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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多种经营中几个具体政策问题的报告

日期:1960-0-0 作者:[待确定]

地委(云南大理地委):

我们在这次财贸四级干部会议上对于开展多种经营中的关于具体政策问题,组织了有管理区与生产队的同志参加专门讨论,集中地讨论了集体副业与社员家庭副业的关系问题,在讨论中反映出来的思想认识情况,一种是不敢让社员搞,怕影响出工,怕自发,怕发不了工资,怕动摇了集体所有制,认为原来是个体转为集体,现在又让社员搞是不是后退。另一种是认为集体不好搞,干脆让社员搞,特别是养猪,认为集体再搞三年,猪种也不会有了。第三种是集体和社员都搞,关键在于合理安排,正确处理好相互之间的关系,各地在这方面交流了许多搞得好的经验,通过争论,基本上统一于第三种看法,中心是如何有利于生产,有利于巩固人民公社,把社员的积极性调动起来,在思想统一的基础上,要求有一个明确规定,便于统一贯彻执行,现将我们研究的几个问题报告如下。

一 关于经营方针问题

人民公社的多种经营应根据以农为主,全面发展的原则,在国家统一的政策和计划指导下,贯彻为生产服务,为国家市场需要服务与因地制宜相结合的方针,积极开展各种副业。

(一)当前开展副业的重点应该是:(1)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各种生产资料的生产特别是中耕抗灾、秋收秋种所需的各种铁、竹、木农具雨具的修配制造和农药化肥的生产;(2)各种农副土特产品和副食品加工,如榨油、粉房、碾米、磨面、榨糖、烤酒等等;(3)以养猪为纲的家禽家畜饲养,如猪、鸡、鹅、鸭、鱼、兔、蚕、蜂等等;(4)以蔬菜为重点的各种作物栽培,当前特别要抓好秋菜下种,以保证干冬有充分的蔬菜供应,还有蓖麻、棕树、桑树、竹子等等,能种植的要积极种植;(5)各种野生资源的采摘,如拾蘑菇、木耳、松香、野生油料、野生淀粉、野生麻类等等;(6)其他砖瓦、石灰、伐木、挖煤,根据需要有计划的安排,防止盲目生产。

(二)人民公社经营的各种加工工业和社员个人经营的手工业,凡是原料与大工业或县以上工业有矛盾的,一般不得经营,如皮毛、制革、肥皂厂等等,如果利用废次物资与上调后有矛盾的,如修补靴鞋等需要少量次皮,经县人委批准可以在指标内适当供给一部分,以解决群众需要。

(三)凡属统购统销和统一分配的物资,必须坚决服从国家统购统销政策,不论集体和个人均不得随便采购或向外销售,三类物资,除按合同完成国家交售的品种数量外,可以到市场上自行销售,但不能进行贩运活动。

二 关于经营范围和经营分工问题

(一)人民公社直接经营的项目主要是:生产规模较大,具有为全社服务性质不宜放的主要工厂或加工场,大面积的社有林和经济林,有条件的可以适当举办示范性的家禽、家畜饲养场,其余以管理区生产队经营为主。

(二)管理区直接经营的项目主要是:资源比较丰富,生产投资较大,用工多,收入也多,便于集中管理领导的一些固定专业的项目,如农具修配制造,马车、马帮运输,农产品副食品加工场,专业饲养场,专业捕鱼队,打猎队,果园,茶园,竹器厂,木器厂,砖瓦,石灰石,煤石,炭厂,石膏厂,伐木厂,农药、化肥厂,以及较大的香菌厂、木耳厂,野生油料、野生淀粉、野生麻类加工场等,凡是成厂、成片、成园的可组织专业队伍统一经营。

(三)凡是资源比较分散、投资少、规模小、用工不多、季节性大,不便于集中领导管理的项目,宜于安排一定的专业劳力,或组织季节性、临时性突击的项目,由生产队经营。

(四)社员经营的项目,应在不影响集体劳动、不损害公共利益、不变公有为私有、不违背国家政策的原则下发挥其专长,一般的是比较零星小宗,不便于集体经营或集体照顾不及的项目,如打草鞋、草席、草垫、搓绳、扎条帚,编草帽,编织竹器、木器等均允许社员经营,生产队应安排给予一定的剩余时间从事家庭副业,并按等价原则,帮助他们解决一些加工原料(如打草鞋、草席、草帽所需的稻草、麦秸等)和其他方面的困难。

(五)猪、鸡、鸭、兔、蚕、蜂等各处家畜家禽的饲养,应贯彻公私并举的方针,提倡几家经营(即管理区、生产队和社员)不限数量,不限品种,只要能养的都可以养。特别是猪,一方面要搞好集体饲养,一方面要把社员养猪迅速全面地恢复发展起来,生产队应根据等价原则,尽可能帮助社员解决有关猪源、饲料、猪厩设备、资金等方面的一些具体困难,社员自养肥猪允许自吃50%,交售国家50%,回族地区允许社员饲养少量的菜牛、菜羊、鹅、鸭、鸡、兔、蜂等,现时更大量的要依靠社员家庭饲养,集体饲养的也应逐步加以巩固和发展,过去集中太多的,可照价退回给社员一部分或大部分。

三 关于收益分配

(一)集体经营的副业,属哪级经营归哪级所得,有些是管理区下放给生产队的,可以采取共同经营,收益按比例分成,也可以采取计划包干的办法,确定包干上缴指标(一般不超过正常收益的70%),其余全部归生产队,至于有些原来集中现在退还给生产队经营的零星副业,管理区不再参与分配。

(二)凡集体副业组织固定性专业队伍经营的,可采取定额包干,超产奖励的办法,其超产部分,按不同项目奖给个人三成至五成。

(三)凡管理区生产队组织群众性突击某种副业,如采摘橡子、挖药材等等,可以采取评工记分、规定定额、超产奖励的办法,如果是现金收入的,也可以给一部分现金报酬。如果是集体付出原料组织群众性加工的副业如打席子等,可以采取按件记分或付给加工费。

(四)凡社员利用剩余时间,从事前述各种家庭副业,其收益全部归社员所得,不论多少,管理区、生产队一律不参与分成,至于原属集体所有的毛猪、家禽,包养、寄养给社员,收入按比例分成的,可以作为一种过渡办法试行,在目前一般采取公养归公,私养归私,谁养谁得的办法为好,一般不提倡分成。

(五)集体经营的副产品收入,凡较大宗的副产品如绵羊毛、长兔毛、猪肠衣,副食品加工的粉渣、酒糟等等应属于集体所有,其收益按定额包产的办法,包给饲养员,及加工管理人员。其余一般小产品如毛宗、马尾、山羊毛等可归放牧人员所得,杀猪的猪宗、猪舍毛、猪蹄壳,杀牛、羊的牛角、羊角、蹄壳等应归屠宰员所得(国营屠宰场的副产品应归公,但应给屠宰工人以适当奖励)。还有炊事人员收拣的各种瓜子,猪、牛、羊骨头,烂菜根,以及理发人员收拣的人发,宰鸡、鹅、鸭人员收拣的羽毛等等,应全归收拣人员所得。

(六)学校勤工俭学经营的副业生产,除自给性蔬菜,饲养猪鸡等以外,其收入以20%留学校作补助金,80%分给出力人员。

(七)工厂、矿山、群众团体、个人利用休假空隙时间所采集收拣的野生动植物产品,谁收集归谁所得。

以上有不当之处,请地委指示。

来源:

云南省某档案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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