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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判芮沐先生在资本家生产资料所有权问题上的几个修正主义观点

日期:1958-10-0 作者:刘家兴

刘家兴

马克思列宁主义者认为资本主义所有制是资本家占有生产工具、生产资料,剥削工人阶级的一种剥削制度。在这种制度里作为剥削者的资本家首先占有了生产工具、生产资料,然后通过雇佣劳动的方法来对工人阶级进行剥削。资本家是否占有生产工具、生产资料是能否能剥削工人阶级的一个决定因素。这里资本家对生产工具、生产资料的占有,是通过所有权的法律形式来体现的。因而资本家所有权这一法律概念,本身就意味着资本家的剥削意义。

无产阶级革命是要消灭资本主义所有制的。消灭资本主义所有制意味着改变生产工具、生产资料私人占有状态。意味着改变资本主义所有权这一法律形式。

在我们的国家里,由于民族资产阶级在民主革命时期在一定程度上参加了革命,在社会主义革命中他们一般都接受了社会主义改造,由于我国在过去是一个经济上比较落后的国家,我们还有必要发挥他们有利于国计民生的一面,因而党和国家创造性地运用了马克思列宁主义过渡时期的理论,对资本家的生产资料实行了赎买。对资本家生产资料的赎买是多种多样的,随着对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的各个不同阶段,出现了许多不同的形式。全行全业公私合营中的定息制度就是国家对资本家生产资料赎买的一种具体形式。

因此根据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理论及我们党和国家对私改造的赎买政策来正确阐明各个时期改造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法律形式是我们的重要任务。

但是芮沐先生在阐述资本家生产资料所有权时,却是站在资产阶级立场,用修正主义手法来混淆社会主义社会与资本主义社会的本质区别,来模糊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从而在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外衣下大肆贩卖自己的修正主义观点。

(1)芮沐先生不分任何社会条件,把资本家的生产资料所有权都说成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这个综合概念代表着资本家的整个剥削过程。例如他强调:“在谈到资本家生产资料所有权的综合概念时,提到了其中包括的生产资料具体物上所有权的一面,而忽视了反映剥削过程的其他法律形式——雇佣劳动及其他收集资本的法律式和利润请求权的各方面,是不对的”。因此,他接着就说:“资本家对于利用来剥削工人的那部分财产是否属于它自己就占有剩余价值来说没有决定意义”。芮沐先生把这个资本家所有权概念说成好象任何社会都可以用。任何社会里资本家的所有权都是这样的含义。其实这个概念是把许多法律形式,甚至雇佣劳动都说成是资本家的所有权,这样的资本家所有权概念只能实用于资本主义社会,只是资产阶级学者为资产阶级剥削利益服务的反动理论。

因为在资本家看来他的所有权只限于具体的生产资料,只限于用具体的生产资料剥削工人,那是很不够的。必须还要利用一些其他的法律形式来为自己的利益服务。所以在资本主义社会里,确实有些法律形式就是资本家收集资本的方法。芮沐先生在阐述我国资本家生产资料所有权时,也从这样的立场观点出发,用剥削者的观点来看待我们社会里许多具有革命意义的法律形式。把我们改造资本主义工商业的许多形式说成是与资本主义社会一些法律形式一样是资本家收集资本的办怯。例如他说:“在解放后,我们还允许其剥削的时候,他(资本家)的资本不仅通过原来的占有的厂房、机器、设备,通过雇佣劳动来构成。而且人民政府还给予了大量贷款,并在加工定货中供给了主要原材料”。雇佣劳动在人民国家里(哪怕是解放初期的劳资问题)那与资本主义国家根本不同(剥削实质相同,但工人阶级的地位不同)。贷款在解放初期是为了扶植私营工商业,是我们贯彻利用、限制、改造政策办法之一。加工定货是对资本主义工业,从原材料供应及产品销售去控制资本主义经济的国家资本主义的中级形式。这个法律形式的意义正如李维汉同志在关于“公私合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的说明中指出:“经过国家资本主义的各种中级形式国家逐步地加强了对大部分资本主义工业的原料供应和产品的掌握,在不同程度上将它们的生产纳入国家计划的轨道,在不同程度上限制着它们的生产无政府状态的破坏作用,发挥了它们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积极作用”。因此这些法律形式是人民政权下的法律形式,它是体现劳动人民的意志,是由无产阶级的革命政策所决定的根本不同于资产者国家只是反映资本家的剥削利益的法律形式。大家知道资本家剥削,一方面是占有生产资料、生产工具,另一方面是雇佣劳动。资本家之所以称为资本家,是由于这两个因素决定的。但芮沐先生确要在表面上否定资本家占有生产资料剥削工人这一基本事实。他这样的观点与我们全行业公私合营后资本家经过清产核资、对具体生产资料没有所有权而仍然拿定息对工人阶级剥削的道理没有相同之处,因为首先我们这样解释是以赎买政策为根据的,而他的论点却是从资本家能否剥削为出发点的。其次我们这样说并没有否定资本家占有生产资料剥削工人的基本道理,而只不过是说在改造过程中资本家原来占有的生产资料已经折合成一定的股额(货币额),这个股额还是资本家的财产所有权,正因为有这个股额才能领取定息对工人阶级进行剥削,而他这个论点既不是根据这样的客观事实提出的(当然正确根据这一客观事实是不会提出这样错误论点的),也不是在阐明我们的赎买政策,而似乎是客观的在叙述任何社会资本家剥削工人阶级的情况。因而看来芮沐先生好象是在揭露资本家各种各样的剥削形式。其实,芮沐先生正是在维护资产阶级各方面的剥削利益,为资本家不仅占有生产资料来剥削,而且除了占有生产资料以外的种种剥削提供理论根据,使人感到无产阶级革命取消了资本家生产资料所有制并不等于消灭了剥削。因此,芮沐先生在这里不仅混淆了与资本主义若干法律形式的界限,不仅是在给资本家争剥削的权利,不仅是在歪曲地说我们在有意识地供给资本家以资本去剥削工人,而且对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理论进行了修正。

