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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委批转省公安厅党组关于整顿劳改企业的请示报告

日期:1960-7-14 作者:[待确定]

各地、市委,自治州委,各县(市委),省经委、计委:

省委原则同志省公安厅党组“关于整顿劳改企业的请示报告”。现转发你们,希督促各级公安部门贯彻执行。

对劳改企业进行整顿,是我省劳改企业实现由小到大,由分散到集中的大转变,是有利于对人犯的政治思想改造,也有利于劳改企业集中使用人力、物力、财力和技术力量,加速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劳改企业是社会主义的企业,因此,生产、基建、物资供应都必须纳入国家计划。

在整顿工作过程中,不能影响生产,必须加强领导和武装警卫,、生活管理,防止人犯逃跑或放松工作造成人犯死亡等问题发生。

甘肃省委1960年7月14日

附原件:

甘肃省公安厅党组关于整顿劳改企业的请示报告

省委、省委政法小组:

几年来,劳改工作,在省委、各级党委和中央公安部的密切领导下,坚决贯彻执行了党的劳改工作方针政策,加强了对罪犯的政治思想改造和防范控制工作,有力地打击了小数罪犯的各种现行破坏活动,不断开展了政治攻势和政策攻心,迫使在押罪犯的政治思想发生了重大变化,改恶从善的愈来愈多,中间落后的不断向接受改造改恶从善的方面分化,花岗岩脑袋的死硬派愈来愈少,也愈加孤立。在加强对罪犯的专政和政治思想改造的前提下,根据国家建设的需要,组织罪犯进行了劳动生产。全省有劳改生产单位119个,投入三类分子82000余名,各项生产有了很大发展。工业生产方面有铁、煤、机电、被服、砖瓦、水泥等厂矿和水利、筑路、建筑工程队等。年产值1953年的215万元,增长到1959年的4762万元。1960年的产值计划为一亿元,争取达到一亿五千万元。农业生产方面,农、林、牧、副、渔有了很大发展,粮食总产量由1953年的200万斤增长到1959年的1462万斤,今年计划生产6000万斤以上。通过对罪犯的政治思想教育和劳动生产,不仅改造了 大多数罪犯,而且为国家创造了财富,在改造、生产上都取得了很大成绩。

几年来,根据省委和中央公安部指示,从无到有,由小到大,从分散到集中地发展了劳改生产。但是在执行由分散到集中的指示中,步子跨得小了一些,速度放得慢了一些,根据社会主义革命继续深入和社会主义建设高速度发展的形势,和进一步加强对罪犯集中改造的需要。为了改变因摊子分散,过多占用劳改干部和民警武装,不利于集中力量进行政治思想改造,不利于防范控制、监管。不能集中人力物力发挥更大潜在力量,为国家创造更多财富等情况,使我省劳改工作,适应整个人力物力发押更大潜在力量,为国家创造更多财富等情况,使我省劳改工作适应整个形势发展的要求,紧紧跟上国家建设时期的跃进步伐,根据全国十次公安会议“把对敌斗争搞紧一些”的方针,和全国劳改工作会议提出的改治思入造要紧,防范控制要紧,打击现行要紧的要求,建立适合于长期劳动改造罪犯的阵地,进一步加强对三类分子的政治思想斗争,提高改造质量,加速对罪犯的改造,促使劳动生产逐步向现代化大生产方向发展,加强劳动改造的作用,更高速度地发展劳改生产。经过这次全省劳改工作会议讨论对我省劳改企业的整顿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撤销合并零星分散的生产摊子,逐步建立综合性的联合企业,大力发展钢铁、煤炭、机电、化工等国家需要而又适合于改造罪犯的工业生产。省属单位,拟撤销酒泉被服厂同酒泉机械厂、酒泉造纸厂合并建立一个综合性的联合企业,主要生产矿山机械、机床,将马宗山煤矿、公婆泉炼铁厂、马宗山采矿厂合建为一个综合性的联合企业,主要生产钢铁、铜、煤炭、砂轮制造;撤销砖瓦厂同兰州机械厂、建材厂、监狱合并建为一个管押重刑犯的联合企业,主要生产机电、水泥和化工,并逐步将全省所押重刑犯全部集中起来加强改造。昌马、酒泉、兰州三个基建队和筑路工程队要逐步撤销。撤销后罪犯转入综合性企业中。上述三个综合性的联合企业建成后,预计到1962年劳力可增加到三万以上。工业总产值预计可达到四亿元,主要产品产量,钢预计达到2万吨,铁8万吨,原煤50万吨,水泥60万吨,各种机床、电动机也将大批生产等。

