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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对集市贸易实行“七管七放”

日期:1961-11-15 作者:新华通讯社

新华通讯社

新华社武汉15日讯 湖北省委最近拟定了加强集市管理的“七放七管”的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一、放社员个人自留地的产品、三类物资和完成派购合同任务后的二类物资,管一类物资和没有完成派购任务的二类物资(在收购季节要管紧一些)。粮食、棉花、油脂、油料、猪肉和木材、楠竹及其成品和半成品(包括集体和个人生产的)。不准在集市贸易私自成交。手工业遵照市场规定动作,允许以产品搜原料。

二、放登记发证、批准营业的商贩、合作小组、合作商店的正当经营。对他们实行约法三章,按政策办事,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在指定的地点经营;并允许在适当范围内进行购销活动,沿街串卖。管非法经营,投机倒把,买空卖空。

三、放正当的农民贸易,生产大队、生产队、社员的正当的付业经营和短途运销。管农民、工人、干部弃政经商、弃工经商、脱离职位经商。

四、放手工业者正当的自产自销,和按传统习惯的修旧业务,以零星产品交换原材料等,开放地区间正常的经济协作,管以物易物。

五、放集市贸易市场零星产品买卖双方自由议价,管哄抬物价。

六、放农副主品的三类物资,管工业品。任何人、任何机关一律不准以工业品在市场转手抬价出售。个人的旧衣物要卖的,只准到拍卖行、寄售店出售,不准在街头巷尾集市贸易市场出售或以物易物。

七、放生产者、消费者直接见面的交易,管机关、厂矿、企业、军队、学校、人民团体在集市贸易市场进行买卖。

干部、职工自己所需的物资,也尽可能不到集市贸易上去买。机关、职工生产的产品,对干部也不要过多的补助,要注意节约。生产多的副食品如猪肉等,可以自顾卖给国家一部分,补充市民的需要。

国营商业(供销合作社)在集市贸易市场吸收物资的时候,第一、要看市场物资的多少,东西少就不买,还可以卖一点,东西多了再卖;第二、坚决不准带头抬价。

机关、团体所需的物资,不经过当地市场管理委员会批准,不准到集市市场采购,并须严格遵守价格管理规定。

市场管理应由经政府领导下的市场管理委员会管理,不要多头管,乱插手。

来源:1961年11月17日新华社《内部参考》。

来源:

美国图书馆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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