由于他的修正主义观点不但把资本家的生产资料所有权概念说成是个综合概念,不但认为我们对私营工商业改造的加工定货等法律形式是资本家收集资本的方法,而且对我们宪法有关规定及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整个改造过程进行了歪曲。宪法第十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保护资本家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和其他资本所有权”。根据刘少奇同志宪法报告中说,生产资料以外的资本所有权是指的如商业资本。由此可见,这里资本所有权的含意丝毫没有包括什么银行贷款,加工订货与雇佣劳动。而且最清楚不过的说明资本家的所有权是占有生产资料的情况。而芮沐先生硬要说这整个一条都是指他所主张的所谓资本所有权。很显明芮沐先生是在为资产阶级资本所有权找根据,是便于他贩卖资产阶级资本所有权所包含的货色,是要我们象资本主义国家那样采保护资本家的所有权。大家知道,我们改造资本主义的过程是赎买的过程,是社会主义成分渗入资本主义代替资本主义的过程。而利润的分配形式只不过是改造过程中赎金支付的具体形式。但芮沐先生却说我国对资本主义工商业逐步改变为全民所有制的过程只就是逐步限制资本主义剥削,限制其利润的过程。我们说,改造资本主义的过程是要限制资本家的利润,我们的利用限制改造政策中的限制也包含有限制资本家利润的一面,甚至可以说,限制资本家的利润,在资本主义企业未公私合营前还是在改造工作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就是合营后也较为突出的表示了限制资本家的利润。但是对于我们整个改造过程来说,当然远远不能限于利润的限制,而特别在社会主义改造高潮后,我们改造过程更突出更重要的是生产关系的改变过程,是消灭资本主义的过程。芮沐先生在这里不提改造过程的生产关系的变化,不提改造过程最后就是消灭资本主义生产资料所有制。那么我们请问与资产阶级国家有些资产阶级学者主张对垄断资本的所谓限制有什么区别呢?

