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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关于人民公社的管理体制和若干具体政策的决议

日期:1959-3-19 作者:[待确定]

我省从建立人民公社以来,只有半年多的时间,但是,一大二公的人民公社,一开始,就显露了农业生产合作社所不可能具有的优越性。随着人民公社事业的蒸蒸日上,这种大而公的优越性将越来越大。事实正在证明着,人民公社是我国农村由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过渡到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制的最好的形式,也是由社会主义社会过渡到共产主义社会的最好的形式。广大农民特别是贫农和下中农,把人民公社看成是自己的光明大道,实际上正是如此。人民公社像旭日东升,照耀着我国人民前进的道路。谁要是看不到这一点,或者是忽视这一点,或者是怀疑这一点,谁就要在政治上犯严重的错误。当然,上面说的那两个“过渡”,绝对不可能“一步登天”,而是要逐步过渡。在目前,人民公社的所有制,基本上是小集体所有制。由基本上小集体所有制,发展成为基本上大集体所有制,需要公社有更强大的经济力量,需要各个生产队的经济发展水平大体趋于平衡,而这就需要几年的时间。我们必须承认这个必不可少的发展过程,而不能要求一下就完成这个过程。农民总还是农民,他们在社会主义的道路上总还有一定的两面性。农民的觉悟,只能随着农业机械化电气化的逐步实现和党的思想教育的加强,逐步提高到共产主义的水平,而不能一下就提高到共产主义水平。过去我们一步一步地引导农民脱离个体所有制而走向集体所有制,现在我们也只能一步一步地引导农民脱离较小的集体所有制,通过较大的集体所有制,走向全民所有制。这个由基本上小集体所有制到基本上大集体所有制的过程,大约需要三、四年,五、六年或者更长一点的时间。不要以为目前公社直接所有的东西还不多,因而错误地认为公社的优越性不大,或者错误地认为公社的发展不快。实际上不会这样,公社年年可以由生产队抽取积累,可以由社办企业的利润增加积累,再加上国家的投资,公社的大而公的优越性不是越来越小,而是越来越大;公社的发展不是越来越慢,而是越来越快。强调“逐步过渡”,是促进,而不是促退。公社的前途是伟大的,光辉灿烂的,初升的太阳的光明和温暖,是不可限量的。

当然,这并不是说,一个新的、像人民公社这样巨大的社会制度的改革,能够完全没有缺点。如果有人对于我们工作中的某些缺点错误大惊小怪,甚至恶意攻击,那他就不过是一个空想家,或者是一个观潮派、算账派,或者简直是敌对分子。缺点总是有的,我们的成绩和缺点的关系,不过是十个指头中九个指头和一个指头的关系。如果有人因为一个指头的缺点而否定九个指头的成绩,那他也不过是一个观潮派、算账派、或者简直也是敌对分子。

我们所指的缺点,是工作上、政策上的缺点:一个是平均主义,一个是过分集中。如何纠正这些缺点,如何更好地发挥人民公社的大而公的优越性,党中央和毛主席提出了14句话:

“统一领导,队为基础;

分级管理,权力下放;

三级核算,各计盈亏;

物资劳动,等价交换;

分配计划,由社决定;

适当积累,合理调剂;

按劳分配,承认差别。”

这14句话,是我们解决人民公社的管理体制问题和具体政策问题的根据。目前我们应当切实解决以下问题:

一、坚决地以相当子原来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生产队或管理区作为基本核算单位

人民公社是在原来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以下简称农业社)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大部分农业社,是现在的生产队,一部分农业社,分为几个生产队,少数的农业社是现在的管理区。前面说过,目前人民公社的所有制,基本上是小集体所有制,只有一部分财产是大集体所有制。这种小集体所有制,就是原来的农业社所有制。在开始建立人民公社的时候,我们根据中央的指示,曾经强调过“上动下不动”;后来由于省委对于由小集体所有制到大集体所有制,要有一个发展过程这一点,认识不明确,忽视了大集体和小集体的正确关系,发生了平均主义和过分集中的倾向。经过党中央和毛主席的指示,经过调查研究,我们这才明白过来。以相当于原来的农业社的生产队或管理区为基本核算单位,有利于解决大集体和小集体的矛盾,有利于发挥广大农民群众的积极性,有利于人民公社的巩固和建设。

