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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委批转公安厅党组关于继续开展取缔会道门斗争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报告

日期:1960-1-28 作者:[待确定]

省委同意公安厅党组“关于继续开展取缔会道门斗争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报告”,希各级党委责成和督促公安机关贯彻执行。

事实一再证明:会道门是农村人民公社继续巩固和不断发展的一大障碍,是人民群众的一大祸害,是农业高速度发展道路上的绊脚石,必须坚决地取缔。各地应在整社结束后,选择一定时间,结合农村生产和中心工作,开展一次取缔会道门的斗争。在取缔工作中,对一贯进行现行破坏活动和有严重罪恶与民愤的道首,坚决予以打击;对由于封建迷信思想而受骗上当的广大道徒,应本着教育争取的原则,号召其退出组织洗手不干即可。在具体处理工作中,应该十分慎重。

附:

陕西省公安厅党组关于继续开展取缔会道门斗争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报告

1960.01.10

自省委1959年元月14日批转省公安厅党组“关于取缔会道门的请示报告”后,汉中专区和三原、大荔、凤翔等25个县、市,已先后胜利地完成了取缔会道门的斗争任务,获得了很大成绩。运动中破获了一批案件,打击了一批有严重罪恶、民愤的道首,缴获了大批罪证,基本上摧毁了会道门组织,提高了群众的政治觉悟,大大缩小了敌人的活动阵地。

目前尚未开展取缔工作的有西安市、商雒、榆林、安康、延安专区和兴平、宝鸡等27个县、市,其中大部分地区会道门的组织还有一定的数量,有些活动还很猖狂。取缔任务还很繁重和复杂。未取缔的组织有瑶池道、三宝门、一心堂、母王神圣道、同善社、圣谕坛、太乙门、混元教、十祖双香门、报德门、黑虎团等30余种,初步统计有道首3477名,道徒46991名。这些反动会道门织组活动仍然是我们各项建设事业发展的一个阻力,是人民群众的一大祸害,必须彻底清除,必须把取缔会道门斗争坚决进行到底,将会道门组织彻底摧毁。凡是没有取缔的会道门组织,必须于整社之后全面予以取缔,扫除这一社会主义建设道路上的障碍。为使取缔运动发展的更深入、更健康、更顺利,根据当前的斗争形势和1959年取缔反动会道门运动的经验,各地在取缔工作中应注意如下几个问题:

一、坚决贯彻中央既定的取缔会道门方针,对于那些认为取缔会道门运动是多此一举、不需集中取缔和取缔搞不出什么名堂等右倾思想,应彻底批判,统一思想、统一认识,把取缔会道门工作搞彻底。未取缔完和未取缔过会道门的地区,应积极进行取缔工作的准备,准备成熟后,即报请党委在整社之后进行。具体时间和步骤,报请县、地一级党委决定,并报省公安厅备案。

二、取缔会道门斗争,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它既包括革命同反革命的斗争,又包括科学与迷信的斗争。因此,取缔工作中,必须把宗教团体和群众性的迷信活动以及解放前群众性的经济互济组织与会道门组织区别开来;允许正当的宗教信仰活动。坚决取缔会道门组织,严厉打击进行现实破坏活动和有严重历史罪恶的道首,正确地贯彻党的政策,防止混淆两类矛盾。所谓“宗教”,系指天主、基督、佛、道教和伊斯兰教等宗教团体。宗教是剥削阶级利用神权组织统治麻醉人民精神的工具。是唯心的,是反马列主义的、反科学的。但是由于其有一定的历史根源和社会基础,因此,我们党对其采取允许正当的宗教信仰和在教堂内向教徒宣传其宗教教义的活动,坚决打击披上宗教外衣进行特务间谍和其他反革命破坏活动的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所谓“会道门”,是指反动阶级中一些上层分子或某些野心分子,利用群众的封建迷信,开坛摆供,诈骗钱财,发展组织,以达到其政治野心和反动目的所组织起来的反动集团。我们的政策是:对其组织坚决彻底取缔,对其中进行现实破坏活动和有重大历史罪恶的道首坚决打击,对广大受骗道徒教育争取。所谓群众性的一般迷信活动,是指某些人民群众由于科学文化落后,不能克服某些自然斗争中的困难,而唯心地将期望寄托于神的一种精神活动。对此问题,主要是采取教育提高群众的科学、文化水平和政治觉悟的办法逐步解决,决不能用专政的手段去处理。至于其中利用迷信诈骗群众钱财、造谣破坏,进行反革命和刑事犯罪的神汉、巫婆,则按其罪行及时打击处理。所谓群众中的“互济团体”,是解放前,一些群众为了解决一时一事困难,成立的一种互助组织。如关中地区的“孝义会”、“娘娘会”、“吃喝会”等。诸如这些组织,解放后,随着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人民物质生活的提高和农村信贷组织的加强,已逐渐消失。因此,可不加干涉,更不应以会道门看待。但对个别地区,被反革命分子控制、利用,进行反革命破坏活动的组织,应经地方党委和省公安厅批准,坚决打击其中的反革命分子,并应将其组织予以取缔;如城固县去年取缔的以武丙吉为首的“孝义会”。

