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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委对于社员个人生活资料的几项处理规定

日期:1959-1-6 作者:[待确定]

一、建立人民公社的时候,对于社员私有的生产资料,如自留地、草场、果园、成片林木、大牲畜、成群羊只、大型农具、加工工具、生产运输工具、转入公社的手工业社的公有工具等,收归公社所有,或者折价归公社所有,是正确的,应当肯定下来。

二、按照中央决议精神,社员个人所有的生活资料(包括房屋、衣服、家具、节约储存粮食等)在银行、信用社的存款认购的公债证卷、集资和现金,在公社化后,仍归社员个人所有,并且永远归社员个人所有,社员多余的房屋、家具(如灶具)公社在必要时可以征得社员同意借用,但是所有权仍归个人所有,社内需用时,可以征得本人同意,折价给款。社员可以保留宅旁的零星树木,小工具,小家畜和家禽等,也可以在不妨碍集体劳动的条件下,继续经营一些家庭小付业,如养鸡、鸭、蜂、猪、羊等。有些地方在公社化过程中,由于不了解政策,将上述社员个人生活资料收归公有的,原则上均应退还。

三、在上述情况下,退还社员生活资料时,必须注意工作方法。首先在干部中,通过学习文化、提高政策思想,统一认识。然后,在群众中组织讨论、宣传政策,并实际解决问题,或者原物归还,或者折价给款。处理这些问题,应当尽量和动员群众搞付业生产结合起来,使处理这些问题时,要注意保护干部和群众的积极性,防止地富反坏的破坏活动。不给算账派、观潮派等以可乘之机。

甘肃省委1959年1月6日

(甘肃省档案馆91—18—157卷)

来源:《大跃进与人民公社化运动在甘肃》,中共甘肃省委党史研究室,2008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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