第一、原来的农业社,在建立人民公社以后,已经分为若干个生产队的,应当合为一个基本核算单位。

第二、少数的原来的农业社规模过小,经济条件大体相同,只要是这些社的干部和社员真正愿意作为一个基本核算单位,可以合并为一个基本核算单位。但是要经过公社审查决定,报县委批准。

第三、公社要对基本核算单位加强领导,配备领导骨干。如果原来的领导骨干已经抽调出去,要尽可能把那些熟悉情况为群众所拥护的干部骨干,抽调回去。

第四、大量的基本核算单位是生产队。在领导上,要注意抓两头,带动中间,即是要抓住穷队和富队这两头。过去有些地方加强了对于富队的领导,而忽视了对于穷队的领导。现在应当特别注意帮助穷队发展生产,赶上富队,以促进各个生产队的经济发展水平大体上趋于平衡。为此,要采取以下措施:

甲、加强穷队的领导骨干的配备,特别要发动穷队的社员,长志气,鼓干劲,以自力更生为主,争取在生产上和收入上赶上以至超过富队。

乙、帮助穷队妥善安排生产,特别要因地制宜发展经济作物的生产和多种多样的副业生产。

丙、在可能条件下,可以采取公社出资金,穷队出劳力的办法,开办工厂,开采矿山,或者举办其他经济事业。

丁、每个县和公社要把本县本社的穷队排一个队,具体帮助每一个穷队制订发展生产的全面规划,并且具体规定以哪一个富队为标准,发动穷队采取具体措施,限定多少年在生产上、收入上赶上那个富队,在公社和全县范围内,开展穷队赶富队的竞赛。

戊、在穷队自力更生的前提下,国家和公社要大力对穷队进行经济上和技术上的扶助,如优先贷款,优先派遣必要的技术干部,等等。

第五、有关队为基础的若干具体问题:

甲、原来属于农业社所有的土地、耕牛、农具等生产资料,仍然应当归原单位所有,必须调整的插花地,可以适当调整。已经被公社调出的原来属于农业社所有的抽水机和其它工具,仍然应当归还原单位或者作价归公社分期付款。原来属于农业社所有的拖拉机、汽车,已当被公社调出的,可以作价归公社统一调配使用。

乙、1958年公社化以后的各项账目,应当以原来的农业社为单位结算清楚。凡属国家统购的物资,如粮食、棉花、油料等,应当以原来的农业社为单位,确定收购任务,由原来的农业社直接同自家收购部门结账。国家已经收购的物资,除了扣除已付的预购款外,应当付现款,不得从中再行扣除贷款或者其他款项。如果公社或者管理区从中收取了国家付给各农业社的收购款项,应当由公社分期如数退交各农业社。

丙、公社或者管理区从原来的农业社调出的农产品、副产品或者其他物资,应当结账,按国家收购价格付款。如果一时无力付款,应当记账,分期付款。如果有些账目一时无法清理者,应当经过民主评议,适当结算,达到大体上公平合理,不必斤斤计较。

总之,有账结账,不能一风吹。难于算清楚的,也要说个明白处。

丁、大协作所用的人工、肥料、种子等,应该分别情况,具体清理。除紧急防汛、抢险、抗旱等所用的人工,应当作为义务支援外,其他方面所用的人工,分别由用工单位照付工资(可以付实物如小麦),所用的肥料、种子,应当由使用单位作价偿还。

戊、大办钢铁的账目,或盈或亏,由公社统一清理,不要原来的农业社负责。公社无力负担的,由国家酌情予以补助。大办钢铁所使用的各项物资,不论是属于农业社的或者是社员个人的,都应当分别清理偿还。无法偿还者,例如砍伐了原来“靠山吃山”的农业社的大量树木,因而影响其生产生活者,由国家酌情予以贷款投资补助。私人房前屋后的零星树木被砍伐使用者,可以折价由公社分期还款。

己、夏收作物连片的分配办法,或者是哪个队管理,哪个队受益,队与队之间调剂品种,要实行等价交换;或者是定工定产,分别交给原来的生产队管理,实行超产奖励;如果分开管理有困难的,也可以个别地采取统一管理、统一分配的办法,下不为例。丰产试验畈,收成好的,可以扣除所用的人工、肥料、种子等,为原来的队受益;收成不好的,由公社或者管理区负责作适当的调剂。

