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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对湖南省委《关于改变基本核算单位规模的请示》的复示

日期:1960-12-21 作者:[待确定]

湖南省委并中南局;

湖南省委十二月十三日《关于改变基本核算单位规模的请示》电收悉。中央同意省委的意见,但在执行时,应当和整风整社一道,在整社后期实行,以免妨碍当前的整风整社工作。

中 央一九六O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

湖南省委关于改变基本核算单位规模的请示

(一九六0年十二月十三日)

中南局、中央并主席:

在我省三级干部会议上,各地县同志都提出要改变基本核算单位规模的问题。大家认为现有的基本核算单位——生产大队,有相当一部分是过大了。全省共有一万六千二百五十四个大队,其中五百户以上的有六千八百多个。基本核算单位太大,大队下面要设生产队、作业组(相当于生产小队)两级,层次多不便管理,也不便吸收群众参加管理和监督,群众说:“看不到,摸不着”。我们经过慎重考虑之后,认为基本核算单位的规模,应当作适当的调整。具体意见:一部分规模较小的,如三百户左右的,居住又集中,就不动了;超过了三百——四百户的,或者虽然户数不算过多,但居住分散、地区辽阔不便管理的,可以适当划小一点。但无论哪种变动,均应取决于多数社员的意见,不能由少数人简单地硬划。少数规模虽大,但办得好,群众不愿意分的,也不要勉强分。另一方面,分的时候,要尽量以现有生产队为基础,可以两。三个,或三、四个生产队合并为一个核算单位,不要打乱重分。人民公社和作业组两头基本上不动。我们的作业组一般二十户左右,大的三十多户,小的十来户,一般相当于其他省的生产小队。我们打算把现在的作业组一律改称为生产小队,作为包产单位。基本核算单位可以叫做生产队也可以叫做生产大队,但基本核算单位和包产单位之间,不要再设一级了。公社一般不动,少数规模过大,不便管理的可以分开。由县委提出,地委审查,省委批准。一般公社的核算单位在二十多个不到三十个的,可以不设管理区,三十个以上的要设管理区,作为公社的派出机构(虚线)。

原生产大队大于过去高级社的三倍、四倍,既不符合中央和主席的指示,也不符合群众的要求,但已经打乱了原有的高级社,再恢复过去高级社的规模也有困难。只好在现实的条件下,作局部调剂。

以上意见是否有当,请中央指示。

中共湖南省委一九六O年十二月十三日

来源:

湖南省某档案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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