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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青吃青应不应当赔偿: 四川内江专区公安局长会议讨论纪要

日期:1961-5-4 作者:[待确定]

问题的提起

最近四川省内江专区发现群众偷青吃青问题比较严重。对怎样解决这个问题,在干部中存在两种意见:一种认为对群众应该坚持说服教育,认真把生活安排好,帮助解决困难,凡乱逮捕,乱拘留、乱辩、乱斗、没收、罚款以及诸如此类的变相作法都不对;另一种则认为乱逮捕、乱拘留自然不可,但辩论、斗争是应该的,赔偿损失是当然的,不如此就不能解决问题。对此,内江专区在最近召开的传达第十一次全国公安会议精神的公安局长会议上,做了专门讨论。

开头多数人认为应该赔偿

开始,在到会的九个局长中,有七个局长都认为应该采取第二种作法。有五点理由:

一、偷青吃青是破坏性质,当前生活安排是好的,口粮是落实了的,不能认为偷青吃青是由于生活困难引起的。

二、贪污要退赃,破案要追赃,谁偷谁赔,偷啥赔啥,这是合情合理的。

三、不这样作,偷摸风气不能制止,不捕、不管又不赔,光教育不解决问题。

四、群众有要求,基层干部很欢迎,你说不叫他干,他硬要干。

五、掌握得好,并不会出问题。

少数人的意见说服了多数人

围绕这些论点,辩论激烈展开,双方敞开思想,各抒己见,针锋相对,畅所欲言。最后第一种意见,以六条理由说服了第二种意见:

一、偷青吃青主要是人民内部矛盾问题,只能釜底抽薪,不能火上加油,如果当成盗窃处理,就会模糊阶级界限,实质上是一个立场问题。

二、偷青吃青的原因,基本还是生活安排不好(粮食落实了,蔬菜少也不行),偷青的成员主要是基本群众,牵涉的面广,一般偷的数量并不多,要赔,大多数赔不出,也没有实际意义。

三、如果硬要搞赔偿,有五个不利:(一)逼出整风整社的退赔款或者自留地的菜蔬,结果群众认为一手进,一手出,政策不兑现。(二)逼着去真偷,搞大案;(三)逼着走绝路;(四)会形成变相乱罚款、乱没收;(五)给敌人造成钻空子的机会。

四、农村整风整社之后,干部违法乱纪之风虽已纠正,但残余依然存在,事实上有的“明堂”还很多,再一搞赔偿,正好给他们以合法的口实。

五、安排好生活,加强思想教育是可以解决问题的。

六、盗窃犯和一般偷青吃青等人民内部问题是两回事,应该区别对待,分别处理;对犯罪分子的追赃、退赃与偷青吃青不搞赔偿是两回事,不能混淆。

两种处理方法两种结果

到会同志举出了不少生动事例,说明处理不当,不仅不能解决问题,反而造成严重恶果;处理得当,问题解决就顺利,并进而促进生产,加强团结。如威远民乐公社有个小队长,去年十二月,发现富顺群乐公社有十余名社员来偷挖红苕,不仅没有急躁动武,反而热情相待,煮了一锅红苕给“客人”吃,并说我们这里红苕收得好,主要是在党的领导下努力搞生产的结果,你们也得加劲生产才对。最后热情地将他们送走,这些社员大受感动。从此就再没有类似情况发生。又如荣县附西公社学生徐桂容,十九岁,因其母生病住院,经济困难,没有种子,自留地蔬菜种不起来,因而经常带领弟妹偷青,开始社里几次进行辩论,并罚他二十元,徐没有钱,就扣下他应得的三元赔退款,结果更加抵触,继续偷吃,公开说:“吃不饱,你们打死我也要偷。”后来被专区政法工作组知道了,改用说服教育办法,帮助他解决实际困难,调整了他的口粮标准,退还了三元罚款,买了种子,并给他挖好自留地,把地种好,他极为感动,从此再也没有去偷青。

决心坚持用第一种办法

经过反复地讨论,充分摆事实、讲道理,到会同志都受到了一次深刻的教育,真正从思想上解决了问题,统一了认识,决心坚持第一种办法,即抓思想教育和生活安排。资中县到会的同志说:“过去由于思想不通,主动向县委写报告,提出搞赔偿,现在思想弄通了,回去立即收回报告,坚决执行政策。”

(原载“四川公安工作简报”)

来源:《人民公安》1961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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