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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商品生产和价值规律

日期:1959-5-0 作者:薛暮桥

薛暮桥

我国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向我们经济科学工作者提出了一项新的任务,就是深入地研究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其中包括研究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商品生产和价值规律所发生的作用。

斯大林的“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的出版,在我国引起对上述问题的学习热潮。当时我国还存在着多种经济成分:社会主义国营经济、资本主义经济和个体经济。在这种情况下,商品生产还广泛存在,这是没有问题的,谁也不会怀疑。但是,在当时我国的具体条件下,资本主义经济和个体经济的生产,除受价值规律和剩余价值规律支配外,是否还受国家计划控制?社会主义经济规律对它们是否也起作用?对这些问题却是有争论的。

在一九五六年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取得决定性的胜利,社会主义经济已占绝对统治地位的时候,对商品生产和价值规律问题的讨论又进一步展开。当时讨论的中心是:国营工业所生产的生产资料和消费品是不是商品?商品生产的范围和价值规律的作用还有多大?价值规律在国民经济的计划管理中是否还占重要地位?这些问题经过几年的讨论,虽然还没有得到一致的意见,但大家对这些问题的认识水平无疑是显著地提高了。不用说,这些问题在理论上的正确解决,对我们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实践,是有重要意义的。

人民公社的诞生,使商品生产有了若干新的变化,有些人在认识上曾经一度陷入混乱状态。有些同志认为,人民公社已经接近于全民所有制了,而且快要进入共产主义了。因此他们认为商品生产快要消亡,价值规律也快要不起作用了。他们的根据是:第一,既然人民公社实行农林牧副渔、工农商学兵相结合的方针,它就可以发展成为一个自给自足的单位,大体上满足公社和全体社员在生产上和生活上的需要,因此就不需要再发展商品生产了。第二,既然人民公社实行了工资制同供给制相结合的分配制度,随着供给部分的迅速扩大,而供给部分又采取实物形式,因此不久以后,就没有必要采用商品货币的形式来进行消费品的分配了。第三,有些同志认为,只要“政治挂帅”,农民就再不会计较收入的多少,国家同公社的交换就不必要遵守等价的原则,甚至可以无偿调用公社的产品和劳动。这些混乱思想如不迅速澄清,将为国家和公社带来重大的损失。因此,在这时候,对商品生产和价值规律的研究,更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着叙述上的便利起见,我对这个问题的说明,将先从社会主义的交换关系的具体分析开始,说明我对商品交换和价值规律问题的一般的看法,然后回到人民公社化以后所提出的关于商品生产的一些问题。

社会主义制度下的三种性质的交换

社会主义社会的一切劳动产品,除了一部分自给性的农产品外,一般都要经过交换过程,才能从生产领域达到消费领域,完成从生产到消费的全部过程。社会主义的交换关系,是由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和分配关系决定的;但交换关系对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和分配关系也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对交换关系的研究,将使我们对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和分配关系获得更具体的认识。

社会主义国家的社会产品所以必须互相交换,不仅由于生产的高度社会化,必须有数以万计的企业来分工生产各种社会产品,这些企业在生产中必须互相交换其产品;更加重要的是,由于社会主义社会还存在着两种生产资料公有制,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而且还存在着按劳分配制度。这样就使这些社会产品的交换,一般地还必须遵守商品交换所通行的原则。在社会主义社会,除个体经济的残余外,大体上存在着三种不同性质的交换。

第一,全民所有制的国营企业同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社(或我国现阶段的农村人民公社——下同)之间的交换,或者这一个合作社同那一个合作社之间的交换。交换的双方,是生产资料和产品的不同的所有者,它们各自以自己的产品去同对方进行交换;经过这种交换,产品就从这一个所有者转移给另一个所有者。这样的交换,是没有资本家参加的,不是以获得利润为目的的交换,因而同资本主义的商品交换的性质根本不同。但是,由于它还是两个不同的所有者之间所进行的等价交换,所以它同一般的商品交换还没有什么显著的区别。

第二,国家把国营企业所生产的消费品和从合作社购买来的消费品,经过交换分配给千百万消费者,这是另一种性质的交换。这种交换与前一种交换不同,不是产品同产品的交换。在这里,消费者并不提供任何产品,他们提供的只是一定数量和质量的劳动,和由此取得的一定数量的货币。交换的过程不是“产品——货币——产品”,而是“劳动(为自己劳动部分)……货币——产品”。因此这种交换,实质上是消费品的一种分配方式。但是,这种交换同样要遵守等价(等量劳动)的原则,而且消费品经过这种交换,就从国家所有变为消费者个人所有,可以由消费者来自由支配。因此,这种投入市场的消费品,同一般的商品也没有什么显著的区别。

