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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批转财政部党组“关于停止若干地区和单位任意占用国家收入的请示报告”

日期:1960-11-25 作者:[待确定]

各中央局,各省、市、自治区党委,国务院各部委党组:

现在把财政部党组“关于停止若干地区和单位任意占用国家收入的请示报告”转发给你们,请督促有关单位认真研究,依照执行。

最近时期国家财政收入情况仍然不好。其原因除了主要是由于农业灾歉、轻工业减产等因素以外,财政纪律松弛,有些地区和单位任意占用国家收入这是不能容许的。我们的财政工作中,既要实行政治挂帅,大搞群众运动,又要实行严格的财政管理和财政监督。最近一个时期,财政管理和财政监督存在着一种不能容忍的自流现象,有许多方面制度和管理简直好象是没有了。不少地区和单位,不注意遵守国家的财政制度和财政纪律,单纯从本地区本单位的局部需要出发,化中央收入为地方收入,化预算内收入为预算外收入,化国家收入为集体收入。财政管理机关怕挨骂,不坚持原则,不坚持制度,不敢进行斗争,自己不敢进行斗争,又不向党委报告,甚至有些财政机关本位主义相当严重。这些错误做法,都应当改正。中央认为,现在对于财政管理制度,必须强调从严,强调遵守纪律,强调必要的集中管理。财政部门要切实负责,加强管理,加强监督,敢于向一切违反财政政策和财政纪律的不良现象作斗争。要如此,财政机关本身就要成为遵守党纪国法的模范者。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对一切有关干部进行一次加强整体观念和遵守管理制度的教育,并且对于执行财政制度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凡是不符合国家制度自行占用国家预算收入的,必须立即清理交入国家预算;凡是把属于预算内的收入转到预算外的,必须立即纠正,纳入国家预算,凡是把属于应当由企业利润留成开支的费用自行挤入成本的,应当立即清理退还;一切应当征收的国家税款,必须按照规定及时收起来,不能自行规定免税;企业开展综合利用和多种经营的利润收入,除了按照规定提取一定比例的利润留成以外,也应该当全部上交国家预算,不能自行留用。

中央一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发至省级]

财政部党组关于停止若干地区和单位任意占用国家收入的请示报告

中央:

最近一个时期,有些地区和经济部门发生了任意占用国家收入的现象。有的是把应该上交国家的企业利润收入,转作本地区本部门的收入;有的是把应该征收的国家税收,也随意停止征收;还有的是把应该在基本建设投资中开支的费用和企业利润留成资金中开支的费用,自行挤入成本中开支。据我们了解,单是把预算内收入转作预算外收入,估计就有十亿元左右。这样就减少了国家财政收入,分散了国家的资金,在国家建设计划的管理上和资金的管理上,造成了混乱,不利用贯彻执行“全国一盘棋”的方针。主要情况如下:

(一)有些地区和部门自行决定把企业进行综合利用和多种经营的利润扣下来,不上交国家,作为各企业单位的机动财力,化大公为小公。如有的部门和地区规定,实行多种经营的收入三年不上交国家,自收自用。有的省财政厅、商业厅规定,商业部门的储运收入,从一九六零年一月一日起,不上交国家,由各级商业部门自行掌握使用。

(二)某些地区自行规定留用上交国家的企业利润收入。如有的省规定,工业企业生产尖端产品的利润,不上交国家,留归市和企业单位使用。辽宁省财政厅、商业厅规定,商业部门所属企业搞综合利用和多种经营的利润收入,以及水产供销业务的超计划利润,从一九六零年一月一日起,不上交国家,放在预算外管理,留给省、市(县)和企业单位使用。另据山东省财政厅报告,高唐县竟擅自决定把有盈利的企业移到预算外管理,收入不上交国家;而有亏损的企业则放在预算内管理,亏损部分要国家给予补贴。

(三)有些城市没有认真执行国家的税收政策,对应当收的税款规定不收。如有的市规定,城市人民公社企业和公私合营饮食服务业不征所得税、经省里发现后,先后几次督促他们纠正,也没有及时改过来。此外,目前企业单位和人民公社欠税、漏税的现象也比较普遍,据部分地区的典型调查,欠税和漏税的单位约占检查户数的百分之四十左右。

(四)有些企业单位,把应该在基本建设投资中开支的费用和应该在利润留成资金中开支的费用,挤入企业生产成本中开支,减少了国家收入。如鹤岗矿务局把一九五九年遗留的基本建设工程费用四百多万元全部摊入生产成本,并且还把办公室、食堂、仓库、街道托儿所的支出也摊入了生产成本。还有些地区把应该在行政管理费和事业费中开支的款项也挤入了企业生产成本。据了解仅北京市各工业局挤入企业生产成本中开支的,就有七百多名行政和事业单位的职工工资和经费。

我们认为,上述这些做法是违法乱纪的现象,必须改正。乱挤生产成本,化大公为小公,化公为私,把应该上交国家的资金留下来,用于计划外的基本建设或移作其他开支,既不符合“全国一盘棋”的方针,也不符合中央关于开展增产节约运动,缩短基本建设战线指示的精神。这种做法如果不加以纠正,将对国民经济产生种种不利的影响。过去一段时间,财政部门对资金管理不严,有些制度规定不够及时不够明确,对于乱拉乱用资金现象的滋长,负有严重责任。

为了保证完成和超额完成一九六零年国民经济计划和国家预算,必须立即制止自行留用国家收入的错误做法,一切应该上交国家的各项企业收入,必须及时上交国库;一切应该征收的国家税收,必须按规定及时收起来,不能自行规定免税。已经自行规定留用国家收入的部门和地区,应该一律改正,并将留用的收入上交国家。今后凡属于国家预算以内的收入,各部门、各地区都不能自行向预算以外转移。国营企业除了按照规定的比例留用企业利润留成资金额外,其余一切收入都必须纳入预算,上交国家,并且不得扩大留成比例。企业的成本开支,应当按照国家计划委员会和财政部“关于一九六零年国营企业若干费用划分的规定”办理,不能把不应该在成本中开支的费用挤入生产成本。企业发展综合利用、多种经营和生产尖端产品,是一件好事情,财政上应该大力支持,所需要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在企业利润留成资金中开支;所增加的利润收入,除了按照规定的比例提取利润留成资金,留归企业使用外,其余应该全部上交国家,不能自行留用。如果企业需要的资金不够,应当通过计划和预算解决。这样做,既有利于国家计划的统筹安排,也有利用保证企业支出所需要的物资,对国家、对企业都有好处。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拟请批转中央各部党组,各中央局,各省、市、自治区党委。

财政部党组

一九六零年十一月五日

已发:各中央局,各省市委、自治区党委,西藏工委、在京中委、候补中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各党组。共印三九二四份。

来源:

根据文件的原件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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