(2)马克思谈到股份公司的时候说:“以社会化的生产方式为基础,并以生产资料和劳动的社会集中为前提的资本……是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的边限内作为私人所有权的扬弃。”“在股份公司内,职能与资本所有权分离了。资本主义最高度发展的这个结果,是达到把资本重新转化为生产者所有的过渡点,但这已经不是当作个别分立的生产者的所有权,而是当作合股的生产者的直接的社会财产的所有权”。我们知道马克思在这里是从资本主义社会资本的积聚与集中的情况来说明这个问题的。是在揭露资本家用更巧妙的形式来欺骗与剥削劳动者的。因为在资本家看来法人是作为权利主体,为本身财产的占有者,作为同它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分开而独立的法人本身财产权利和义务的担当者而来参加民事流转的好处就是能使资本家可能估计他在从事某种经济活动时所担负的风险的范围。而且马克思也同时指出了这种变化并没有改变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的边限内,更好地运用资本的一种方法。在我们国家里,“资本主义工业在转变为国家资本主义中级形式后,企业仍是资本家所有。”(薛暮桥)在个别合营时“企业由私有转变为公私共有”(李维汉)。在全行业公私合营后“基本上企业是国有”。这是由生产关系的情况所决定的。因为在私营时是资本家掌握生产资料,掌握企业的经营管理权,企业仍是资本主义企业。个别公私合营时,资本家在公方代表领导下参加一定的经营管理,企业有国家投资、经营的方针改变了,工人与公方代表一起居于领导地位。企业是半社会主义企业。全行业公私合营后,企业经营管理权属于国家,资本家对具体生产资料没有所有权了,按照社会主义企业来进行管理,是社会主义性质。但芮沐先生不正确的论证我国的私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问题,他在引论了马克思上面的话以后说:“当企业还是私营的时候,这里的经济关系是私人占有,公司企业所有权在法律形式上属于公司,公司对外是独立的所有人。”“在私营企业的时期,特别在公司组织的形式下,资本家已把生产资料具体的所有权交给企业。”“一个个资本家因为交出生产资料给企业法人而转移了所有权。”“在企业个别合营的阶段……这里经济关系是公私共有。对企业的厂房、设备、机器等对外仍以企业为独立的民事主体。”(这是指所有权主体)。这很明显,他在马列主义的幌子下贩卖资产阶级股份公司的理论。因为他把私营企业说成是企业与工人的关系,而不是资本家与工人的关系,把企业说成所有权主体后就掩盖了资本家直接占用生产资料剥削工人的实质,就说成好象是超阶级的东西。把我们国家与资本家的关系,说成好象是资本主义社会股份公司与资本家的关系。按照这样的说法,把我国解放初期遗留的,留下来也是为了改造与消灭的私营企业看成是与资本主义国家法人在法律上的同等地位。把我们的合营企业看成是资本的积聚与集中,看成是剥削劳动者、欺骗劳动者的形式,与股份公司一样。按照他这种说法,资本家对他自己企业的财产一直都没有所有权,企业的所有权不是属于任何人,企业的财产所有权就是企业的财产所有权。这在表面上看,芮沐先生是左了。他一直就否定了资本家有所有权,其实,他同一切修正主义者的目的一样,是在掩盖资本主义的剥削,是南斯拉夫修正主义者的所谓超阶级的企业所有制的同义语。(难道真是不属于个人,也不属于国家吗?)至于把我们合营企业说成是所有人,不承认合营企业内国家的财产是属于国家的。国家才是国家财产的唯一所有人(特别是全行业公私合营后的企业)。这实质上与南斯拉夫修正主义者的“社会主义所有制就是国家资本主义”的观点没有什么两样。