第三,全民所有制的国营企业同国营企业之间的交换。这种交换形式上同第一种交换类似,但实质上经过交换以后,商品的所有权并没有转移,仍然是国家所有。不过在现行的经济管理制度下,由于这些国营企业都是独立的经济核算单位,都必须各自计算盈亏,所以在交换时候,一般地仍然必须遵守等价的原则。从这个意义来说,这种交换同一般的商品交换也有部分类似的地方。

在研究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时候,把这三种交换关系明确区别开来,是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的。因为它们是在不同的条件下产生的,并通过交换来达到不同的目的。国家必须采取不同的政策,来对待这三种不同性质的交换。

第一,两种所有制之间的交换,对国民经济的发展是十分重要的。因为:(1)在社会主义国家,工业生产主要属于全民所有制,农业生产主要属于集体所有制。只有通过这种交换,国家才能够取得集体所有制。经济所生产的农产品,从而掌握全部社会产品,进行有计划的调配;集体所有制经济才能够取得国营企业所生产的工业品(包括它们自己所需要的生产资料和它们的社员所需要的消费品)以满足生产和生活上的需要。(2)在存在着两种所有制的条件下,只有等价交换,才能保证交换双方的应得的利益,才能最有效地鼓励集体所有制经济中劳动人民的生产积极性。我国农村人民公社的产品,有相当大一部分是要按照国家计划,用商品的形式出卖给国家。在交换中价格的高低,对人民公社的收入的多少有相当重大的影响。在现阶段,这种商品交换仍然有继续发展的趋势。即使农村人民公社从集体所有制过渡到全民所有制,也不会改变产品的交换部分继续扩大的趋势;不过由于所有制的改变,这种交换的性质也将跟着改变,即从前面所说的第一种性质的交换,变为第三种性质的交换了。

第二,国家同消费者之间的交换,由于按劳分配制度的存在,也显得十分重要。只要实行按劳分配制度,提供劳动要取得保酬,领取各类消费品要支付代价,这里就存在着等价(等量劳动)交换的必要性。在按劳分配制度下,社会产品还不丰富,劳动人民之间生活水平的差别还比较大,各人的需要和嗜好又不同,不通过商品货币形式而直接进行实物分配,这简直是不能想象的事情。我国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农村人民公社所以大部分采取实物分配的形式,这与目前农业中自给性的生产还占优势有关。经过农业生产的不断发展,产品中的商品性部分不断扩大,农民的生活水平显著提高,生活需要也更加复杂的时候,就有必要逐步缩小实物分配的部分,扩大通过商品货币形式进行分配的部分。从最近苏联集体农庄逐步改行货币工资制度,我们已经可以看到这种趋势。只有到将来社会产品极大丰富,可以过渡到按需分配的时候,通过商品货币形式来进行分配的办法才有可能逐渐消亡。

第三,国营企业和国营企业之间的交换,也是完全必要的。社会主义社会的各国营企业互相依存,必须互相交换其产品才能不断地进行再生产。同时,为着保证以最少的劳动消耗生产最多的社会产品,必须督促各企业进行严格的经济核算。为着经济核算,各企业在互相交换其产品的时候,也必须采取等价交换的原则,使它们在生产中消耗的活劳动和物化劳动能够得到补偿。这种交换关系一旦中断,任何一个企业都不能够继续生产。如果交换时候不采取等价的原则,价格想高就高,想低就低,就会使国民经济陷入混乱状态。

社会主义社会各个国营企业相互之间的等价交换,与国营经济和集体所有制经济之间的等价交换,国家和消费者之间的等价交换的性质是不同的。在后两种交换中,价格的高低,都会影响某些劳动人民应享受的物质利益。比如,农产品采购价格的高低,不但会影响合作社的收入,而且会影响它的社员——农民的收入;消费品零售价格的高低,也会影响工人、职员和农民的收入。因此,等价交换是为保证劳动人民应得的利益,是为保证按劳分配原则的正确实现。国营企业相互之间的交换,价格高低虽然也影响各企业的收入,但除小量的奖金外,基本上并不会影响企业中职工的收入;因为他们的工资标准,同企业盈利的多少无关。但是,在两种所有制并存,和实行按劳分配制度的条件下,前一种交换和后两种交换总是要互相影响的。特别在目前的情况下,国家为着督促各国营企业增产节约,改善经营管理,也采取了各种物质鼓励的办法。各国营企业在努力完成国家所规定的生产计划的同时,还必须努力完成盈利上缴的任务,并力争超额提奖。它们在互相交换中,也不愿意让自己吃亏。因此,各国营企业相互之间的交换,从整个国家来说,已经是国家内部的产品分配所采取的一种方法,是利用商品交换的形式来实现产品的分配;但从各个企业来说,它们在交换中同样必须在一定的程度上计算各自的物质利益,因而同一般的商品交换也没有十分重大的区别。

