吃了“过头”粮,食堂的粮食发生了恐慌。但也有的是为了隐瞒产量,对食堂不给充分供应,空喊缺粮,要求上面调拨。

三、各省、区党委对处理农村人口外流问题,一般都很重视,采取了许多措施,也见到了一些成效。为了使外流问题得到更好的解决。还需采取进一步的措施。

(一)必须立即制止私招乱雇农村劳动力的现象。各地应当认真贯彻中央有关这方面的指示。对本地区的劳动力迅速进行摸底排队,及早作出统一安排。今后厂矿企业如确实需要在农村招用劳动力时,应当严格执行通过劳动部门统一调配的规定,还应该经常进行检查,彻底克服私招乱雇的现象。

(二)安排好群众生活是制止农村人口外流的基本办法,各级党委已经十分重视,正在结合整社大力进行。有灾地区更应加强对救灾工作的领导,认真安排灾区群众生活,预防春荒的发生,灾情严重需要救济的,应当及时救济,如果需要中央拨款,经省委同意可以上报。

(三)对流往边疆地区的农村人口,应当加以安置。因为边疆比内地更需要劳动力,向那里移民本来就是国家既定的方针,内地有在劳动力上支援边疆的任务。因此,对流往青海、宁夏、甘肃、新疆、内蒙古等省、区的内地农村人口,凡是本人愿意留下的就应当安置,不必遣返。原地政府应当帮助他们转移户口和粮食手续,并允许他们把家属接去。对于其中的地、富、反、坏、右分子,也不必遣返,但原地需将他们的情况介绍给安置地区,以便加强管制,监督其劳动生产,就地改造。有向安置省、区移民任务的省,对这样外流安置的劳动力可以按数顶作移民任务。这样做,流出人口较多的地方,在生产上可能受到一些影响,但可以在本地区内另行调剂解决。

(四)对流到工矿区的人口,已订有合同、成为长期工的不必遣返。虽未订合同,但已被录用,如遣返确实严重影响厂矿生产的,也不必硬要遣返。原地也应当本支援重点工业建设的精神帮助这些人转移户口和粮食手续。其余的要一律遣返。

(五)由这个地区的农村流往那个地区的农村的人口,未定居的要一律遣返。对灾区流出的人口,流入地区可以适当照顾他们的生活,不让他们流离失所,同时帮助流出地区动员他们还乡。

(六)对外流还乡的人口,首先要注意安排他们的生活和生产,同时要教育干部和群众不要歧视他们,除存心捣乱,鼓动群众外逃的真正的坏分子以外,更不要开展斗争,使他们感到家乡的温暖,巩固下来,并且使尚未还乡的愿意还乡。

(七)加强对外流人员的劝阻工作。外流人口多的地方,应当在适当地点设立劝阻站,民政部门要与铁道、交通、公安等部门密切联系,共同协作,及时劝阻外流人员返乡。

(八)加强户口管理和粮食供应制度,城乡的公安部门应该严格控制人口的盲目流动。流入地区没有取得外流人员原籍的同意,不能随便允许迁移落户,流出地区更不能随便发给迁移证明。

处理农村人口外流问题,是一项复杂的工作,涉及的部门很多,建议各级党委组织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努力,使这一问题得到迅速妥善的解决。

以上意见,如中央认为可行,请批转各地。

内务部党组1959年2月7日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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