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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委关于处理贪污浪费等问题的意见(草案)

日期:1960-5-13 作者:[待确定]

新华社 广州讯广东省委为了正确地、统一地处理“三反”运动中所发现的有关贪污、浪费等错误行为,特根据中央的指示精神,提出关于在当前“三反”运动中处理贪污浪费等问题的若干意见(草案),内容如下:

处理方针

对于在“三反”运动中所揭发的犯有错误的党员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处理,必须贯彻执行“教育为主,惩办为辅”,“争取多数,教育多数”和坚决少数严重违法乱纪分子和大贪污犯相结合的方针。应该区别是好人做了点坏事,还是坏人做坏事;区别原来确实是好人,后来逐步蜕化变质成为坏人,还是本来就是坏人混入干部队伍中,过去没有发觉;同时,应当注意把铺张浪费、超支、挪用、公私不分、占小便宜等贪污行为区别开来,并且根据错误情节、数目、悔改表现和实际给党和人民造成的损失情况,按照“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精神,分别予以处理。只有这样,才能严肃党纪国法,教育干部,团结群众,有利于今后建设事业的进行。

处理办法

一、 对于贪污问题的处理

凡是以假造单据、涂改账目、假造空名、虚报冒领、接受贿赂以及敲诈勒索群众财物等各种不正当手段取用公款、公物,私自花用的,都应该作为贪污。贪污赃款赃物,应一律追还。不能一次还清的,可以订出计划分期还清。贪污时间,一般从事958年起计算。

1、 凡是贪污在几十元,而未满百元者,和主动交代,决心改正,退还赃款赃物,而情节又不严重恶劣的,一般不戴贪污分子帽子,不予处分;但是,对于个别贪污情节十分恶劣,影响极坏,造成很大损失的,仍应按贪污分子论处,给予处分,并追缴贪污赃款赃物。

2、 凡是贪污一百元以上,不足一千元者,戴上贪污分子帽子,一律退出赃款赃物,并根据情节轻重、交代态度、检举立功情况以及给党和人民造成损失等;分别予以不同的处分,从党内警告,行政记过,直到开除党籍,或予以清洗,劳动教养。但对个别情节较轻,过去一贯工作表现尚好,偶尔失足而又能彻底交代、真诚悔过,保不再犯,并在“三反”中业已立功自赎者,可以不戴帽子,免予处分。

3、 凡贪污千元以上者,一律作大贪污犯处理,开除党籍,追缴赃款赃物,判处徒刑,劳动改造。如过去及在此次“三反”中表现尚好,自动坦白,真诚悔改,退出赃款赃物,并有立功表现者,亦可从宽处理,只判短期矩形(或只给行政处分,不判刑)。

4、 凡贪污万元以上的大贪污犯,和性质极端严重恶劣者,如贪赃枉法,敲诈勒索,贪污救灾救病款物,销毁罪证,抵抗检查,伪造证据、陷害他人,或利用赃款从事剥削、投机倒把、牟取暴利和组织贪污集团物首要分子,或上次三反中即是贪污犯,经受处分之后仍重犯者,均必须从严处理。

二、 对于超支、挪用、公私不分、占小便宜、瞒产私分等问题的处理:

1、 凡借口工作需要,占了公家便宜,或占用公家东西,但是,数量微小的,都划为公私不分、占小便宜性质。只要主动检讨交代,保证以后不再犯者,可不予处分。但是对于情节严重的,如一贯的利用公私不分而占公家便宜的和态度不好拒不检讨者,应予以必要的纪律处分。

2、 超支、挪用,是指违犯财政制度,因个人生活铺张浪费而超支公款,和利用职权借用公款长期不还,或私自挪用公款公物,虽然一般可能有账目或是公开进行的,而与贪污不同,但也必须进行自我检讨,并归还超支借用的公款。只要态度好能主动检讨,一般不予处分。但是利用职权,私拿大量公款,从事商业投机,牟取私利,挥霍浪费,生活腐化,或者长期挪借大量公款而且企图不还者,则已经不是一般的挪用性质,除应进行严格批评,如数退还公款外,应视情节轻重予以适当处分。

3、 利用职权,大量瞒产私分私用的,应予严格批评;情节特别不远千里 ,并予适当处分。

4、 凡是任意私自杀吃公家的猪、羊、三鸟以及其他食物的,均应认真检讨,受到批评。个别情节严重或性质恶劣的,如宰杀耕牛或者其他牲畜影响生产者,应一律折价归还,并给予应得的处分。

三、 对于铺张浪费问题的处理:

1、 凡在修建办公房屋、盖礼堂、搭牌坊、购置物品和各种招待等工作中,违犯财政制度,不该开支而开支的,均属铺张浪费行为。性质上虽然没于贪污,但这也是严重地违反勤俭建国、勤俭办社和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方针,必须深刻检讨,立即改正,可不予处分。但是经过批评教育后仍坚持错误的,特别是当省委已经发出纠正铺张浪费的指示以后,仍然继续铺张浪费的,这是属于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必须给予适当的处分。

2、 对于日常公共生活中的铺张浪费,应予批评教育,一般不给纪律处分。但是,对于假公济私,情节严重,在群众基础中造成不良影响的,应给予适当的处分。

四、 对于在“三反”运动中发现的反革命分子、阶级异己分子、蜕化变质分子和其了各种坏分子,不论其有无贪污或贪污数量多少,必须坚决消除出党。并且根据其罪恶的大小,依法处理。对于共产党员丧失立场,包庇反革命分子、阶级异己分子和其他各种坏分子的,亦必须给予应得的纪律处分。

处理的控制面与批准权限

一、 为了正确体现“教育为主,惩办为辅”和坚决惩罚个别严重违法乱纪分子与大贪污犯相结合的方针,对于在此次“三反”运动中受党内三大处分的面,一般应控制在3%以下。

二、 对于犯有错误的共产党员,在给予党纪处分的同时,需要提出行政处分或刑事处分的,可以在讨论给予党纪处分的同时,建议给予行政处分或刑事处分。对于脱产干部的行政处分,可以采用警告、纪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等八种处分。对于不脱产的基层干部的行政处分,可以采用警告、记过、撤职等三种处分。至于刑事处分,一般可以采用管制劳动、缓刑、有期徒刑三种。

三、 在执行党记处分、行政处分和刑事处分时,必须分别依照中央关于处分党员的批准权限的规定和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政处分,刑事处分的批准权限的规定,并且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逐级办理报手贯,经过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和党委批准之后才生效。同时,应当强调不得违反批准权限和手续的各项规定。

来源:1960年5月14日新华社《内部参考》。

来源:

美国图书馆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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