社会主义国家的价格政策

前面讲的三种不同性质的交换,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基本上都采取等价交换的原则。只有等价交换,才能保证集体所有制经济在出售其产品以后,能够换回同量价值的产品;保证劳动人民用他们的货币工资,能够换回同他们提供的劳动(扣除为社会基金而进行的劳动)相等数量的消费品;保证各国营企业在生产中消耗的活劳动和物化劳动能够得到补偿。所谓等价交换,就是每一种产品都按照它的价值(社会必要劳动量)来进行交换。

社会主义国家各类产品的价值,还必须用货币形式表现出来,因而还必须为各类产品规定适当的价格。社会主义国家的价格政策,基本上应当以各类产品的价值为基础,尽可能符合于生产这些产品所消耗的社会必要劳动量。但是,由于各类产品的价值难于精确计算,而且在劳动生产率不断提高中,价值本身也在不断发生变化,因此在一定程度上价格背离价值的现象,还是不断会发生的。某些特殊的历史原因和经济情况,也可能使价格在一定范围内背离价值。因此,社会主义国家还有必要经常研究价格政策,必要时也要用调整价格的办法,来调整某些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数量,调整积累和消费的比例,以及工人和农民的生活水平。具体办法是:

第一,利用价格政策来影响某些产品的生产数量,以保持各类产品供需之间的平衡,和各类产品相互之间的比例关系。社会主义国家各类产品的生产,基本上是由国家计划来调节的;但国家在调节各类产品的生产数量的时候,必须正确掌握价格政策。特别对集体所有制经济所生产的各类农产品,正确掌握价格政策更有重要意义。社会主义国家必须正确规定工业品同农产品的比价,和各类农产品相互之间的比价(如粮食同棉花的比价);必要时可以用调整比价的办法,来影响各类产品的生产数量。过去几年,我们曾经稍稍提高棉花的价格,来奖励棉花的增产;也曾稍稍提高猪的价格来奖励养猪,这些措施都收到了相当好的效果。经验告诉我们,假使我们把某一种产品的价格定得太低,这一种产品就会减产,就会完不成国家的生产计划。

有些同志认为,社会主义国家各类产品的生产,都是由国家计划来调节的,国家在调节生产的时候不需要考虑价格政策。这样的认识显然是不对的。不错,在农业合作化以后,特别是在公社化以后,国家利用价格政策来调节生产的事实似乎愈来愈少了。但这并不是说价格政策已经不起作用,而是由于我们的价格经过几年来的调整,已经大体上合于比例,能够保证国家所要求的工业同农业之间,和各类农产品之间的比例关系的实现。价值规律是“无所在、无所不在”的东西,当你没有违背它的时候,它似乎并不存在;如果违背了它,它就立刻出现了。可以设想,假使我们真的把一吨棉花的价格降低到同一吨粮食的价格相等,那会产生什么结果呢?结果一定是种棉花的合作社大量亏本,因而不得不改种其他作物,否则就会因此破产。总之,棉花的产量就会大大减少,就会迫得国家不得不提高棉花的价格。

我们的社会产品种类繁多,数以千计,每一种产品还可能有许多种不同的规格和花色;我们现在还只能够把几百种重要产品列入国家计划。在工农业生产中,列入国家计划的只是重要产品(当然,列入计划的都是大量生产的产品,在工农业总产值中所占比例还是很大的),有很多种次要的工业品、农产品不列入国家计划,国家主要通过加工订货和预购合同等办法来进行调节。对于这一部分产品,价格政策就起比较大的作用。即使对于列入国家计划的产品,也必须规定适当的价格。各国营企业在完成了国家规定的生产计划以后,总愿意多生产获利比较多的产品,少生产亏本的产品,价格的高低对企业生产某些产品的积极性也会有一定的影响。当然,对于国营企业的生产,在规定了适当的价格以后,国家主要通过国民经济计划和订货合同等方式来进行调节;对于人民公社所生产的主要产品也是这样,滥用价格政策也是不适当的。