(3)芮沐先生在资本家生产资料所有权中,再有一个主要的修正主义观点是,把我们的定息制度说成是资本家的债权请求权。他说马克思说过,股票那只不过一种所有权名义证书,使持有这种名义证书的人有权来领取未来的剩余价值。我们说对的,马克思说过,但谁都知道他是指的资本主义社会资本主义企业与资本家个别人的关系,不是说的我们合营企业与资本家的关系。我们的定息是个什么问题,为什么不是债的关系呢?什么是债,中国人一般的习惯提到债指的就是欠债还钱的“债”。学法律的人就把债理解得广一些,把它看成是一种约束的意思。但是不管怎样理解,其中都包含有一个有权利。一个有义务(或者互有权利义务)。那么国家与资本家的定息关系是怎样的呢?我们从定息的来源上说,它是工人阶级生产中所创造的价值付给资本家的一部分,是资本家占有股额所有权对工人的剥削,是工人阶级给付资本家的赎金。从定息的存在来看,他代表着资本主义所有制基本消灭后所遗留下来的剥削关系的残余。它意味着合营企业中对私股利润的分配方法(当然这不同于一般利润的分配方法。它的政治意义是支付赎金,在经济意义上它不以企业是否有利润为转移)。它意味着国家对资产阶级还在赎买中。从我们赎买政策本身来说,定息制度是它发展的新阶段,是它借以反映目前工人阶级与资产阶级,国家与资本家的特殊关系的方式。因而,定息是党和国家的赎买政策在一定时期一定条件下的具体表现形式。它是赎买政策的一个部分,它与整个赎买政策一样,是对资产阶级进行赎买。就资产阶级的生产资料来说,本来就是工人的,工人拿回生产资料,付给一定赎金,这是工人阶级的自愿,不是与资本家之间的一般什么法律关系。赎金给多少,怎样给,这决定于工人阶级及全体劳动者的利益,不决定于资本家与国家的讨价还价。至于某些问题与资本家进行协商,那只应该理解为对资本家政治上的团结教育、改造,不能看成是一种民事上的活动。实行了定息根本不意味着国家有什么义务,相反的,资本家也根本不产生什么权利。至于资本家凭领息凭证或其他合法证件可以领取定息,那只能是资本家凭借自己的股额所有权。股额所有权是资本家对自己的财产权利。根本不是对国家的权利。所以国家同资本家根本不是什么债权债务的关系问题。芮沐先生说是债权请求权,他至少不能回答下列问题。即:1.就政策来讲赎买根本不同于买卖,资本家不是什么出卖人,而是名符其实的剥夺者,我们给付一些赎金,难道国家就成了债务人?2.事实上,资本家的生产资料折成了股额,其中并不能说明是转变成什么性质的债权(股额还是资本家的财产权利),这怎样会成为债权呢?这又是什么债权呢?3.就逻辑上说,工人阶级自己拿回自己的东西,反而还成了债务人,资产者把别人的东西强占过去,现在要他还回来,倒还成了债权人,这又怎样说得通这个道理呢?芮沐先生避开了生产关系,脱离了政治形势,抹杀阶级斗争,歪曲党和国家政策,把国家与资本家这种特殊公私关系,把这种特殊形式的赎金支付关系,说成一般债权与债务关系,事实上是一个维护资本主义所有制的不折不扣的修正主义观点。

芮沐先生之所以把定息说成是资本家的债权请求权是还有一个所谓事实根据的。其实,他的所谓事实根据与真正的事实完全不同。1955年11年22日人民日报社论指出:“赎买是工人阶级在这个时期内,在为了满足人民和国家的需要而生产的时候,也从利润中分配一部分给资产阶级,而不是由国家另外用一笔钱向资产阶级的生产资料进行赎买。”这里很明显是对资产阶级的赎买,进行赎买的这笔赎金,一个它不是另外从国库拿出一笔钱,一个它是工人阶级从生产中创造出来的新价值的一部分。而芮沐先生却说:“定息不是企业合营后工人阶级创造价值的一部分,而是交出来的生产资料,通过工人具体劳动转移到新产品上去的旧价值的一部分。”我们知道资本家在清产核资实行定股后对具体的生产资料早就没有所有权了(只有股额的所有权),生产资料早就为国家掌握了。企业生产中生产资料的折旧问题早已属于社会主义经营管理范畴,这那里还有什么资本家生产资料的折旧问题。同时赎金是新价值的一部分,它是具有强烈的阶级内容的政治概念,折旧金是旧价值的转移,它是属于生产过程中的经济术语,这是两个显然不同的问题,怎么能把赎金说成是折旧金呢。而且对资产阶级赎买支付的赎金固然是包括赎买资本家的生产资料一面(这里赎金前面讲过,丝毫没有折旧金的意义),但也还有其他的方面,例如给资本家的高薪也是我们支付赎金的—种形式,这怎么能把赎金都说成是资本家生产资料旧价值的折旧金(何况资本家具体物上的有所权象前面所说根本没有了)。并且对资本家生产资料的赎买,这是资本家将剥夺去的归还原主(工人阶级),那里是资本家收回他原有的财产呢?芮沐先生为什么这样说呢?其目的就是企图证明资本家现在拿的定息是他原来交出来的生产资料的折旧金,而不是工人阶级现在所创造的新价值。也就是说,定息不是资本家目前对工人的剥削。因此这完全是芮沐先生站在资产阶级的立场为资产阶驭的剥削辩护。至于芮沐先生这里提的所谓“交出来的生产资料”“通过工人的劳动”“转移到新产品上去的旧价值的一部分。”等等,只不过是掩盖资产阶级剥削实质的一些好听的词句而已。

很明显芮沐先生的以上这些论点是极其荒谬的。这些论点不但反映芮沐先生固有的资产阶级学术观点,而且芮沐先生的资本家生产资料所有权是在大量的散布旧法观点,修正主义观点,实质上,这些观点正是为资产阶级右派分子输送理论根据。

来源:《北京大学批判资产阶级学术思想论文集 [科学研究大跃进专刊]》,高等教育出版社1958年12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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