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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委关于开展“小秋收”运动的紧急指示

日期:1960-10-30 作者:[待确定]

各地、市委,自治州委,各县(市)委并即转各公社党委、大队总支、生产队支部:

目前正是野生植物成熟,野生动物肥壮,秋庄稼全面收割的时期,这个时期正是开展小秋收运动的黄金时候,必须抓紧时机,立即行动,在全省掀起一个小秋收的群众运动。

今年,由于遭受了解放以来空前未有的严重灾害,粮食普遍减产,口粮、种子、饲料、公购粮都安排得比较紧,社员农业收入有所减少。为了弥补自然灾害造成的严重损失,安排好群众生活,必须贯彻执行低标准,瓜菜代,管好粮食,办好食堂,劳逸结合五条办法,必须在做好“大秋收”的同时,开展“小秋收”运动,发动群众,千方百计,采集野生的粮、菜、油、肉,并对家生的庄稼进行复收复打,从这两个方面,力争多收一些粮食和野粮野料。

我省野生植物动物,资源丰富,品种繁多。可以直接供人食用或加工后供人食用的野生植物就有好几百种,可以供牲畜食用的野生植物为数更多,可以供人食用的野生动物种类也很多。另外,野生药材、野生纤维、野生油料,也都极为丰富。充分采集、运用这些资源,不仅可以增加很多人的食品、牲口的饲料,补充粮食和饲料的不足,增加很多工业原料和出口物资,而且可以给社员增加经济收入。去年“小秋收”的工作虽然很不扎实,但是曾给地方工业提供了二千九百余万斤原料:“五野”即:野生淀粉、野生油料、野生纤维、野生烤胶原料、野生药材的出口量,曾经占到全省出口总额的28.8%,充分说明了全省野生资源的丰富。再拿天祝县的事例来说,该县永丰公社松林大队,由于去年小秋收中采集了大量的野粮、野料,不仅改善了社员生活,增加了牲口饲料,而且节约了粮食四万六千多斤。今年该县由于开展了以“三代”代食、付食、畜食;“三野”(野粮、野菜、野肉)为中心的小秋收运动,从六月到现在,已经采集野粮二百七十五万斤和大量的野菜,并猎获了不少野生肉食,使社员生活得到了妥善的安排。这些事例生动地说明大抓野生植物动物的重要性。庄稼复收复打的潜力也很大,平凉组织辅助劳力和半劳力复收复打,已收回一百余万斤,岷县到十月初就收回粮食四十九万五千多斤,德乌鲁市集中两万八千个劳力五天内就复收粮食二十一万多斤,洮江县双岔公社组织了一千五百八十名干部和社员在两万多亩地里进行复收,已收回粮食八万九千多斤,每亩平均四斤。正因为小秋收潜力很大,油水很多,可以解决很大问题,因此各级党委必须把小秋收列为大秋收的重要组成部分认真地抓起来,发动广大群众,采取积极措施,好好地大搞一番。为此,省委特作如下指示:

第一,加强领导,组织力量,立即行动。目前秋收尚未结束的地区,应先组织辅助劳力和半劳力积极进行,秋收基本结束的地区,必须进一步组织全劳力大规模进行,全省可以抽出劳动力的百分之二十,约八十万人,投入到“小秋收”和副业生产上去,要求资源丰富的地方,按人口平均每人搞五十斤(包括野粮、野料和淀粉,不包括野菜),一般地区每人搞三十斤。全省总计搞三亿斤。

第二,机关、学校、厂矿、事企业单位都应该结合大办农业,积极开展这个运动。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能搞多少搞多少。

第三,以“集体经营为主,个人经营为辅”。集体的,由生产队规划布置,组织领导,以生产小队或食堂为单位去进行,收获的东西,那个单位采集的归那个单位支配。社员个人利用时间采集的,归个人所有。自食出售,由社员自己决定。

第四,参加集体“小秋收”的社员,必须给予应得报酬,办法可以采取按人分配任务,任务之内评记工分,超过任务部分给予奖励。报酬由生产小队的总工分中均摊。

第五,在组织采集野生植物动物的同时,还要注意做好保管、贮存、加工、收购、调运等一系列工作,严防抛撒、霉烂和其它损失。接受去年经验教训,今年及早妥善安排,相互衔接,环环扣紧。商业部门应当根据“小秋收”分散的特点,抽出一些人员,增设采购点和代购站,巡回四乡,挨门串户,及时收购,或者与采集单位签订合同,按合同办事,收购价格应该贯彻优质优价政策,分等论价,按价收购。

第六,加强技术指导,科学研究部门,应把当地产量大、分布广的野生植物根、茎、种子等进行科学分析,确定那些营养量最大,那些较差、有毒,那些无毒,那些加工后可以去毒,那些现在可以食用,榨油、作饲料,那些目前还无法加以利用,以便指导群众有目的的进行采集。

第七,加强组织领导,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地、县社各级党委应组织工作组,进行检查督促,是做好小秋收的主要保证。生产队事前应了解资源分布情况,根据资源多少,地区远近安排劳力,组织队伍,并且要在行动之前讲清报酬办法和那个单位生产归那个单位支配的道理。对于远征队还要规定粮食补贴办法,解决他们粮食不够吃的困难。

机不可失,时不再来。目前正是时候,必须抓紧时机,迅速开展运动,各地接到这个指示后,必须立即动手,具体规划,迅速布置,全面开展,并将布置情况和工作进展及时报告省委。

甘肃省委1960年10月30日(甘肃省档案馆91—4—695卷)

来源:

甘肃省某档案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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