庚、在清理账目以后,如果公社应当退款给富队,穷队应当交款给公社,只能分别结账,不能转账。如果穷队一时无力全数交款给公社,可以分期交款。

辛、公社化以后所调用的原来属于社员个人所有的一切物资,应当分别情况,征得社员本人同意,或者原物归还,或者作价归还,或者作为借用,定期归还。任何人,在任何时候,都不得无偿地侵占社员个人的劳动所得。

二、公社、管理区、生产队、生产小队的职权范围

根据上面所说的14句话的方针和我们省的具体情况,划分公社、管理区、生产队、生产小队的职权范围,实行公社、管理区、生产队、生产小队,四级管理,四级核算。在公社统一领导下,以生产队为基础。这就是说,相当于原来的农业社的生产队(或管理区),其职权范围,大体上相当于原来的农业社,所不同的是,要在公社统一领导之下,行使其职权。

统一领导,队为基础,这是对立的统一。决不能因为强调一方面而否定另一方面。前一段工作中发生的“过分集中”的偏向,就是因为忽视了队为基础,否定了小集体所有制。为此,应当在统一领导,队为基础的原则下,划分公社内部各级的职权范围,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发挥全体社员的积极性出发,凡是宜于由公社统一经营的事业,应当由公社统一经营;凡是宜于由管理区、生产队、生产小队分散经营的,应当分散经营;凡是宜于由公社和生产队,或者是由管理区和生产队联合经营的,就应当联合经营。

第一、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的职权范围

“14句话”的头一句话是“统一领导”。在统一领导之下,实行权力下放;在统一领导之下,实行分级管理;在统—领导之下,实行队为基础。没有统一领导,就没有人民公社。

甲、政社合一。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社管委会)的行政职权,相当于过去的区政府。公社管委会应当在县人民委员会领导之下,切实保证国家各项政策法令的贯彻执行。

乙、公社管委会要实行“五统一”。

一是统一思想。要政治挂帅,要密切结合生产和当前的经济政治工作,采取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方法,在全体社员当中开展社会主义、共产主义教育运动和整风整社运动,不断地提高社员的觉悟,发动全体社员和干部,一心一意,以社为家,爱社如家,一心一意地走社会主义共产主义道路。当然,统一思想,不是采取简单急躁的方式所能实现的,而是要在正确地执行政策的前提下,经过艰苦的、细致的说服教育工作,并且还要经过尖锐的政治斗争、思想斗争特别是两条道路的斗争,才能够实现的。

二是统一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按照分管干部的规定,统一管理全公社的干部;按照一定的计划,统一调配全公社的劳动力。公社和所属的管理区、生产队,是上下级的关系,各管理区、生产队,要服从公社的统一领导。公社要召开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和决定本公社的重大问题。公社的各级领导干部,要经过民主选举生产。公社对所属的队可以委派干部,但是也要把委派和选举结合起来。要树立以贫农和下中农为骨干的领导核心,及时清除混入各级领导机构的阶级异己分子和坏分子,以保证公社各级领导核心的纯洁和巩固。

三是统一财务制度,领导和监督全社各单位的财务管理。

四是统一生产计划,这就是统一制订全社的远景计划和年度计划。全社各单位种什么作物,面积多少,都应当由公社根据国家计划,统一安排。

五是统一经营管理制度,如几包、几定、超产奖励等,都要有一个统一的规定。

丙、经营和管理不宜于分散经营的全社性的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信用、林业、畜牧业、水产及其他经济事业。这是公社积累的主要来源,公社经营这些经济事业,要注意勤俭,要服从国家计划的指导。

丁、统一举办和管理全社性的水利工程和其他大型的基本建设;统一购置和管理大型农业机械和大型运输工具,如拖拉机、汽车等。

戊、保证完成国家公配给本公社的上交任务和征购任务,并且领导与监督本社各单位和国营商业部门签订产销合同。公社内的粮食、商业、财政、银行等机构,由公社统一领导,不再下放到生产大队或生产队。

己、统一地、合理地制定全社的分配计划,安排和调剂全社的公积金和公益金。目前要具体地把生产队(原来的农业社)1958年和1959年的扣留比例定下来,同时把消费部分安排好:

1、生产队每年上缴国家的农业税,约占农业总收入的7%左右。要根据国家分配的公粮任务,经过民主评议,把任务的绝对数字直接定到生产队,增产不加,因灾照减。公社下达任务,可以附加5%到10%(不得超过10%),由公社掌握,作为因灾调整农业税任务的机动之用。

