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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将开始进行宗教制度的改革工作

日期:1958-7-28 作者:彭雪

彭雪

新华社西宁7日讯 青海省即将开始进行宗教制度改革工作。

青海省是个多民族地区,除汉族外,蒙、藏、土、回、撒拉等少数民族,不是信仰伊斯兰教,就是信仰喇嘛教,而且宗教思想意识比较浓厚。

目前青海正处在一个社会主义大革命和社会主义大建设时期,劳动人民的政治优势已经树立或正在树立;剥削阶级的经济基础已经或即将被摧毁;剥削阶级的政治威风已经或即将被打垮。但是,剥削阶级残余分子并不甘心死亡,他们和宗教界的反动上层分子互相勾结,利用宗教作垂死的挣扎,千方百计地反抗社会主义改造和破坏农、牧业生产,妄图继续保持其封建特权和经济利益。他们到处散布“合作化对宗教不好,要顶住合作化,赶走共产党”;仇视和打击新生力量,杀害民族干部;强迫群众大量参加宗教活动和兴修寺院,阻挠挖泉、修渠和开矿;强迫儿童当阿卡、活佛和满拉,反对办学校,除“四害”和宣传文化科学知识。同时在经济上不断加重对人民的剥削,除了收高额地租和放高利贷以外,大量强迫摊派布施,强迫收“天课”、“学粮”等。据了解,蒙、藏、土等族人民每年被宗教剥削去的钱至少有二千多万元,每户平均二百元左右;回族农民每年的宗教开支约占其全部收入的40%。他们还在帝国主义和西藏反动派的唆使下,以宗教寺院为据点,假借“保护民族宗教”为幌子,利用少数民族还有不同程度的宗教意识,大肆造谣、欺骗和裹胁群众,从今年4月份在青海掀起了全面的反革命武装叛乱,妄图恢复其反动统治,阻挠社会主义改造。

为了保证社会主义改造的彻底胜利,大力发展生产和把少数民族从宗教的压迫下解放出来,中共青海省委在7月下旬召开了牧业区州、县委书记会议,根据中央统战部青岛会议的精神,讨论并通过了“关于改革宗教制度的决议”,确定要彻底改革宗教制度,废除宗教对少数民族的一切压迫剥削制度和精神束缚。决议中确定进行宗教制度改革的措施有下列四点:

一、坚决改革宗教制度。凡不利于社会主义,不利于生产发展和少数民族进步的宗教制度一律要废除。①废除寺院地租、畜租、高利贷、强迫摊派布施,强迫供“忙加”、强迫收“天课”、“学粮”及其他一切经济剥削;②废除寺院私设监狱、刑具、法庭,打罚群众和用炸油锅、烙铁等非刑审讯群众;废除寺院没收死人财产,强迫群众无偿劳役以及其他一切政治上的压迫;③严禁寺院坝占“护山”森林、草原、强迫群众留“神畜”、煨桑和参加宗教活动;严禁阻止挖渠、打井、开矿、除“四害”及其他一切妨害和破坏生产的行为;④严禁寺院和宗教人员反对办学校、反对宣传科学知识、反对群众讲卫生和学习汉文汉语及其他一切破坏文化建设的行为;⑤废除寺院阻止宗教人员还俗,反对宗教人员参加生产,强迫儿童、少年当阿卡、活佛、满拉及其他一切强迫信教的制度,严禁强迫十八岁以下的儿童、少年当活佛、阿卡和满拉,逐步废除“活佛转生”制度。

