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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云南省委批转省边委关于边疆民族地区执行《关于人民公社管理体制和若干政策问题的决议》的意见

日期:1959-3-23 作者:[待确定]

边疆各地委、边工委、县委:

省委同意省委边委关于边疆民族区执行“关于人民公社管理体制和若干政策问题的决议”的意见,现发给你们,请研究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经验和问题,望及时告诉我们。

省 委1959年3月23日

省委:

省委二月地书会议以后,各地继续抓紧解决调整生产关系方面的遗留问题,坚持以小社为单位分配了1958年的收入。特别在整顿和巩固人民公社、合作社中,发动了群众,充分地具体地总结了去年大跃进的伟大成绩,肯定了人民公社的优越性,鼓舞了干部和群众的生产政治热情,掀起了新的生产高潮。另方面,在这段时间中,尽管我们做了许多工作,但正如决议指出:“由于对目前人民公社所有制问题认识不足,因而没有能够及时克服公社集中过多,和分配上的平均主义现象”。因此,必须按照决议中规定的各项基本政策原则,结合边疆民族区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为此,特提出如下几点意见:

一、关于人民公社的管理体制

边疆人民公社的管理体制,必须适应于当地的生产水平,群众的觉悟水平和管理水平,坚持逐步扩大逐步过渡的原则。目前坚决实行基本上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和分配单位的管理制度。

边疆人民公社主要有两种规模体制:较多数的一种是以乡(小乡)为单位建立起来的公社,一般三四百户,下辖若干个生产队,实行以公社的基本核算单位的两级管理两级核算的管理制度。另一种是以区为单位或合并几个乡建立起来的。人民公社,约1000户至2000户,实行以管理区为基本核算单位的三级管理(公社、管理区、生产队)、两级核算(公社、管理区)的管理制度。

鉴于边疆各少数民族经济文化发展水平较低,工作基础和内地不同,特别是大多数人民公社没有经过高级社阶段,群众的集体主义思想比较薄弱,干部的经营管理能力不高。从这一实际出发,凡是以一个小乡为单位建立起来的公社,不再变动规模,坚决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和分配单位。对以区为单位或合并几个乡建立起来的人民公社,为了避免变动过多,产生不良影响,仍然可以保持原来的规模。但必须坚决把管理区的权力下放,分别建立若干个作为基本核算单位的生产队。至于个别人民公社的管理区原来就很小,并且是在原高级社基础上建立和发展起来的,仍保持管理区作为基本核算单位,但必须给予管理区以下的生产队以一定的机动权力,在保证完成管理区下达生产任务的前提下,可以适当发展一些手工业副业,其收入全部归队。

边疆人民公社中作为基本核算和分配单位的生产队(或个别的管理区),同样必须以原来合作社(大多数是初级社、少数是高级社)的所有制为主要基础。根据这一原则,对现在的生产队,必须进行适当调整:(1)现在生产队有相当一部分是原来几十户的小合作社,有的在成立人民公社前经过扩社,一般是一寨一社,并且是1958年的分配单位,在组织上可以不再变动。(2)有的生产队是几个小合作社合并起来,同在一个寨子内,一般的也不再变动队的组织。(3)有的生产队原来是几个小合作社合并起来,包括几个寨子,如果原来各小社经济条件悬殊不大,寨与寨间距离很近,户数在100户左右,干部和群众赞成合并的,仍然不再改变。如果原来各小社经济条件悬殊很大,寨与寨间距离较大,户数较远,户数超过100户的以上,干部和群众都有意见者,应坚决作适当调整,分别建立若干个生产队。

关于人民公社的各级职权范围,应根据各地具体情况,参照决议中有关规定执行。一般说来,现在的公社都是由好多个小合作社临时合并起来。因此,相当于乡一级公社的权力,应比内地小些、相当于区一级公社的权力更要小一些。目前由公社直接经营的小型工矿、运输业和林牧副业,凡是适宜分散经营的(如土化肥厂、茶园、小片果园、作坊、季节性的运输队等),必须坚决下放给生产队或个别作为基本核算和分配单位的管理区;有些不适宜于分散经营的(如农具修配站、农产品加工厂、砖瓦石灰厂等)仍由公社统一经营。在目前情况下,无论公社和生产队,都应在保证农业上的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春耕春播任务之下,抓紧举办一些技术简单、投资少、收益快的生产,进行多种经营,增加公社的生产和社员收入。至于区联社不作为一级核算单位,仍执行区委会的全部任务和职权,加强对人民公社的政策领导,在国家帮助下发展全区性建设事业,扶持经济水平较差的公社。

去年有些地区建立了若干一乡一社的高级社,可以交群众讨论,分成若干个小高级社,乡成立联社委员会,加强领导,逐步过渡到人民公社,个别高级社去年增产很大,社干领导管理能力较高,党的基层组织坚强,经地委批准,可以转为以生产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

二、关于处理生产资料的具体政策

从生产队的所有制是目前公社的主要基础这一原则出发,各地应根据决议精神,对建立人民公社后集中和调拨了的生产资料,产品、劳动力等,分别加以处理。鉴于边疆群众觉悟不高,民族关系复杂,在处理时必须采取更加积极认真的精神。凡是能够清理的(如占用房屋、借用家具等)尽可能迅速清退或给予适当赔偿。真正无法清理的,要认真做透思想工作,讲清道理,着重说明今后社内外物资劳力的调拨调整,一律等价交换,保护社员私人生活资料的所有权,使群众真正了解党的政策,进一步团结所有群众,发挥广大群众更大的积极性。