2、生产队,1958年,从本单位的纯收入(即农副业总收入扣除了本年度的农业税和本年度的生产费用)当中,拿出5%—10%,上缴给公社,作为公积金、公益金,目前就要把这个上缴的绝对数字定下来。1959年,从本单位的农副业总收入(即按照1958年农副业总收入最后定案数加20%至30%计算)当中,拿出10%左右,上缴给公社,作为公积金、公益金,目前也要把这个上缴的绝对数字定下来,增产不加,因灾减产照减。各个生产队上缴给公社的公积金、公益金,占本队农副业总收入的比例,在各个公社之间可以有所差别,而在一个公社之内,则不必有差别。这就是说,上缴的比例相同,上缴的绝对数字则不相同。公社从生产队上缴的公积金、公益金总额当中,抽出20%到30%,按照各个管理区的实际需要补助管理区。

3、生产队在本单位的农副业总收入当中,扣留5%到8%,作为本单位的公积金、公益金。

4、生产队在本单位的农副业总收入当中,扣留20%左右,作为本单位的生产费和管理费(管理费不得超过总收入的1%)。

5、把上面几项加起来,约45%左右。这样作为生产队的消费部分约为55%左右。

6、穷队富队的消费部分所占的比例,可以有所不同,多数队的消费部分,大体上占总收入的50%左右。这50%左右,主要的应当是本单位的个人消费部分,即工资部分和供给部分。还有一部分,可以按劳动日分配和实行超产奖励。还有一部分,可以作为集体消费部分,用于本单位盖住宅、食堂、学校、托儿所及举办其他集体福利事业。如果还有多余的,可以作为本单位的储备粮和储备金。

7、1959年每人全年的个人消费水平,争取达到100到150元,最高的不要超过200元。收入多的队,多留一些储备,多搞些集体福利。

8、1959年的工资标准和供给标准,在一个公社内部的各个生产队之间,可以有所不同。在一个生产队的内部,技术工人、渔民和农民的工资标准,也应当有所不同。各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增产情况,适当增加工资。但是增加部分,不要超过公社规定的工资标准的50%。例如,公社规定全劳动力每月工资10元,即允许富队在1959年增加到15元。穷队的工资标准,不要比公社规定的标准低,要努力增加生产,增加收入,以自力更生为主,加上公社的帮助,保证工资制和供给制的贯彻执行,并且努力向富队看齐。

9、生产队如果因灾减产,在发工资和实行供给制方面确有困难,而本单位一时不能自行解决,县和公社应当查明情况,加以支援,积极帮助这个单位,进行生产自救,保证社员生活和生产所必须的费用,使这个单位的社员能够安心生产。

10、灾区和收入很少的地区,如果因为实行供给制而发不起工资,这就是说,因为实行供给制而不能贯彻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可以由伙食供给制改为粮食供给制,也可以由粮食供给制改为粮食半供给制。

庚、举办全社性的文化教育卫生事业和公共福利事业,并且领导生产队的文化教育卫生事业和公共福利事业。举办这些事业,要根据勤俭办社的原则,根据本公社的经济条件和社员的要求,统一规划,逐步进行,特别要充分发挥各个管理区和生产队在这方面的积极性。要防止和克服在这方面的命令主义、形式主义的偏向。

辛、统一地、合理地安排农业、工业、交通运输业、服务业和其他事业所需要的劳动力。原则是节约劳动力和首先保证农业生产劳动力。为了便于公社统筹兼顾,要着重解决三个问题:

1、确定各项事业占用农村劳动力的比例,从全省来说,比例如下:

农业(包括农、林、牧、副、渔),不得少于75%,一般的应当有80%左右。

工业交通运输业(包括公社办工业的固定工人和1959年从生产队调给国营企业的劳动力)10%左右,不得超过15%。工业比重较大的县,最好不超过20%。服务业不超过9%。

具体到每个生产队的比例,可能有所不同。1959年长年离开本生产队的劳动力,包括国家、公社、管理区抽调的工业交通运输和林、牧、副、渔等专业队,固定工、临时工和1958年公社化以后已经离开本生产队的劳动力,一般的定为15%左右,不得超过20%。