第二,利用价格政策来影响某些消费品的销售数量,通过流通过程来保持各类消费品供需之间的平衡。国家在出售消费品的时候,也可以利用价格政策,有计划地来扩大或缩小某几种消费品的销售数量。例如我们在白糖过多的时候,曾经减低糖价,使白糖的销售数量显著增加;在白糖不足的时候,也曾经适当地提高糖价,来限制销售数量。许多社会主义国家都利用提高烟酒价格的方法,来限制烟酒等产品的销售数量;有些国家还用提高某些高级消费品的价格的办法,来限制这些高级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对于粮食(面包)和某些药品、书籍、文具等,则往往采取薄利广销的政策。社会主义国家人民的购买力虽然可以由国家计划来控制,但消费品的品种和花色,则让人民自由选择;因此,通过价格政策来影响各类消费品的销售数量,便有重要的意义。

社会主义国家由于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许多种消费品的供应常常满足不了需要。因此,不可能也不应该滥用提高价格的办法来限制这些消费品的销售数量。特别对于人民生活十分必需的消费品,更不能轻易提高价格,以免在实际上降低人民的生活水平。在这种场合,就必须采取定量供应的办法,来限制销售数量,使这些消费品的分配达到公平合理。我国目前对粮食、食油和棉布等的定量供应制度,无疑地是完全必要的措施。如果不是这样,而采取提高价格的办法,则对收入多的人民所起的限制作用不大,而对收入少的人民则是相当沉重的负担,有可能因此而使他们不能满足最低限度的生活需要。因此,利用价格政策来影响某些消费品的销售数量,也象利用价格政策来影响某些产品的生产数量一样,是可以利用的一种办法,但不应该滥用这种办法。

第三,利用价格政策来调整各阶层人民的生活水平,特别是调整工人同农民之间的消费基金的分配。消费品的价格,同人民的生活水平是有着密切联系的。在人民的货币收入不变的情况下,降低消费品的零售价格,就等于提高货币的购买力,从而就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社会主义国家在提高职工的生活水平的时候,通常采取两种办法:一种是提高货币工资,另一种是降低消费品的零售价格。采取后一种办法,不但提高了职工的生活水平,同时也提高了农民等的生活水平;与此同时,也就相应地降低一些国家的积累。因此,消费品的零售价格,是调节国家积累和人民生活的极重要的杠杆。社会主义国家为着保证人民生活的不断改善,必须采取各种措施来稳定消费品的零售价格;在一定的条件下也可以适当降低消费品的零售价格。但是,在降低消费品的零售价格的时候,除不使这些消费品因降价而脱销外,还应当保证国家的积累仍然能够不断增长,从而有可能不断地扩大建设规模,加速完成社会主义建设。

社会主义国家在存在着两种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条件下,农产品的采购价格;是调节工农生活水平的极重要的杠杆。农产品采购价格的高低,对农业生产合作社或农村人民公社的收入有很大的影响,从而也影响到它们的社员一农民的生活水平。社会主义国家调整农民的生活水平也可以采取两种不同的办法:一种是调整农业税,另一种是调整农产品的收购价格。我国由于农业的劳动生产率还很低,农民的生活水平还显著地低于工人。国家为着调整工人同农民之间的生活水平,除适当控制职工的工资标准外,还有必要把农产品的收购价格从原来的基础上稍稍提高。在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我们就把各类农产品的收购价格,分别提高了百分之十到百分之二十,因而使农民除了从农业增产方面增加的收入外,还从价格方面多得了几十亿元收入,使农民生活得到了相当显著的改善。到将来农村人民公社逐步地过渡到全民所有制以后,农业劳动者的生活水平将要不决定于人民公社收入的多少,而决定于国家统一的工资标准;那时通过农产品收购价格来调节工农生活的作用,也就要跟着消失了。

根据价值(社会必要劳动量)来进行经济核算

社会主义国家为着不断地提高劳动生产率和降低生产成本,必须进行严格的经济核算。马克思说:“簿记对于资本主义生产,比它对于手工业经营及自耕农经营的分散的生产,更为必要;它对于社会共同的生产,双比它对于资本主义生产,更为必要。”(“资本论”第2卷)我们的经济核算是要核算什么呢?首先是要核算生产中消耗的活劳动和物化劳动(生产中的各种物质消耗),要使各个企业按一定的价格出售其产品所得到的货币,能够充分补偿生产中支出的工资和各种物质消耗;此外,还能够取得一定数额的盈利来作为国家的积累。在这里,产品的价格和在生产中所消耗的原材料和燃料(这也是其他企业的产品)等的价格,就十分重要,是决定着核算结果的一个重要的因素。社会主义国家为着正确进行经济核算,在规定各种产品的价格的时候,究竟应当用什么东西作为根据呢?这是政治经济学所必须研究的一个重要问题。

