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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公安厅、人民检察院、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寿阳县对浮肿病患者的典型调查报告

日期:1960-7-15 作者:[待确定]

省委、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法院:

据寿阳县七月四日报告,该县松塔公社上龙泉、下龙泉、里思、顺华等四个管理区,最近患浮肿病的社员共有104人,其中严重的28人,死亡9人。原因主要是:

一、某些社队干部只顾抓生产,对社员生活安排不够。劳多逸少,是发病的原因之一。

二、对年老体弱和有病的社员,在生产上生活上照顾的很差,甚至个别生产队,对不加能参生产的病人,采取了不给吃饭的办法,因而造成死亡。

例如:下龙泉管理区支部干部张敦华在生产队长会议上布置:“今年生产要大抓特抓,硬死一口人,也不让荒一亩苗,谁不参加劳动,就不给谁吃饭。”致使一些生产队,把这种简单粗暴的恶劣手段,当做挖掘劳动力的措施。6月2 2日,第三生产队队长赵同巨,夺了社员碗不给吃饭。会计赵昌玉卡住不给因病未参加劳动社员赵同秀、赵应尽、赵里锁吃饭,只让喝了半分钱—碗的清水米汤,致赵同秀回去后,于第二天死亡。

该县政法机关,发现这一严重问题后,立即向党委报告,该县党政领导机关,针对上述情况,采取了以下措施:第一、对已发生的浮肿病要积极采取措施予以治疗,并严防其蔓延发展。第二、认真贯彻既抓生产又抓生活两只手做事的方法,体贴关心群众的疾苦,坚决纠正不给病人吃饭等恶劣作风;第三、贯彻有劳有逸,合理地安排劳动力,照顾老幼妇女;第四、树立尊老爱幼的共产主义的道德风尚,不准克扣人的口粮;第五、积极办好公共食堂,使社员吃饱喝好。

盖红章:山西省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公安厅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1960年7月12日

抄送:省委政法领导小组,政法办公室,各专、市、县(区)公安处、局、检察院、法院、省公安厅、检察、法院,厅、院长、检察长,治安处,存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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