2、确定每个劳动力全年所负担的义务劳动日为7天,不得超过10天。

3、根据修堤、防汛、抢险等突击任务的迫切需要,由上级领导机关统一调配劳动力,组织生产队与生产队、公社与公社、县与县,以至专区与专区之间的大协作。

第二、生产队(或相当于原来农业社的管理区)的职权范围

甲、原来的农业社是人民公社的基本核算单位,在按照规定给国家上交税收,给公社上交公积金、公益金以后,其余全部收入,为本单位所有。

乙、在完成国家统一收购计划和按照规定留足自用部分之后,粮食的多余部分,可以多卖或者自行储备,猪和其他副食品的多余部分,应当尽先卖给国家,公社与管理区之间,管理区与管理区之间,生产队与生产队之间,产品需要交换的时候,应当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进行买卖。

丙、自行筹备本单位当年的生产费用和小型基本建设投资,如果底子薄,困难多,由公社给以补助。

丁、具体安排本单位的各种农作物种植面积和技术措施,在保证完成和力争超额完成公社下达的计划的前提下,对于各种农作物的种植,可以有所机动。

戊、管理本单位所必需举办的农具厂、土化肥厂、砖瓦厂、缝纫厂和粮食加工厂等小型工厂。同时,在国家计划领导下,经营那些应当分散经营的副业生产和农副产品加工生产,按照公社规定,经营所属的林业、畜牧业、水产和其他经济事业。

己、管理本单位所举办的小型水利和小型水电站。

庚、负责办好本单位的公共食堂、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小学校、各种业余学校、卫生保健站等公共福利事业和文化教育卫生事业。

辛、负责本单位的劳动管理,并且要切实保证执行国家和公社的劳动力调配计划。

第三、管理区和生产小队的职权范围

甲、相当于原来的乡的管理区,基本上是公社管理委员会的派出机关。其职权是:根据公社的决定,领导检查和督促各生产队的工作,组织队与队之间必要的协作,管理直属的经济和文化教育卫生事业,对直属的经济事业进行核算,办理原来乡政府所办理的一切行政事务。

乙、相当于原来的农业社生产队的生产小队,其职权,基本上与原来的生产队的职权相同。除了仍然实行包工包产、超产奖励、财务包干等制度以外,应当把前面规定的“相当于原来的农业社的管理区或生产队”的职权,下放一部分给生产小队,其职权如下:

1、在生产队的计划指导下,应该实行因地种植。在保证完成农业生产任务的前提下,可以经营小量的副业生产。

2、负责具体制订季度和小段的劳动力使用计划和田间作业计划,合理调配和使用全队的劳动力。制定本队的各种工作定额标准,并根据生产条件的变化,随时进行修订。在队内建立和执行考勤制度,定期评定社员的劳动成绩,进行奖惩。

3、管好本队的土化肥厂、缝纫组、食品加工厂等。

4、管好本队的公共食堂、托儿所等集体生活福利事业。

5、在财务包干的范围内,合理使用各项生产资金和管理费用负责管好本队的公共财产。

三、关于公社财政贸易管理体制问题

第一、国家对公社仍然继续执行“两放、三统、一包”的办法。下放人员,下放资产。统一政策、统一计划、统一流动资金管理。包财政任务。财贸机构下放以后,即是人民公社的组成部分,受公社的统一领导和管理,又是国家财贸部门的基层单位,受上级财贸部门的业务领导,按照国家的统一政策和统一计划办事。公社范围内,原来由国家开支的行政费、事业费,仍然由国家支付,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挪用。

第二、工商业税,由公社统一依率计征,个别地方可以对生产队试行依率包税办法。

第三、国家下放到公社的财贸机构收入,应当按财政包干任务,先缴给国家,超额部分,可以留60%,作为公社收入。

第四、粮食购销仍然以原来的农业社为单位划分余、足、缺。国家对公社仍然实行购销差额包干办法,目前要具体确定各余粮队1959年应该卖余粮的具体数字,增产不加,因灾减产照减。余粮队在完成征购任务之后还有多余粮食,可以自行处理,奖励多卖一部分给国家和留一部分作为生产队的储备粮。

第五、棉花、油料是国家统购物资,除按照规定留足自用棉、自用油之外,全部应当卖给国家。其他统一收购物资,如生猪、蚕丝、茶、麻等产品的统购数字,应当具体地定下来。

四、关于公社文化教育体制问题

第一、对全日制普通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县管全日制普通中学、初级师范(包括幼师),同时直接管理一些完全小学,作为重点。