社会主义国家决定国营企业各种产品的价格的唯一可以采取的依据,就是价值,就是生产这件产品所消耗的社会必要劳动量(包括活劳动和物化劳动)。是不是可以采用别的依据来决定价格呢?不能。因为只有价值是各种产品共同的、可以互相比较的东西,而且我们经济核算的目的,也是为着节省活劳动和物化劳动。是不是可以把各个企业在生产这件产品的时候所消耗的个别的劳动量,而不把社会必要劳动量作为价格的依据呢?也不能。这样就不能奖励先进的企业,鞭策落后的企业;而且这样就会由于各企业的价格没有共同的标准,而使各企业的生产成本和劳动生产率等无法互相比较;也就是说,无法进行全国范围内的经济核算。社会主义国家为着使各企业在生产中消耗的活劳动和物化劳动能够得到补偿,必须基本上根据社会必要劳动量来规定各种产品的价格,各企业在互相交换其产品的时候,也必须基本上遵守等价交换的原则。

社会主义国家的各国营企业,必须用基本上符合于社会必要劳动量的价格,来互相交换其产品。如果这些产品的价格,有的显著地高于它的价值,有的显著地低于它的价值,那末有一些企业就会得到额外的盈利,有一些企业就得不到应得的盈利,甚至还会亏本。如果根据这样的经济核算,来评定各生产部门和各企业经营的好坏,就会由于受不合理的价格的影响而作出错误的结论。某些产品的价格过高或过低,不但会影响生产这些产品的企业的经济核算,而且会影响使用这些产品的企业的经济核算。如果煤炭的价格定得过高或过低,则不但会影响全体煤炭工业的经济核算,而且会影响大量使用煤炭的冶金工业、电力工业等的经济核算。这种现象如果任其发展,将使整个国民经济的核算陷入混乱状态。

社会主义国家不但利用基本上符合于其价值的价格,来进行生产中的经济核算,而且利用同样的价格,来计算投资的效果,并根据它来考虑投资的方向。社会主义国家对各经济部门的投资分配(也就是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分配),是通过国家计划来实现的。但是,在决定究竟什么样的投资比例,对于社会主义经济发展最有利益这个问题的时候,同样地也必须通过价格来进行经济核算。比如,我们要决定多发展煤炭工业,还是多发展石油工业(如果资源没有问题),对国家更有利益,就必须正确规定煤炭和石油的价格。如果这两者的价格,一个是显著地高于其价值,一个是显著地低于其价值,那末根据这样的价格所作出的经济核算,就一定是不正确的。如果据以决定国家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的比例关系,就有可能使国民经济受到重大的损失。

社会主义国家对某些非生活必需的消费品,有时需要采取高价政策,即以高于其价值的价格出卖给消费者;象烟酒就常常是高价出售的。在这场合,国家可以把价格高于其价值的部分,作为货物税或周转税另行征收,使生产这些产品的企业仍然只能得到一般的盈利。社会主义国家有时还需要用低于其价值的价格,把某些农业机械出卖给农业生产合作社或农村人民公社,这时国家可用正常的价格向工厂收购这些产品,然后低价出售,差额由国家来补贴。采取这些办法,使生产这些产品的工厂,仍然以大体上符合其价值的价格出售其产品,是很有利于国家的经济核算的。

由此可见,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核算,还必须以价值为根据,各国营企业之间的交换,还必须遵守等价的原则。有些同志机械地根据国营企业同国营企业之间的交换,所有者没有改变这个事实,来否定在全民所有制经济内部,利用商品、货币、价值等形式来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重要意义;甚至认为,在这样的交换中,“等价交换的原则已经失去意义”。这样的认识,无疑地对我们的经济工作是十分不利的。

社会主义国家国营企业的经济核算,是建立在按劳分配制度的基础上的。企业的产品的价值,如果除去物化劳动部分(生产中的物质消耗),就是职工所提供的活劳动。而所谓物化劳动,也是由其他许多企业的活劳动构成的。职工所提供的活劳动,大体上等于企业付给职工的工资和企业的上缴盈利(包括税款)。既然职工的工资大体上等于职工所提供的劳动的为自己的部分,而盈利则大体上等于他们所提供的劳动的为社会的部分,那末,企业的生产成本(工资加物化劳动部分)加上缴盈利,就应当同企业的产品的价值相等。因此这种经济核算,还是同按劳分配制度密切联系的;也就是说,同劳动者个人利益的计算密切联系的。到将来共产主义时代,情况就完全不同。劳动者的收入不决定于他们所提供的劳动的多少,而决定于需要。在企业的经济核算中,就没有工资这一个项目。这时企业在核算劳动消耗的时候,就同劳动者的个人利益丝毫不发生关系,纯粹是社会内部的核算了。从这个意义来讲,共产主义时代虽然同样也要进行经济核算,在企业同企业之间可能也要计价算账,但同物质鼓励已经脱离关系,因而它同社会主义时代的经济核算和等价交换,已经性质不同了。

