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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有些公社强迫群众拔掉超过规定的土地上的青苗

日期:1963-9-3 作者:陶建中, 编

陶建中、编

新华社南昌讯 江西省农村有些地方强迫群众拔掉超过“六十条”规定的开荒土地和“十边地”上的青苗。

星子县欢桥公社党委在6月上旬决定,凡是超过“六十条”规定的开荒地上的作物,限三天内部拔掉。大队干部在讨论公社党委这个决定时有人认为:凡超过规定的开荒地,应当收回,但这些地上目前所种作物,水稻已抽穗60%,棉花正开花现蕾,红薯藤长有几尺,瓜菜豆类已经全部开花结实,如果全部拔掉实在可惜。因此提议采取以下办法处理:作物归集体收的,由集体给社员种子、肥料和开荒费;作物由社员私人收的,顶作口粮;妨碍水利建设、水土保持和集体生产的先拔掉。这些办法,大家一致赞同。但公社党委书记李泽光却大骂,说这是不执行党委的决议,是尾巴主义,是破坏集体经济。并确定,以全公社四个工作片为单位,以驻片的公社委员为队长,组织片内所有干部成立拔苗队,采取先党内后党外,先干部后群众,先拔自己的后拔群众的,把超过规定的开荒地上的作物全部拔掉。据初步统计,共拔掉全公社一千六百户的超规定的土地上的青苗,估计约损失粮食十六万斤。于都县段屋公社,在公社党委扩大会议上决定,凡是私人开荒没有计算为自留地的一律把青苗铲掉。会后用了四天工夫就铲掉青苗二百多亩。九江县江洲公社还开展了一个所谓“废荒运动”,把群众开荒所种的即将成熟的作物全部铲除。有的社员为此哭哭骂骂,向干部下跪哀求,有的甚至要投河、上吊自杀。

江西省委最近发出通报,要求有关地区立即进行检查,采取具体措施,坚决纠正这种错误做法。通报指出,对于社员群众超过“六十条”规定标准的自留地、开荒地,应当通过社会主义教育,引导社员自觉地归还集体,已经种上了作物的,应当在作物收获之后,再作适当处理,决不准采取简单粗暴的办法,更不允许强行拔掉青苗。

来源:1963年9月3日新华通讯社编《内部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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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图书馆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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