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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委印发“甘肃省农村人民公社粮食管理制度”的通知

日期:1960-7-31 作者:[待确定]

各地、市委,自治州委,各县(市)委并公社党委:

农村人民公社的粮食由基本核算单位统一管理,各地已普遍试行。从试行情况看,对于核实产量,合理分配,更好地实行计划消费,安排好生活,巩固农村公共食堂,促进生产发展,都有着积极的作用。

向基本核算单位统一管理公社的粮食,是集体经济进一步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社会主义分配日趋完善的客观要求。但农村自给性部分的粮食,长期以来一直保持着留粮到户,由分散经营到集体统一管理,不仅是农村粮食管理体制的重大变革,而且是一个深刻的革命过程。绝不是轻而易举的。因此,就必须加强领导,特别做好思想工作和群众工作,从总结以往粮食的收管分用入手展开讨论,消除某些人对粮食统一管理的顾虑和惑疑,尤其是过去生活没有安排好的某些地方,更要深入细致地做好这项工作。对于包产单位的干部要加强教育,提高认识;每个包产单位要选派自己的优秀代表参加粮食管理委员会;动用粮食时要征得他们的同意。只有这样才能处理好基本核算单位与包产单位之间的关系,发挥他们的积极性。

目前还须注意做好以下几件事

第一、在核实产量的基础上,口粮、籽种、饲料和征购粮一次安排,同时兼顾,结合进行。已经进行分配的队,要继着落实;正在制定预分方案的队要抓紧搞好,向群众交底,经过讨论修定以后,实事求是地合理进行分配,并要留有余地。

第二、以粮食为纲,以食堂为中心,扎扎实实地安排好社员生活。口粮一定要坚持以人定量,实物到党,指标到户。要使社员知道自己该吃多少,凭票吃饭,节约归己。在一个基本核算单位范围内,口粮标准应当取得一致,定量等级不要分的过多过细。各地经验以分为3岁以下,4—7岁,8—12岁,13岁以上的全劳及辅劳五等为宜。每等定量多少,要根据实际留量,按照忙闲有别的原则分期规定。要算了再吃,不要吃了再算。

第三、口粮、籽种、饲料、储备粮,应当由基本核算单位分别与使用单位也就是包产单位、食堂、饲养场以及公社共同保管。既要使基本核算单位全面掌握粮食的收支,又要使用粮单位参加管理,了解收支使用情况,把粮食共同管好用好。粮食加工由仓库统一进行,加工厂、仓库要和食堂的摆布结合起来统筹安排,不要集中到一处加工,以免往返搬运浪费劳力、畜力。食堂也应当设置石磨,自己加工一部分粮食,逐步做到堂厂结合,以便利用粮食加工的副产物。

第四、农村粮食管理机构和粮食管理委员会,要很快建立起来;已经建立的要配足干部,全面开展工作。粮食管理委员会要充分发挥自己的职权,特别是要把当前夏收粮食预分搞好。

现将“甘肃省农村人民公社粮食管理制度”印发,试行中的问题和经验,请及时报告省委。

甘肃省委1960年7月31日

甘肃省农村人民公社粮食管理制度

为适应国民经济持续跃进和集体经济进一步发展的新形势,更全面地管好粮食分配和消费,更具体细致地安排好人民生活,把粮食从收到用,全面管好,农村人民公社应建立由基本核算单位统一管理的公社粮食管理制度。

一、民主管理

第一条 人民公社和基本核算单位两级建立粮食管理委员会,委员由民主选举,每个包产单位应选派优秀代表参加(社员或干部)。各包产单位建立粮食管理小组,在粮食管理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粮食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组织估产、评定工作,监督粮食的收打、过秤和入库,认真验收,核实产量;

(二)根据统筹兼顾,全面安排,瞻前顾后,留有余地的方针和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和监督粮食的分配;

(三)按照国家规定留量标准,安排口粮、籽种、饲料和其他用粮;

(四)经常检查粮食的加工、保管和使用情况,核实存量,严防转借挪用;

(五)积极推广做饭增量法,合理利用代售,厉行计划用粮、节约用粮;

