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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处理重灾区或困难多的地区群众宰杀耕畜的问题严厉打击盗杀耕畜的反坏分子

日期:1961-5-4 作者: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去冬以来,我省许多农村地区,不断发生盗杀耕畜案件。据对这些案件调查研究,这类案件,主要是那些一贯搞投机倒把活动的分子、过去的牲口贩子和蜕化变质的基层干部相互勾结起来干的。也有少数反革命分子、地主、富农分子有意识地杀害耕畜,破坏农业生产。这些反坏分子的作案手段十分诡密,他们组成集团合伙连续作案。作案前一般地都经过周密的预谋,作案之后,不但销赃迅速,并千方百计地毁灭罪证。因为他们盗杀耕畜的目的多为卖肉图利,所以被盗杀的都是些膘肥体壮的大耕畜。盗杀后肉食随即运往城镇,工矿地区,进行黑市贩卖活动。此外,在重灾区或困难较多的山区,也有群众为了解决生活困难而宰杀耕畜的。大量耕畜被宰杀,不仅对农业生产危害巨大,而且也影响了社会治安。

然而有些县法院直到现在还没有认识到这一问题的严重性,因而对于盗杀耕畜的反坏分子,没有给予及时有力的打击,对群众宰杀耕畜的问题也没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有的县已经发生了几十起盗杀耕畜案件,但只处理了一两件,因而这类案件仍在继续发生。

目前,正是农忙季节,为了保障农业生产的顺利进行我们必须重视这类案件,加强这方面的工作,严厉打击盗杀耕畜的反坏分子,对于盗杀耕畜集团的主谋者和组织者更要从严惩处。处理时,一般不要采取大张旗鼓的方法,不要制造声势。在打击犯罪分子的同时,必须十分注意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正确处理群众因生活困难而宰杀耕畜的问题。要把过去一贯守法或者过去虽有轻微违法行为,这次因生活困难,偶尔参与盗杀耕畜活动而情节又比较轻微的劳动人民,与盗杀耕畜的反坏分子,严格区别开来;对劳动人民被反坏分子勾引,偶尔参加犯罪活动的,主要是进行教育,绝不应同对待反坏分子一样加以打击。此外,为了加强防范工作,要抓紧对耕畜的饲养、管理和使役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建立和健全必要的制度,堵塞一切漏洞。特别要抓住整风整社的大好时机,通过运动把饲养、放牧和使役人员审查清楚,把这些要害部位搞纯。

同时,还要对广大社员群众和饲养、放牧、使役人员,进一步加强爱畜保畜的教育。通过调处组织发动群众,围绕农业生产和党的中心工作,检查和修订一次爱国公约,把爱畜保畜作为重要内容之一,教育群众,加强保护牲畜的责任心。

来源:《人民公安》1961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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