以上对价格问题的研究,同时也说明了在社会主义经济发展中,价值规律所起作用的问题。列宁曾经指出:“价格是价值规律的表现。价值是价格的规律,即价格现象的概括表现。”(“列宁全集”第20卷)可见价格政策问题,也就是如何利用价值规律来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问题。价值规律是客观存在着的、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东西;而价格政策则是主观规定的、是人们对价值规律的具体运用。在社会主义社会,只要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还存在,价值规律就一定要起作用,要它不起作用是不可能的。但是,在社会主义社会,价值规律不是作为不受人们支配的自发力量而起作用的,在一般的情况下,价值规律的作用已被国家自觉地、有计划地利用,利用它来达到加速完成社会主义建设的目的。当然,就在这个时候,价值规律的作用仍然没有改变。如果我们严重地违反了价值规律,那末价值规律就仍然要违反人们的意志而自发地发挥它的作用。

农村人民公社的商品生产和等价交换

我国农村在人民公社化以后,商品生产仍将继续发展。在目前我国农业生产中,自给性的生产还占优势。这种情况,并不表明我国的农业已经在向共产主义过渡,而是表明我国农业的劳动生产率还很低,还没有完成从自给性生产到商品性生产的转变。目前我国粮食的商品率只达到百分之二十五左右;这就是说,要用四分之三的人口来进行农业生产,才能保证全国的粮食供应。在农业机械化、电气化以后,劳动生产率就可以大大提高,不但粮食的产量可以成倍地增加,而且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口可以大大减少,这样粮食的商品率自然就要大大提高。在农业机械化、电气化以后,农业生产所消耗的机械、石油、电力、化学肥料等都会大大增加,其中绝大部分是不能由公社自己生产的,因而也有必要出售大量的粮食和其他农产品,来换回这些生产资料。总之,生产的技术水平愈高,生产中需要互相交换的产品也愈多,愈需要较大范围内的分工协作。那种认为我国的农业生产可以朝着自给自足方向发展的想法,显然是违反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的。

在农业的劳动生产率大大提高以后,种粮食的农民可以大大减少,人民公社就可以抽出大量的劳动力来发展多种经营,发展工业生产,从而商品生产所占的比重又将继续扩大。有些同志认为,农村人民公社执行了农林牧副渔、工农商学兵相结合的方针,就会朝着自给自足的力向发展。这是一种幻想。由于各个地区的生产条件不同,把人民公社发展成为一个自给自足的单位是不可能的。而且在经济上是不合算的。事实上,人民公社决不可能生产自己所需要的一切产品,他们所需要的生产资料和消费品,大部分要靠国家和其他公社来供应。而他们所生产的产品,又大部分远远超过自己的需要,其中有一部分甚至可能是自己不需要的。当然,这并不是说农村人民公社可以不要努力发展自给性的生产;公社的自给性生产也要发展,应当和商品性生产同时并举。公社及其社员所需要的一切生产资料和消费品,凡是有条件自己生产,而且在经济上又合算的,都应该尽可能自己生产。但因各地区的自然条件和经济条件不同,在共同发展中仍需要有分工协作,互通有无。过分强调自给自足,不合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对国家和公社都是不利的。

跟着生产的迅速发展,农民的生活水平也将逐步提高,农民生活资料中商品性的部分所占比重也将愈来愈大。现在我国农民的全部生活开支中,单单粮食一项就占一半上下,因此自给性的部分占着很大的比重。若干年后,跟着生产的飞跃发展,农民的生活水平大大提高,情况就会发生显著的变化,他们就会愈来愈多地需要现代化工业所生产的多种多样的消费品。单单依靠公社所生产的一部分工业品,显然是不可能完全满足它的社员的全部需要的。而且,随着公社工业的发展,在公社内部也必须发展商品交换,而不可能完全采取直接分配的办法。因此,不仅从生产方面来说,就是从消费方面来说,也有必要继续发展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