公社管理本社范围内的完全小学和1958年“戴帽子”的中学。

管理区(生产大队)举办和管理一个生产队无力举办的小学,和管理公社委托代管的小学。

生产队举办一至数所初小,有条件的队,积极举办完小。

第二、原来省委规定由人民公社供给全日制普通中学学生膳食费每月4元、5元、6元。现在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队应当根据上述标准按月供给本队学生的膳食费,实行粮食供给制或半粮食供给制的生产队,也要供给3元不少于2元,以上不足部分由学生家长自负,有些家长确实无力负担的,由学校从人民助学金和勤工俭学收入中酌情给予补助。

第三、公社可以设立红专学校,和科学研究所合在一起,学员、研究员都不得脱离生产队。红专学校这个名称,不得任意改为“马列学院”、“共产主义大学”等等。公社、管理区应当积极举办半工半读的农业中学和技术夜校及其他业余学校。管理区生产队的技术夜校可以和办试验田结合起来。

第四、在医疗方面:原则上规定,谁看病,谁拿钱,可以采取合作医疗或低费医疗,确有困难的,应当从公益金当中加以补助。原来的联合诊所,改变为公社医院后,对于这些医务人员的个人收入,不应当降低;他们的医药设备,可以折价归社分期偿还,也可以作为借用;他们原有的资金积累,应作为医院的基金,用于设备的扩充和福利开支。

第五、人民公社的文工团、体育队的成员,一律不脱产。生产队的俱乐部、民间业余剧团,是群众性的业余组织,应当保留。今后仍应继续开展为群众所需要,不花钱或少花钱的小型多样的文娱活动。人民公社、管理区和生产队,一般的都应当订阅四级报纸和红旗、七一杂志。个人订阅自愿。

五、人民公社的人员编制

机构应当尽量精减,脱离生产人员应当尽量减少。

第一,公社一级脱离生产人员20人至25人,大公社不超过30人。

第二,管理区一级脱离生产人员5人至7人,大管理区不超过9人。

第三,生产队的干部不脱离生产,采取定额补助的办法。

第四,公社、管理区,脱离生产的人员,加上生产队享受定额补助的人数占本公社人口的比例控制数如下:

平原:6‰以下;

丘陵:7‰以下;

山区:8‰以下。

六、关于国营农场管理体制问题

第一、原有的规模较大的国营农场,经济基础较强,吸收的农业社又不多,农场有力量包下来,而群众又自愿,就应当建成为全民所有制的人民公社,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统一分配。

有的农场,吸收的农业社过多,目前无力全部包下来,经过说服动员,应当适当划出一部分。原来的国营农场和留下来的少量的农业社,成为全民所有制的人民公社,被分出去的农业社,可以和附近的集体所有制的公社合并,也可以单独成立公社。

加入农场的农业社,其生产资料及公共积累的处理办法是:凡属于原农业社的土地和社有的树木、经济林等,应归全民所有;至于农业社原有的公共积累和耕牛、农具,仍归他们所有和使用(但是不能变卖或分掉)。社员的房屋、家禽、家具及房前屋后的零星树木,仍归社员个人所有。

第二、有的农场吸收农业社过多,在划一部分出去时,如果有些农业社坚持不愿划出,但农场又无力将他们包下来,则不要勉强把他们划出去,留下来暂时作为全民所有制人民公社内部的一个集体所有制的单位(比如作为一个生产队),实行单独核算,自负盈亏,每年向公社上交农副业总收入10%左右的公共积累。公社对于这些集体所有制的单位,应当加强领导,帮助他们发展生产,创造条件,逐步过渡到全民所有制。

第三、原有的县属国营农场(一般规模较小),可以维持原状,由县直接领导。已经参加了集体所有制人民公社的,愿分开者,可以分开,仍单独建场,由县直接领导;不愿分开者,可以作为集体所有制人民公社的一个全民所有制的单位(比如作为一个生产队),实行单独核算。每年向公社交利润部分的20%作为公共积累。工人的工资待遇,按照原来农场的标准不变。

全民所有制的人民公社,是集体所有制人民公社前进的方向。各级党委必须坚决把它办好,树立旗帜,在生产技术、经营管理、实行机械化电气化等方面,起示范作用。

凡是上述条款没有包括的具体问题,除了写到随同本决议同时发出的各项具体规定当中以外,武汉、黄石市委、宜都工委和各地委、县(市)委,可以根据中央关于人民公社管理体制的若干规定(草案)的精神,分别作出具体的规定,报省委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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