(二)省属的十二个劳改农场,共有三类分子一万八千人。根据省委在河西发展大型国营农场的精神,拟在现有新华镇、高台两个劳改农业场的基础上,逐步集中河西其它十个农场的全部罪犯(包括劳教、就业人员),建成一个大型的农场。耕地面积在该两农场1959年六万亩的基础上,计划至1963年扩大到60万亩以上。

河西省属十二个劳改农场及两个联合企业建立合并后,逐渐撤销酒泉劳改分局,将干部分别充实上述企业和农场。

(三)各专区、自治州、直辖市公安处、局,也应大办综合性企业。逐步地有计划地合并、撤销那些零星分散的生产摊子。有条件的地方,应集中全部罪犯,积极办好一、两个较大厂、矿或联合工厂,也可集中力量办好一个大型农场,以利集中对罪犯的改造,高速度发展生产,个别没有条件办较大企业或农场的地区,所有罪犯由省统一安排。

(四)县、市组织的已决犯的生产摊子,应全部撤销,已决犯全部集中上调,由省、专统一安排。今后各县、市已决犯均应及时送往省、专劳改厂、矿集中进行改造。今后各县、市公安局只组织未决犯进行监内生产。

劳改企业是社会主义的企业,要不断发展,特别是综合性的联合企业要积极扩大。这样做的好处主要是:(1)便于加强对罪犯更有效地进行政治思想教育,加强对他们的改造。(2)便于对罪犯的看管、控制和武装警戒。并可节省一定数量的民警武装。(3)便于统筹规划,更好地集中人力、物力、财力和技术力量,充分挖掘生产潜力,提高劳动生产率,更高速度地发展现代化生产,为国家创造更多财富。(4)便于生活供应、副食品生产、农副产品的加工和医院、学校的建立,以及其他服务性事业的全面安排。(5)已决犯集中后,县、市公安机关,就能够腾出手来,进一步加强和更好地完成侦察、治安、保卫、预审等主要工作任务;(6)从战略观点出发,对在押罪犯采取集中管理,在万一发生意外事件时,可以有效地加强防范控制。

整顿劳改企业是一项复杂细致的工作,因此,不论撤销、合并、扩建、新建生产摊子,都必须事先提出方案,作出规划,拟请批准后,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因此,各地在撤销或新建劳改生产厂、矿时,均应报请地、州(市)委批准,并报省公安厅备案。在撤销合并过程中,绝不能影响对罪犯的改造和各项生产任务的完成,只许加强,不能削弱。必须严防可能造成的窝工浪费现象。在新建、扩建劳企业时,必须事前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和周密的勘察设计,全面规划。厂址绝不能选建在国防工业和保密厂、矿周围。除关押重刑犯的监狱外,一般也应离开城市,以减少不安全因素。

劳改企业是国营企业的一部分,今后生产规模愈来愈大,产品愈来愈多,因此,生产、基建、物资供应等都应纳入国家计划,以便使劳改企业在国家全面计划统筹排的前提下,有计划按比例地迅速发展。

上述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市委、自治州委,各县(市)委督促公安部门贯彻执行。

党组书记 刘兰亭副书记 苏振荣1960年6月26日

签发:孙润华

印发:各地、市委,自冶州委,各县(市)委,省经委、计委并省委各常委、秘书长、办公厅、省委各部委、省人委、财政厅、农业厅、畜牧厅、农垦局及政法系统各党组,民总党委。共印一九四份。

来源:

甘肃省某档案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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