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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关于坚决贯彻执行“各级干部参加体力劳动的决定”的通知

日期:1959-2-12 作者:[待确定]

自从中央发布关于各级领导人员参加体力劳动的指示和下放干部进行劳动锻炼的指示以后,全国各级党的组织,都积极认真地执行了这两个指示。一九五八年九月二十五日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又作了关于各级干部参加体力劳动的决定。这个决定进一步推动了干部参加体力劳动的工作。许多党的组织都根据中央的这一决定,更行计划地分批分期地组织了干部参加体力劳动,使之成为经常的制度。

一年多来的实践证明,干部参加体力劳动是发扬我们党联系群众和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的重大措施,是贯彻执行党的干部工作路线的一项重要制度。由于干部参加了体力劳动,大大地提高了广大劳动群众的革命积极性,有效地改变了干部的思想面貌和机关工作的某些脱离实际,脱离群众的官僚主义作风,及时地发现和解决了生产和工作中的问题,加强了对工农业生产的具体领导。同时,干部参加体力劳动还有其更为深远的意义。它为消灭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差别,加速建成社会主义,并逐步过渡到共产主义社会创造条件。

现在,中央再次要求全国必须贯彻执行关于干部参加体力劳动的决定,并且作如下的规定:

—、必须继续贯彻执行中央关于下放干部进行劳动锻炼的指示。凡是没有经过劳动锻炼、缺乏基层工作经验而又有条件参加体力劳动的干部,特别是青年知识分子干部必须继续分批下放进行劳动锻炼。这些干部下放的主要方向是农村的人民公社。下放的主要目的是改造思想,改善作风。下放的时间以一年左右为宜。

二、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全体干部,除了年老有病不能参加体力劳动的以外,每人每年必须用至少一个月的时间参加体力劳动。人民公社的干部要有三分之一左右时间参加体力劳动,大队的主要干部要以二分之一的时间参加体力劳动,大队以下的干部基本上应当和社员一样,经常参加体力劳动。

三、县级以上机关干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每年应该一次或几次离开工作岗位,和工农群众一起参加短期的体力劳动。参加劳动的场所,除了农村外,也可以根据各部门的特点,分别列工矿企业、交通运输、财贸等系统的基层生产单位参加体力劳动。参加劳动方式,可以多种多样,如:仿照“将军当兵”的办法,深入基层参加—一定时间的体力劳动3根据工农业生产的需要,参加义务劳动,领导干部下去检查工作的时候,也可以参加体力劳动;为了指导业务,领导生产的需要,应当搞好本行业的试验田(但应该采取干部和工农群众相结合的办法)等等。工矿、基建、交通运输等企业单位的干部,可以采取“两参”(干部参加劳动,工人参加管理),跟班劳动等形式,在本单位参加体力劳动。在领导干部参加以上各种体力劳动的时候,一方面应该以普通劳动者的姿态出现,与群众打成一片,通过劳动实践,锻炼思想意识,改进作风,另一方面应该根据党的中心任务,深入地进行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帮助基层干部加强领导,改进工作。

四、各级党委和各单位必须对干部参加体力劳动作出全面的规划和妥善的安排,并责成有关部门负责管理、检查、督促、建立必要的制度,以便使中央关于干部参加体力劳动的决定,长期贯彻执行下去,成为巩固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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