边疆人民公社在建立过程中,必须同时处理生产资料入社问题。当前最突出的是耕牛折价入社问题。由于少数民族把耕牛看得比土地更加重要,这个问题处理恰当与否,不仅关系到保护生产力和巩固群众的生产积极性,而且直接影响到中贫农之间的团结关系。因此,不论人民公社和合作社,对于处理耕牛入社问题,必须采取积极而又慎重的态度。边沿工作基础薄弱的地区,即是已经宣布过耕牛入社,但没有进行折价,实际上仍是各户私养,一律不实行折价入社,仍采取私有私养租用或公有公养租用的办法。已经宣布折价并实行集中喂养的地区,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对待。凡是做了工作而群众仍不愿入社者,今年仍不实行折价入社。经过工作后群众确实同意入社的,可以实行折价入社,按劳动力(两个半劳动力折算一个劳动力)分摊股份基金。折价必须经群众评议,做到真正合理,防止干部从单纯经济观点出发,任意压价的作法。折价款分两三年还清,从有利于保护面上耕牛着眼,今年先付1/2。对于无力交纳股份基金的贫农下中农,由国家给予长期无息贷款。贫农下中农由银行贷款购买的耕牛,贷款由公社合作社负责。过去农民用特补费购买之耕牛,一律实行折价,不得无偿收归社有。在处理折价过程中,必须认真进行深入细致的政治思想工作,首先使社员懂得耕牛折价是归集体所有,进而明确必须分摊股金的道理。

边疆的驮牛驮马和闲牛闲马,多为地富及上中农占有,如采取分摊股份基金办法入社,必然增加贫农下中农的负担,而使地富上中农得利,因此,驮牛驮马一般可在原主同意下实行折价入社,采取发展运输业,以所得收益按5年或更多一点时间分期付清价款。闲牛闲马目前暂不折价入社,若原主无力照管,可采取集体放牧或发展畜牧业,实行公私分益的办法处理。

猪及其他小家畜,目前不宜急于实行入社,已入社的如群众要求退回,仍然退回原主。不愿退的在出卖后按入社时退还价款。在集体饲养期间,已经杀掉或因管理不善而造成死亡的,应由社偿还价款或记一笔账。今后人民公社和合作社应积极发展养猪业,公社一级多养母猪种猪,生产队、食堂保证完成上交任务的前提下,可以自行处理。目前还应积极鼓励私人养猪,适当安排给饲养时间和留给饲料。

人民公社和合作社的社员自留地归社外,可以保留房前屋后的小块园林、竹林、零星果树、小鱼塘等。

三、关于积累和分配

人民公社和合作社的公共积累,必须随着生产的发展和社员生活的提高而逐步增加。签于边疆生产落后,群众对积累的意义认识不足,积累一般应比内地低些,太多了不利于生产,也不利于团结群众。在一二年内,人民公社的公共积累,应当更多的留在作为基本核算和分配单位的生产队(或个别的管理区)。1959年大体比例应当是:除上交国家的税收外,直过区的公共积累不超过3%。和改区为5%至8%,个别收入较大的经济作物区可以适当提高,但最多不能超过10%,公益金不超过1%;行政管理费为0.5%;生产费为15—20%,分配给社员的消费部分一般应达到总收入的70%,不Q9少于60%。

在分配给社员消费部分的分配中,在作为基本核算单位是生产队而不是生产队之上的管理区的情况下,发放工资仍可以采取合作社的计酬方法,生产队对社员实行评工记分,按工分多少发给工资,将来再过渡到实行评定工资级别和评工记分相结合的“死级活评”的办法。有条件的公社,应实行工资制和供给制相结合的分配制度,实行基本伙食供给制或粮食供给制。但一定要做到工资部分占分配给社员消费部分的1/2以上。工资必须定期发放,做到每月一次或两月一次,最少一季一次,保证群众经常有零用钱。

最后,边疆虽有一半地区实行公社化,其余大部分是合作社,还有少数的互助组,情况比较复杂,建议各地根据决议精神并参照上述意见,制定出自己地区的具体规定,报省委备案。

在边疆建立和发展人民公社过程中,必须在坚持共同性的原则下,充分注意民族特点,既要从承认差别出发,明确边疆人民公社由集体所在制过渡到大集体所有制,以至全民所有制,需要一个比内地更长的过程。又要认识承认差别的根本目的,正是为了消灭差别;为了最大限度地发挥公社各级组织和社员的生产积极性,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人民公社制度。同样的,在合作社比重较大的地区,各级领导应当集中主要力量办好合作社,明确现在办好合作社,正是为了争取下一步实现人民公社化。

应当使全党同志明确,大力发展生产和增加人民的收入,人民公社和合作社是最根本的优越性,是团结各族广大人民群众和加强对敌斗争的物质基础,也是我们组织起来的根本目的。因此,边疆在任何时候都必须以生产为中心,而为要进一步推动生产力的发展,保证群众生产情绪的不断高涨。当前必须解决人民公社的所有制问题。目前边疆各地正在深入开展整顿人民公社和合作社,应当在已经取得成绩的基础上,认真地及时地处理好人民公社管理体制和有关政策问题。在具体执行中,必须始终贯彻依靠贫农巩固地团结中农的阶级路线,正确处理人民内部各方面的关系;坚决贯彻执行按劳分配,承认差别,等价交换的原则;人民公社既要发挥劳动力强人口少的人的积极性,又要照顾劳动力弱的人的具体困难;既要照顾穷社,又要使富社不要吃亏;尤其应该注意两个不同民族关系;加强各阶层各族人民之间的团结合作。在此基础上,在各族人民中深入开展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两条道路斗争的教育和形势教育。提高广大群众的阶级觉悟和社会主义觉悟,并时刻警惕敌人的破坏活动,加强对敌斗争的工作,使边疆社会主义事业不断前进。

省委边委1959年3月23日

来源:

根据文件的翻印件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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