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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关于资产阶级分子的高薪、病假期间工资和“退职退休 ” 问题的指示

日期:1960-4-28 作者:[待确定]

上海局,各省、市、自治区党委:

对于民族资产阶级应该一面贯彻执行赎买政策,一面抓紧进行社会主义改造。两年来,资产阶级的多数人,经过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实践和政治思想教育,在改造过程中前进了一大步。这证明党对资产阶级的赎买政策和社会主义改造,是完全正确的。为了推动资产阶级分子更好地为社会主义服务,为了推动他们进行政治立场和世界观的改造,我们必须采取积极态度,在加强对他们政治思想教育工作的同时,继续贯彻赎买政策,对于他们的生活待遇和政治待遇继续予以适当照顾,把他们包下来,包到底。这样对党和国家是比较有利的。必须向干部和职工说明,对于资产阶级分子不要在经济上打小算盘,应看到党能够把他们中的多数人改造过来韵长远利益。

现将对资产阶级分子的高薪、病假期间工资和“退职退休”等问题的处理办法指示如下:

(一)继续贯彻高薪不变的政策,即仍然保持他们原来的高薪额。一九五八年下半年以来,因为调动工作、职务,或因下放而减了薪金的,一般应当恢复他们原来的薪金,并把被减掉的薪金额,补发给他们。这样国家开支不大,却有有利改造。

(二)关于他们的病假期间工资,应该按照国务院一九五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为贯彻私方人员病假期间工资支付办法的通知”办理,对于股金在两千元以上的私方人员,只要确有困难,病假期间,可以参照股金两千元以下私方人员病假期间工资支付办法,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七十。

(三)对于年老、体弱、多病的人,目前暂不采取退职退休的办法,可采取准假的办法,请假时间不加限制,薪金照发。

上述三点,少奇同志已经在这次民建会、工商联两会代表大会期间,向资产阶级的代表人物宣布了,各地应该贯彻执行。

中央一九六O年四月二十八日

来源:根据中共中央文件刊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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