在上述宗教制度废除以后,还要从政治、经济各方面对宗教加以限制,并对其继续压迫、剥削群众的行为依法处理,以巩固改革宗教制度的成果。但对于群众完全自愿的念经、布施等宗教活动,不予干涉,以体现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二、彻底改造宗教人员,使大部分宗教寺院瓦解。对于宗教上层中的反革命分子,一律逮捕法办;对于有反革命嫌疑的分子,要一律集中管训,严加审查,该法办的法办,该管制的管制。对于右派分子,要彻底斗丑、斗臭,并视其罪恶大小分别予以处分。不论反、坏分子或右派分子,处理时都要在群众中公布其罪恶事实,发动群众检举、揭发和斗争,剥光其政治资本。对于一般宗教人员,必须加强教育,支持他们还俗和改革宗教的要求,帮助他们参加劳动生产和选择青年贫苦宗教人员上学。总之,要使大部分寺院解体。对于自愿继续坚持宗教职业的人,还可以允许他们在寺院,但要加强对他们的教育和改造,使其参加各种劳动生产,自食其力。扶持进步分子担任各种宗教职务,把宗教完全置于党的领导之下。并在每个寺院成立居民委员会或居民小组,以加强行政管理和监督教育。

三、广泛发动群众在揭掉封建盖子的同时,把宗教斗丑、斗臭、斗垮。在广泛发动群众诉牧主、头人压迫剥削之苦的同时,要发动群众和贫苦的宗教人员诉反动宗教上层分子和宗教制度压迫剥削之苦。用新旧社会对比、算宗教剥削账等办法,发动群众开展诉苦斗争,控诉反动宗教上层分子压迫剥削之苦,再诉宗教制度压迫剥削之苦,彻底揭开宗教黑幕。向群众讲明,宗教人员不劳而获的收入,是剥削劳动人民的血汗,宗教制度是反动阶级统治劳动人民的工具,是为了麻醉、愚弄人民服从剥削阶级的统治、长期当剥削阶级的奴隶。使群众认清宗教为剥削阶级服务的反动本质,“念经是假的,剥削是真的”的道理,造成一个广大群众和寺院一般宗教人员内外夹攻、声势浩大的改革宗教制度的运动。树立劳动为荣,不劳动为耻的社会风气,把宗教从政治上斗丑、斗臭、斗垮。在提高群众思想认识和阶级觉悟的基础上,教育群众相信自我解放的力量,和劳动创造一切的伟大意义,消除宿命论的迷信观点,自觉的起来打破宗教锁链,从宗教制度压迫剥削下解放出来。

四、加强对党员、干部当前形势的教育,使他们认识宗教的反动本质,彻底纠正把宗教当作老虎屁股不敢摸的右倾思想,不断破除迷信,解放思想,大胆和宗教开展斗争。对于少数民族党员、干部更应该加强阶级教育,严格划清共产主义与宗教的界限,扫除迷信思想,并且要在党内说明党员没有信仰宗教的自由,教育少数民族党员放弃宗教信仰,清除宗教观点,积极与宗教开展斗争;经过反复教育,对于仍然坚持宗教立场的少数民族党员,要将他们开除出党,以不断加强党的战斗力,使大多数党员积极站在群众运动的前面,把群众改革宗教制度的运动领导起来。

决议中并指出:在加强宗教工作的过程中,要分开宗教制度和宗教信仰,宗教制度必须坚决改革,人民的宗教信仰还应该继续予以尊重。不要干涉人民宗教信仰的自由,同时也反对强迫人民信教,深入的、全面的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这是我们和宗教斗争的重要武器。只有拿起宗教信仰自由的旗帜,才能争取广大群众,孤立和打击敌人,在对宗教制度进行改革中和改革以后,都要遵照社会主义的原则,继续保持与宗教人员的统一战线关系,加强对他们的教育和改造,促进他们成为自食其力的社会主义社会的公民。在彻底批判与克服统一战线工作上右倾保守思想的同时,也要防止不发动群众、不走群众路线的急躁情绪的产生,正确执行党的政策。

目前,关于宗教制度改革的问题,全省除已在各级党组织中作了传达报告和动员以外,并已开始在一般党员和干部中进行传达报告。

来源:1958年8月19日新华通讯社编《内部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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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图书馆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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