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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认真对待外国音乐专家在我国举行个人演出问题的通知

日期:1960-7-22 作者:[待确定]

中央音乐学院、中央乐团、中央实验歌剧院、上海音乐学院、上海合唱团、上海交响乐团、湖北艺术学院:

最近,在我国工作的外国音乐专家举行个人演出引起了一些问题,如上海音乐学院的苏联小提琴专家别里捷为了举行公开演奏会,每星期要花费很多时间准备音乐会的节目,因而影响了教学工作。并由于该院在改变捷克专家举行音乐会的演出场所时,没有向专家解释清楚,引起专家对我们不满,认为我们厚此薄彼。为了保证在我国音乐院校及专业团体中工作的外国音乐专家更好地完成工作任务和避免发生类似上述情况,特制订了“关于外国音乐专家在我国举行个人演出问题的几项规定”。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外国音乐专家在我国举行个人演出问题的几项规定

抄送:国务院外国专家局、北京市文化局、上海市文化局、上海市高教局、湖北省文化局、中国音乐家协会

附:

关于外国音乐专家在我国举行个人演出问题的几项规定

为了保证在我国音乐院校及专业团体中工作的外国音乐专家更好地完成教学和工作任务,关于外国音乐专家的演出问题,特作如下规定:

1、在华工作的外国音乐专家一概不举行公开售票的个人演奏会(包括广播、电视演出等)。我方音乐表演团体均不得邀请外国音乐专家参加公开演出。

2、各地举行重要纪念会时,如需邀请外国专家表演节目,必须征得文化部同意。视纪念会的意义太小,可在报上发表有关专家演出的消息。并可酌情送给专家适当的纪念品。

3、各单位所聘的专家若是有经验的演奏家或歌唱家,根据教学和提高我方人员演奏水平的需要,各单位在征得专家同意后,可自行决定组织本单位内部的观摩演出。

4、各单位一般不主动组织外国专家举行大型(即邀请本单位以外听众参加的)观摩演奏会。若专家本人提出这种要求或因专家是很有威望的演奏家或歌唱家,在不妨碍专家完成经常工作的条件下,经各省市文化行政领导机构批准后(文化部直属单位直接向部请示),可以组织这类观摩演奏会。

5、各单位均不得组织外国音乐专家到其他城市举行观摩演出。在专家到外地出差、参观、休假期间,若专家本人提出要求,在征得各省市行政领导机构同意后(文化部直属单位应直接向部请示)可顺便举行内部观摩演出。

6、以上各类演出均不付酬金。

来源:

根据文件的翻印件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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