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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1960年高等学校招考新生的规定

日期:1960-6-2 作者:[待确定]

1960年的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各地仍应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继续贯彻阶级路线,并根据多快好省地发展教育事业的方针,积极挖掘潜力,千方百计地扩大学生 来源,保证重点,争取超额完成招生任务。录取新生的原则应该是:在保证政治质量的前提下,结合考生的学业、健康条件,择优录取。

根据上述原则,对今年暑期高等学校招生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高等学校招生采取统一领导与分散办理相结合的方式,基本上以省、市、自治区为单位办理招生工作。各省、市、自治区教育厅(局)、高等教育局(厅)在 省、市、自治区党委和人民委员会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本省、市、自治区的高等学校,建立招生机构,根据本规定和有关招生工作的部署,统一办理本 省、市、自治区招生的各项工作。

重点高等学校和其他中央各部门领导的高等学校,采取全国统一招生的方式,其余高等学校的招生方式,由省、市、自治区自行确定。可以参加全国统一招生,也可以在全国统一招生以后另行招生。

艺术、体育院校(包括师范院校的艺术、体育系科)对学生有特殊的要求,除了进行学科考试以外,还要进行术科考试。因此,同性质的艺术或体育院校可以在省、市、自治区的统一领导下,联合起来,提前办理招生工作。

有的高等学校举办预科或五年一贯制专修科,需要招收初中毕业生,可以同当地高级中学一起办理招生工作。具体办法由各有关部门和各省、市、自治区自行确定。

所有的高等学校,均应在当地党委和招生机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招生工作。

二、高等学校招生,除了招收高中毕业生和其他方面的考生以外,还要从厂矿、企业、农场、国家机关和人民公社内部招收一部分在职职工、干部和公社社员。这些学生的政治、健康条件同样应当合于规定的标准;文化程度须经接受的学校测验合格(入学后能够跟班上课)。

三、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高中毕业或相当于高中毕业的文化程度,年龄在三十周岁以下 (工人、农民、复员和转业军人、在职干部的报考年龄各地可以适当放宽),合于下列条件之一的,就可以申请报考高等学校:

(一)今年的高级中学毕业生,持有学校介绍报考的函件;

(二)今年的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经主管业务部门或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升学,并持有学校介绍报考的函件;

(三)党政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群众团体等在职人员,经所在工作单位批准,并持有所在工作单位介绍报考的函件;

(四)转业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持有原籍县(大、中城市为区)以上的人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部队团以上单位的证明函件;

(五)归国华侨学生和香港、澳门学生,持有国内侨务机关或“港澳高中毕业生回广州升学指导委员会”的证明函件;

(六)其他知识青年,持有人民公社或区以上人民委员会的证明函件。

四、参加全国统一招生的学校,按招生专业的不同性质,分三类举行考试,其考试科目如下:

(1)理工科各类专业(包括师范院校的地理系科、综合大学的自然地理专业),农林院校的农业生产机械化、农业气象、土地规划、农业物理学、农业化学、农业 电气化、农业机械设计制造、农田水利、食品加工、畜产品加工、森林采伐运输、林区道路建筑、木材水运、木材机械加工、林产化学加工、营林机械制造、木材加 工机械制造、森林采伐与运输机械制造、工业捕鱼、渔业机械、水产品加工等专业,医药院校的药学专业,生物物理、生物化学专业,考试语文、政治、数学、物 理、化学、外国语。

(2)医、农、林科各类专业和生物系科各专业〔已列入(1)类的各专业除外〕,体育系科各专业,心理专业,考试语文、政治、物理、化学、生物、外国语。

(3)文、史、政法、财经、艺术科各类专业,综合大学的经济地理专业,考试语文、政治、历史、外国语。

报考财经科各专业、经济地理专业、哲学专业的考生,要加试数学(从事财经工作的专业干部,报考财经科各专业则可以申请免试)。报考艺术、体育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专业(系科)的加试科目,由有关部门和学校自行规定。

外国语分俄语和英语两种,参加考试时由考生根据所学任选一种。没有学过外国语的,可以申请免试。报考外国语专业的考生,不得申请免试。

不参加全国统一招生的其余学校的考试科目,由省、市、自治区参照上述规定自行确定。

五、参加全国统一招生的学校的招生考试,均在7月20日至22日举行。其余学校的招生考试日期,由省、市、自治区和有关部门自行确定。

六、中央各部门所属高等学校在各省、市、自治区的招生人数,由教育部制订调配方案。

在各省、市、自治区招生的高等学校和系科(专业)名称,由各省、市、自治区公布。

七、各类高等学校招生的考区和考场,由省、市、自治区确定,并公布。

八、高等学校对于报考的工人、农民、工农干部、复员和转业军人、参加革命工作时间较久的在职干部、少数民族、烈士子女、华侨学生、香港澳门学生等,采取优先录取的办法。

九、各类考生报考高等学校所需的一切费用,原则上均由本人自备。录取后的赴校路费,在职人员、转业军人、今年的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由所在单位(学校)发 给;其他新生原则上应由本人自理,个别因赴校路途较远,家庭经济困难,确实无力筹措路费的,可以向所在省、市、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或招生机构申请补助。

十、高等学校在新生入学后,应即进行政治、健康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则取消入学资格。但是对健康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如果经医疗单位诊断,认为经过短时期的休养和治疗,即可达到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健康检查标准的,学校可酌情考虑,准予保留为期一年的入学资格。

十一、各省、市、自治区招生机构和提前联合招生的学校,应根据本规定,结合本省、市、自治区和学校的具体情况,另行制订招生简章,加以公布。

来源:

根据文件的翻印件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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