三、对已摸出的会道门组织,应进行深入细致的复查排队工作。对解放后破坏活动嚣张的会道门组织,应彻底取缔其组织,坚决打击其道首,宣传教育道徒登记退道。如瑶池道、三宝门、十祖双香门、混元教、太乙门、报德门、黑虎团、一心天道龙华圣教会等;对解放后组织基本解体,但部分地区或某些道首还有活动和企图恢复活动的会道门组织,何地发现活动,就地宣布取缔,打击其进行破坏活动的道首,争取教育其道徒退道。如圣谕坛、西乾道、南功会、中华理教会、明新善社等;对解放后组织活动已经停止,经过调查研究亦未发现其破坏行为,可宣布组织非法,号召其道首进行登记。如同善社、黄带子会、单传道等。对解放后已向政府登记,经过批准,解散了组织、停止了活动的会道门组织,不再明令宣布取缔。如红万字会、文教会、慈善普济会、济生会等。各专区、市、县,可根据上述原则,慎重细致的研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处理时,对有罪恶的道首与一般有封建迷信思想的道徒,应严格区别,两者绝不可混淆。

四、取缔会道门工作应自始至终广泛开展宣传工作。为使宣传工作不致给群众造成错觉,扩大反动会道门的影响,有关揭露会道门的罪恶和取缔的消息等,均不要在报纸和公开刊物上登载,亦不得在广播电台(站)广播宣传,并应在宣传资料中,删去本地没有的组织支派、别名,去掉诬蔑我党和领袖的恶毒言论与道内的流言蜚语及本地区道首、道徒的具体数字、被道首奸污受害妇女的姓名等。在宣传中,应着重揭露其反革命现实破坏活动和道首罪恶事实,大力宣传我国十年建设的伟大成就和反映我国工、农业生产继续大跃进,国家政权空前巩固,社会秩序空前安定,反革命还有,但是不多了,这一总的敌我斗争形势。宣传中也必须指出,还有反革命和反革命的破坏活动,以防失去警惕。所有的宣传提纲、宣传品,均应报请当地县、市以上党委批准。

五、会道门组织活动在各地情况不一,应该反复进行审查,在取缔中一定要掌握的稳,取缔的彻底,凡应该取缔的组织,应将其组织活动、破坏事实、取缔方法,逐个写出材料,报请同级党委和省公安厅审查批准。在宣布明令取缔时(可不张贴文字布告),应本着有什么就取缔什么的原则,进行宣布。对当地没有的组织、名称不必宣布。在会道门组织比较集中、活动比较嚣张的地区,应集中一定力量,广泛深入地发动群众,展开大鸣、大放、大争、大辩论、大字报,从组织上坚决把会道门整垮整臭,连根拔掉;在会道门活动较少的地区,把取缔工作只缩小在勒令道首登记、号召道徒声明退道上;一般地区,能使绝大部分群众都能受到一次取缔会道门的宣传教育。

六、已取缔过的地区,应从会道门组织上,分布的地区上,进行复查工作。对取缔空白的、不彻底的组织和地区,应在整社运动之后进行补课,务求搞深搞透。并通过调查研究工作,布置经常的隐蔽斗争。对发现的复辟活动线索,应抓紧侦察破案,坚决打击其复辟活动。

七、会道门组织庞大,涉及面广,取缔运动中,县与县、社与社,应互相联系,密切协作,互通情报,以达全面摧毁其组织活动。至于取缔工作全面开始前,是否需要先由一点开始取得一些经验然后全面展开,由各地确定。

以上意见,省委如认为可行,请批转各地党组织,督促公安部门贯彻执行。

来源:《取缔反动会道门工作历史资料汇编(1948-1992年)》,公安部一局编印, 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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