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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同意中央统战部关于企业私方人员和国家机关党外人士参加三反运动几个问题的意见

日期:1960-9-23 作者:[待确定]

中央批示:

中央同意中央统一战线工作部提出的“关于企业私方人员和国家机关党外人士参加三反运动几个问题的意见”,请遵照执行

目前城市的三反运动,有的地方正在试点,有的已经全面展开。中央统战部于八月间召开的各省、市委统战部长座谈会,关于企业私方人员和国家机关党外人士参加三反运动的问题有如下几点意见,兹报告如下:

(―)国营企业、公私合营企业和合作商店的私方人员,以及国家机关的党外人士,应和本企业、本单位的职工群众一起参加三反运动。

合作小组和个体户不搞三反运动,他们中有现行违法行为的,按照市场管理办法处理。

(二)在各级政协、各级民主党派机关、工商联组织及宗教团体,不进行三反运动。但是,在这些机关工作的党员、团员、应由各级统战部另行安排进行三反运动。

(三)企业的私方人员和国家机关的党外人士中的上层代表人物,可以吸收他们听关于三反运动的报告等,主要是为了使他们接受教育,对他们不进行反官僚主义。在反贪污方面一般地也不搞批判、斗争,对个别现行情节特别严重而又有民愤的上层代表人物,必要进行批判、斗争和处理的时候,应按分级管理范围,分别报党委统战部和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属于全国性的上层代表人物,应报中央批准。

(四)中央和各省、市委有关三反的具体政策的规定,同样适用于他们。对于有现行贪污违法的企业私方人员的处理,要贯彻实事求是精神和中央的“包一头”的政策,根据每个人的具体情况进行处理,不应因为他们是私方人员就加重处分,或者利用这个时机“丢包袱”。

(五)私方人员在公私合营或合作化时隐瞒的企业财产,在这次运动中坦白或者被检举出来的,根据合营高潮时“从宽从了”的政策,一律不再追算,只对他们进行教育。

如无不妥之处,请批转各地执行。

—九六〇年九月十七日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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