(六)随时听取社员意见,改进粮食管理工作。

二、产量

第二条 基本核算单位应在分别计算包产单位粮食产量的基础上,实行统一收割、统一打晒、统一过秤、统一入库。在收获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要深入田间,查清亩数,评定产量,组织社员随熟随打、随过秤、随入库,并要建立包收打、包整果、包入仓和定时、定质、定质、定工分的“三包暂定”责任制,保证丰产丰收,产量落实。

三、分配

第三条 粮食分配,应以国家粮食为中心,以人民公社粮食为基础,全面做好,国家要继续管好商品性的粮食,并要进一步领导人民公社和基本核算单位,管好自给性的粮食。基本核算单位对于粮食的统一管理,必须服从国家和人民公社的集中领导。

第四条 基本核算单位分配粮食时,必须统筹兼顾,全面安排,瞻前顾后,留有余地,将口粮、籽种、饲料、公粮、购粮和其他用粮统一进行安排。为了及时拟定分配方案,收获前必须依靠群众实事求是地进行估产,并根据不同情况,先按估产的80%、85%或90%制定分配方案。实收后,再按实产统一平衡,合理调整。

第五条 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留量,口粮、饲料粮,不超过“三定”标准,一般在1962年以前不作变动。

口粮,全年留量根据当年生产丰欠情况和历史消费习惯适当安排,并实行以人定量,指标洷户,实物到堂(包括粮食和蔬菜),粮食由食堂和基本核算单位共同保管,分月拨付,凭票吃饭,节约归己。

经济作物区社员口粮标准,应不低于邻近产粮区。

饲料:骡、马、驴(分役畜、种畜、孕畜)猪及家禽的饲料,均按现有数量和发展数量分别计留,指标到场,粮食由饲料场和基本核算单位共同保管,按实有头数分期拨付。

籽种:按夏、秋播种面积和实际需要一次选好留足,由包产单位和基本核算单位共同保管,按播种季节拨付。

人民公社的工业企业、专业运输企业、水利专业队等用粮,口粮应在分配时留足。口粮标准,应与一般社员相同。其余部分由县调剂解决,报专区批准执行。

第六条 人民公社的粮食,除公社一级的储备粮由公社直接管理外,均由基本核算单位统一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打下的粮食统归基本核算单位收入,各方面必不可少的需要统由基本核算单位支出。但动支粮食必须基本核算单位与用粮单位双方同意。由用粮单位事先做出计划,经基本核算单位审核后,开给粮食支付凭证,向仓库领粮。任何单方都不能动支。

第七条 包产单位在计划外利用零星土地所生产的粮食,超产奖励的粮食,社员在自留地或房前屋后生产的粮食,以及“双百斤”运动生产的粮食,归包产单位和社员个人所有,不包括在基本核算单位统一管理的范围之内,只计算产量,不参加分配,不征不购,不顶口粮,不交公共积累。可用作发展家畜家禽的饲料,也可留作储备粮。

基本核算单位对包产单位的超产奖励,一般应奖给现金,如余粮较多,也可奖给一部分粮食,但以不超过奖励部分的30%为宜。

第八条 基本核算单位要做到及时收获,及时分配,及时征购,及时安排社员生活。安排社员生活,每年至少要大抓3次,夏秋两次大安排,春节前后大检查。事事要落实,月月有计划,粮菜混吃,细水长流,要算了再吃,不要吃了再算,防止前松后紧。富日子要当穷日子过,不富裕的日子更要当穷日子过。

四、统购

第九条 粮食征购任务应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合理分配。购粮一般应占余粮的90—95%,并应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力求多购一些,但不能购过头粮。如因估产大于实产,购了过头粮,要及时退还;如实产大于估产,应按照国家征购比例继续征购。

经济作物区如粮食不能自给,公粮可改收代金;口粮不足部分由国家按照标准供应。今后应在保证完成国家经济作物种植面积的同时,逐步做到粮食自给。

第十条 人民公社应按县上分配的征购任务,根据各基本核算单位生产情况进行合理分配,并督促及时完成。不能增加任务,也不能叫任何一个基本核算单位代其他基本核算单位交售公购粮。

