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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对定西分院“关于对通渭搞劳教队的情况检查报告”的通报

日期:1960-4-28 作者:[待确定]

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

现将定西分院“关于对通渭县搞劳教队的情况检察报告”转发各地,请你们一阅。

从定西分院报告中所反映的情况看,通渭县从1955年以来,混敌为我,混我谈敌,将68.25%的基本农民和五类分子混夹在一起,采取劳教队的办法,甚至私立法规,打击贫下中农,放纵五类分子,不分青红皂白,乱斗乱打,刑讯逼供,致死人命的事实造成的后果是极为严重的,严重地破坏了党的政策,破坏党与人民群众的关系。

象这样严重的问题,在全省是极其个别的,但是,我们必须引以为戒,应当教育全体检察干部,从通渭的这一事件中吸取教训,结合各地实际情况,严肃认真的进行一次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告我们,以改进工作,保证党的方针政策的正确贯彻。

1960年4月28日

抄报:省委政法小组、最高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定西分院关于对通渭搞劳教队的情况检察报告

(60)检二字第054号

自1955年以来,通渭县政法部门在席道隆、张峰(原县委第一书记)、、陈景虞(原县委书记、公安局长)、未举西(县政法小组书记)、张耀元(原公安局副局长)的操纵下,进行了一系列的反党反社会主义的罪恶活动,打击贫下中农,放纵五类分子,重用地富反坏等。早在1958年就制定了打击“12类分子”的错误规定,把专政矛头对准人民内部,混打混战。去冬正社开始后,他们气焰更加嚣张,席道隆等反坏分子正反偷盗、私分、完成征购粮任务的幌子下,以正社检查团为名,组织所谓“大兵团”,“万人斗争大会”,“提出”见面就拿,见粮就搜,逐户搜查,一个不留”,“宁欠血债,不欠一颗粮”,“换上一班鼓劲冲上去,打也行,骂也行,象老虎一样的干起来”等口号。到处翻箱倒柜,不分青红皂白,乱斗乱打,刑讯逼供,致死人命。对富裕中农提出算清3笔账(破坏生产账,不劳动账,不合法收入账)。一物一件,一针一线要清算。实行双倍打击,加倍处罚,扫地出门,压在泰山底下一辈子不让翻身”。对贫下中农提出“虽是贫下中农,但受富裕中农思想影响严重的,有隐瞒、盗窃、私分的坏分子,可作为打击对象”。为了实现上述野心,席道隆等反坏分子,就在11月3日向公社发布命令,公开指示“凡被斗争的人一个不准回去,编入劳教队,配备干部、民兵持枪看管”,非法审讯,内外夹攻,强逼要粮。这样即在全县范围内以公社为单位,组成14个劳教队,集中劳教1,637人,其中五类分子520人(地196、富136、反91、坏90、右7)占劳教总数的31.75%;农民成份的1,117人(老上中农597、新上中农83、贫下中农437)占68.25%。对上述集中劳教人员共抽调脱产干部14人,民兵41人,持枪看管,白天押解劳动,晚上斗争逼审,直到12月底,地委在通渭现场会议发现指出错误后,才陆续解散。由于大量的集中劳教,采取了打、撞、斗,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所以造成的后果是严重的。主要是:

1.非法打、斗逼供的结果,造成了被劳教人员的严重死亡、逃跑和自杀。席道隆等反坏分子残忍已极,公开的叫嚣“打死几个怕什么”,“打死炼动物油”,“打死沤绿肥”。在席道隆等反坏分子的唆使下,对集中劳教斗争的人使用了种种残酷非刑棒打,计有:勒耳朵、刀背砍、铁木棍打,老扫帚沾水脱光毒打、拔头发、搭墙头、倒吊、脱了衣服雪地罚站等,至于捆绑吊打更是习以为常。在此情况下,有的难忍刑法逃跑和自杀,有的打后病伤死亡。据不完全统计劳教后逃跑的12名,自杀的9名。如城关社员王育汉偷跑后当即上吊自杀。陇阳公社贫农未祖述,劳教过程中,先后被斗打3次,回去后即悬梁自缢。义岗、陇阳两个公社在集中劳教的184名中,前后死亡达47名,占25.5%。陇阳公社贫农南炳林,在集中劳教期间被斗打两次,回去后20多天即死亡。

2.一些反坏分子乘乱斗之机,对人民群众恶毒报复,施行吊打、捆绑等蛮横手段,造成严重人命伤亡。义岗公社反革命分子张振业和坏分子刘汉洁互相勾结,一次集中劳教124人,其中贫农、下中农就占48%。劳教中先后死亡27人,占劳教总数的21.77%。仅刘汉洁一人就亲手打死2人,逼死5人(均捕)。

3.集中劳教后持枪看守,限制自由,由家属送饭,强制劳动。在这种情况下,不少人身患疾病。仅据城关公社不完全的统计,在劳教的130人中这样患病的就有20人,占15.33%,在群众中造成了极坏的影响。

上述问题是严重的,给通渭人民造成了极其严重的恶果。从这一事件中来检查我们的工作,应该吸取的教训也是沉痛的。我们认为:

(一)不管任何部门,任何工作,特别是政法部门的工作,它的一举一动必须在党的绝对领导与监督下和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下,根据党的方针政策去进行工作。通渭问题的严重性正是违背和破坏了这一根本原则,不按党的政策办事,造成的严重后果。

(二)当然通渭问题应当通渭本身负责,但检察分院对该县工作的指导一直存在着严重的官僚主义。总认为那里工作是一类地区,工作还可以。因而,长时期以来,忽视了对他们的直接监督,未能派人去那里协助和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正因为如此,问题越陷越深,造成严重后果,这一点检察分院必须严肃地吸取教训,改进我们的工作。

(三)对党必须说老实话。所谓老实话就是说革命的话,说对党对人民负责的话,不隐讳政治观点。不掩盖自己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不迷信自己。但通渭问题正是与此相反,采取了浮夸、隐瞒、欺上骗下,报喜不报忧等一系列的恶劣手段掩盖了真象。地委发现后,分院在会议上问时,该县检察院原副检察长牛万福仍在欺骗推托不说实话,诡辩没有办,不是劳教队,而是基建队,已解散。这种恶劣的态度,已经达到不能容忍的地步。但这样严重的问题发现后,分院未能及时派人下去认真检查,严肃处理,这也是我们应该深刻吸取教训的。

(四)对下边工作必须采取听、深、看、检相结合的方法去指导工作。绝不能光听,绝不能光看表面。指导工作必须抓住方向,抓住实质,深入基层,深入实际,发现问题,解决和纠正问题。然而,我们却在这方面作的很不够,这也是对通渭问题长时期以来,没有及时发觉的根子。

通渭不按政策和办劳教队的教训是深刻的,造成的后果也是严重的,应通过通渭的问题,在全区范围内,在全体干部中认真组织学习,并结合各地实际情况严肃认真的检查我们的工作。发现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应立即纠正。把通渭的教训变为今后推动工作和进行工作的力量,教育全体干部,必须听党的话,按党的政策办事,加强组织性、纪律性,确实当好党的助手,当好党的政治哨兵,更好地保卫社会主义建设高速度的发展而奋斗。

1960年3月30日

来源:

甘肃省某档案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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