有些同志认为,农村人民公社现在已经采取了工资制同供给制相给合的分配制度;如果供给制的部分渐渐扩大,消费品的分配通过商品货币形式的部分就会渐渐缩小。这也是不合于实际情况的。我国的社会生产力还很低,社会产品还不够丰富,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仍将基本上采取按劳分配的制度。即使在农村人民公社从集体所有制过渡到全民所有制后,只要社会产品还没有丰富到能够满足全体人民一般的生活需要,就必须继续保持按劳分配的制度。在今后若干年内,工资部分所占的比重,还应当显著地大于供给部分。即使供给部分,也可能要部分地采取商品货币的形式。农民的生活水平提高以后,他们的生活需要就愈来愈复杂;为着满足人民多种多样的需要,就必须利用商品货币的形式来进行分配。在按劳分配的条件下,采取商品货币的形式来进行消费品的分配。比较容易得到消费者的欢迎。

有些同志认为,我国的农村人民公社快要从集体所有制过渡到全民所有制;在过渡到全民所有制后,公社的产品也归全民所有,因此就用不到发展商品生产了。实际上,农村人民公社从集体所有制过渡到全民所有制,还需要一个过程。即使过渡到全民所有制,公社的产品也同其他国营企业一样,仍然必须互相交换,仍然必须等价交换。从集体所有制到全民所有制的过渡,并不能改变产品中需要交换的部分继续扩大的趋势。现在许多大规模的现代化的国营企业,有哪一个是自给自足的经济单位呢?在目前,国家同公社之间必须保持等价交换的原则,承认价值规律还起作用。就在公社内部,为着进行经济核算,公社同各生产队和社营企业之间也有必要进行等价交换,各计盈亏。否则,就会使国家和公社的经济核算陷于混乱,造成极大的浪费,甚至还有可能损害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国家除规定的农业税外,不应当无偿调用公社的产品;公社一般也不应当无偿调用生产队和社营企业的产品,调用时都必须计价算账。

总之,在农村人民公社普遍建立起来以后,我们还有必要发展商品生产,继续执行按劳分配和等价交换的原则,还有必要维续遵守价值规律。中共八届六中全会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中说:“应当着重指出:在今后一个必要的历史时期内,人民公社的商品生产,以及国家和公社、公社和公社之间的商品交换,必须有一个很大的发展。……继续发展商品生产和继续保持按劳分配的原则,对于发展社会主义经济是两个重大的原则问题。”过早地否认商品生产、商品交换、货币制度、价值规律等的作用,无疑是十分错误的。

对几种不同意见的商讨

几年来,我国的经济科学研究者和经济工作者对商品生产和价值规律问题,提出了各种不同的意见。在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方面,有些同志认为,只有两种所有制之间的交换才是商品交换;国家同消费者之间的交换已经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商品交换;各国营企业相互之间的交换就已经不是商品交换,只保存商品的外壳了。有些同志认为,上述三种交换基本上都是商品交换,只有程度上的区别。因为上述三种交换,既然交换双方都还必须在不同的程度上计较各自的物质利益,因而都必须基本上遵守商品交换所通行的原则,即按照产品的价值来进行等价交换,那就应该承认这些交换都还基本上保存着商品交换的性质。

有些同志认为,对商品交换所作的后一种解释是不科学的,不符合于许多经典著作中的说法。应该说明,我们讨论的是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商品生产,而不是私有制度下的商品生产,更不是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商品生产。从资本主义到共产主义,是商品生产的发展和逐步消亡的过程。在社会主义社会,商品交换在数量上仍将继续增长,但这时候,在质量上则正从商品过渡到非商品,商品所包含的内容正在逐步消失。如果一定要内容十分完整才算商品,那末连两种所有制之间的交换也不能算是商品交换。如果有商品的内容就承认它,有几分就承认几分,那末前面所说的三种交换都或多或少地包含着商品交换的性质。一方面承认它们的共同性,另一方面又指出它们的差别性。指出这三种交换不但与私有制度下的商品交换根本不同,而且三种交换方式的本身,也各自存在着不同的性质,应当区别对待。我认为,采取这样的研究方法,比较容易解决实际问题。

在价值规律所起的作用方面,有些同志认为,所谓价值规律还起作用,是指它对产品的生产或销售还起调节作用。因此对国营工业所生产的列入计划的产品,价值规律已经不起作用;对人民公社所生产的列入计划的产品,价值规律也只起很小的作用;只有对不列入计划的产品,价值规律才起比较大的作用。有些同志认为,只要产品还必须按照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量来进行等价交换,就证明价值规律还起作用;因此即使对国营工业列入计划的产品,价值规律也起作用,因为它仍然必须遵守按照社会必要劳动量来进行等价交换的原则。