入库粮应保证做到一干二净三饱四无虫。

五、统销

第十一条 基本核算单位如因灾减产,购粮可少购或不购。如粮食不能自足,口粮由国家核实供应,并结合分配将统销一次安排下来。“先吃自己的,后吃国家的”,“何时缺,何时供”,精打细算,过好日子。

第十二条 完成粮食征购任务后,人民公社之间,由于生产和生活需要,须进行品种调剂时,应经县批准;人民公社内部基本核算单位之间的品种调剂,由人民公社统一组织。都要贯彻“等价交换”,防止变相平调。

第十三条 人民公社应当协助国家做好粮食市场管理工作,严禁粮食和粮票黑市投机活动。

六、储备

第十四条 基本核算单位安排好口粮、籽种、饲料和完成征购任务后的余粮,应本瞻前顾后,以丰补欠,细水长流,留有后备的精神,积极建立储备,一年储备一点,逐年增多。

第十五条 人民公社的粮食储备以基本核算单位为主。公社一级的储备,只能在基本核算单位上交的公共积累中提取,最高不得超过基本核算单位储备米的30%,并且不能硬性摊派。

第十六条 储备粮由基本核算单位,包产单位与人民公社三家共同保管,只能用于解决特大灾荒或其他特殊需要,动用时必须经三方同意。

七、保管

第十七条 口粮、籽种、饲料和储备粮,必须分仓保管,分别立帐,专人负责,专粮专用,做到收有粮、付有据、用有数、存有底、粮帐相符,帐据一致。基本核算单位应将粮食收、支、存情况,按时造表,经粮食管理委员会审查后,上报公社,并和国家粮食严格分开,不能混淆、挪用。

第十八条 粮食仓库应根据交通条件和食堂、粮食加工厂分布情况分片设仓,要仓堂对口,堂厂结合,口粮仓库不要过于集中,一般的以供应二至三个食堂的用粮为宜。并充分利用旧仓库、公房或租用民房,因陋就简,防止大兴土木。

第十九条 加强防火防盗,做好保卫工作,勤检查,勤维修,实现“四无”(无霉、无虫、无鼠雀、无事故)或“八无”(除四无外,加无变色、无异味、无病疫、无浪费),确保粮食安全。

作、加工

第二十条 以粮食仓库为主,以公共食堂为中心,合理设置粮食加工网,逐步做到堂厂结合,一厂多能,一机多用,形成农村加工体系。逐步实现机械化、半机械化,自动化、半自动化。

第二十一条 在提高纯度,控制精度、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千方百计地提高粮油加工出口率。并充分利用粮食副产品和各种代食品,大力利用家生野生植物提制淀粉。榨油、熬糖、酿酒、做豆腐、制酱、醋,尽量不用主粮。

九、调运

第二十二条 基本核算单位对国家规定的粮食调运任务,应本着先远后近,先难后易的原则,积极发动群众,挖掘运输潜力,搞好短途运输,保证完成。交售公购粮时,应服从国家合理摆布,将粮食一次运到交通沿线或指定地点。

十、组织领导

第二十三条 各人民公社在原来国家粮食管理所的基础上组成粮食科,编制5—7人,受人民公社和上级国家粮食部门的双重领导。既是国家粮食部门的基层机构,又是人民公社的粮食管理机构。

生产大队设专职干部1人。

生产队配备半脱产的专职干部1至3人。

第二十四条 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的粮食干部,必须配备政治觉悟高,热情肯干的干部担任,尽可能使其专业化,不要过多地调动。

人民公社和生产大队粮食干部的工资由国家行政费开支;生产队粮食干部的待遇原则上由本单位负责,国家予以补助,每月补贴三元,由国家粮务费内开支。

第二十五条 经常对干部、群众进行政治思想教育工作,大力宣传党的粮食政策,不断改进管理制度,勤俭办食堂、办仓库、办加工厂,厉行计划用粮,节约用粮,坚决反对贪污、浪费和盗窃行为。并且开展红旗竞赛运动,培养典型,树立标兵,定期检查评比,总结交流经验。

(甘肃省档案馆91—18—148卷)

来源:

甘肃省某档案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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