我认为,价值规律所起的作用,可以从两个方面表现出来。价值规律要求各种产品都必须按照它的价值,即所消耗的社会必要劳动量来进行交换。①这是价值规律所起作用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如果某种产品的价格高于或低于它的价值,那就会影响它的生产数量或销售数量(反过来,如果产销不平衡,也有可能影响产品的价格);也就是说价值规律对这种产品的生产或销售(或价格)起调节作用。在社会主义社会,价值规律的前一种作用,必须受到普遍的重视,即使国营工业列入计划的产品也不能例外(至多只有程度上的差别)。价值规律的后一种作用,只有在自由竞争的条件下才能充分发挥出来;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它已经受到国家计划的严格的限制。但这并不是说价值规律已经不起作用;它还是在起作用。当价值规律所起作用同国家计划的要求相一致的时候,它就有利于实现国家计划;反之,它就会冲击着我们的国家计划。如果价格和价值背离过大,它的冲击力量仍有可能影响生产和销售数量,甚至有可能破坏国家计划,破坏供需间的平衡。特别对于集体所有制经济和不列入计划的产品,价值规律的冲击力量所发生的作用就更大。这时国家仍有必要用调整价格的办法,来保证国家计划的实现和供需间的平衡。

注① 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第三版所作价值规律的定义是:“价值规律是商品生产的经济规律,按照这一规律,商品的生产和交换是以所消耗的社会必要劳动量为基础的。”1959年人民出版社版,第59页。

价值规律是客观规律。既然是客观规律,它就不能由人们的意志来改变。人们按照自己的意图,有意识地运用客观规律,是完全可能的,但必须以遵守客观规律为条件。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人们有可能自觉地利用价值规律,而不使其自发地调节生产,发生破坏作用。但从可能变为现实,还必须认识它、掌握它。假使你违反了客观规律,它就仍然要自发地起作用。天空中的闪电是自发地起作用的,电灯里的电就是听从人的指挥发生作用的。但如果你违反了电的自然规律,就是已被掌握的电,仍然会违反人的意志,烧死人,烧掉房子。价值规律也是如此。现在我们已经基本上能够自觉地运用价值规律,使价值规律听从我们的指挥,这是我们主动地遵守了价值规律的结果;而不是说我们可以任意违反价值规律,也不是说价值规律已经不再发生作用。

当然,我们也不赞成对价值规律的作用作过高的估计。在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问题上,如果认为上述三种交换都是完整的商品交换,没有必要加以区别,也是不妥当的。在三种交换中,只有第一种交换(全民所有制经济同集体所有制经济之间的交换)是比较完整意义上的商品交换,第二种、特别是第三种交换已经不是完整意义上的商品交换了,但仍然基本上或部分地保存着商品交换的性质。就连第一种商品交换,也已经不是资本主义的商品交换,而是社会主义的商品交换了。由于三种商品交换性质上有差别,所以虽然都要遵守等价交换的原则,但其目的不同。在第一种场合,等价交换是为鼓励集体所有制农民生产的积极性;在第二种场合,是为正确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在第三种场合,是为保证生产中消耗的活劳动和物化劳动能够得到补偿。这三者是显然不同的。

在价值规律的作用问题上,如果无限制地利用价值规律来调节生产,调节消费品的销售,而否认国家计划的作用,象现代修正主义者所主张的那样,这显然是十分错误的。在社会主义国家,对各种重要产品的生产和流通,必须用国家计划来调节;当然国家在调节生产和流通的时候,仍然必须掌握正确的价格政策。对各种次要的产品,如果不可能通过国家计划来调节,也可以由国营商业机关通过供销关系来进行调节,即通过国营商业机关的供销计划,通过国营商业机关同各生产单位所订立的加工订货合同,通过某些消费品的定量供应制度,在必要时并以调整价格作为辅助的手段。国家既不应当不考虑价值规律的作用,任意违反等价交换的原则;也不应当滥用价值规律来调节各种产品的生产和流通,更不应当抛弃了国家计划而依靠价值规律来进行调节。

在目前,我国的经济科学工作者对于商品和价值规律等范畴,还存在着不同的认识,其中有些争论仅仅是概念的争论,而没有触及问题的实质。我认为,单纯概念的争论是不能解决任何实际问题的。为着避免卷入概念的争论,我把问题的实质——例如几种不同性质的交换,价格政策的几种具体运用等——提出来,并提出我自己的看法。至于如何用商品和价值规律等范畴来说明这些问题,我说得很不完全,而且也不一定能够令人信服,这还需要作进一步的讨论。

来源:《红旗》1959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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