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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公安厅对群众强收强取粮食事件的处理意见

日期:1961-1-9 作者:[待确定]

本刊讯 江苏省公安厅对部分地区群众强收强取粮食事件提出了处理意见。

1960年10月份以来,江苏省溧水、邳县、沛县、东海等县部分受灾比较严重和群众生活还没有安排落实的地区,连续发生少数群众集体强收、强取粮食的事件。他们成群结队,有的还带有刀、棍、土枪,少的十多人,多的数十人,到外队、外社,邻近的外县、外省强收、强取粮食,有的到田里强收稻子、山芋,有的到场上强取已收割的稻把。溧水县从去年11月份以来,已连续发生集体扒粮事件三十多起,该县东屏公社爱国大队徐溪桥小队,在12日16日深夜,有二十多人,持屠刀两把,闯进小队仓库,捆绑看仓人员,把仓库仅存的一千零九十四斤粮食全部扒光。与该县毗邻的五个县,有三个县的边界地区已受到影响,引起了交界地区的群众纠纷,并发生殴斗四起,伤八人。

为了防止和正确处理这些事件,江苏公安厅提出了如下三个意见:

一、群众性的强收、强取粮食事件,主要是由于群众生活困难、生活安排不落实所引起的,其性质是人民内部问题,必须积极而又谨慎地处理。这类事件一经发觉,县里负责干部要立即赶赴现场,向群众耐心地进行思想教育,宣传党的各项政策,检查和切实安排群众生活,采取一切措施,稳定群众情绪,平息和制止事态的发展。同时,迅速查清事件的情况、发生的原因和为首肇事分子的情况。切不可采取官僚主义态度拖延不理,或者采取急躁、简单、粗暴生硬的做法,更不可将这类事件当作敌我矛盾去处理。

二、对于为首煽动或乘机煽风点火,扩大事态,进行破坏活动的五类分子。应予打击。但是,由于敌人的活动和人民内部问题交融在一起,一时不易分清,处理时要特别慎重,不要急于去打击犯罪分子,而首先要教育群众,把群众生活安排好,稳定和团结群众,使敌人在群众中暴露和完全孤立以后,再予以打击。在教育群众的同进,对进行破坏活动的五类分子,应当积极进行侦察控制工作,严密控制他们的动态,防止他们进行扩大事态等破坏活动。对于跟随群众一起强收、强取粮食,而不是为首为积极肇事的五类分子,也不要作为现行破坏去打击,可以先揭发记上一笔账,留待以后评审时再分别处理。

三、切实加强治安保卫工作。依靠群众,加强对五类分子和其他治安危险分子的监督改造和控制工作,严防阶级敌人利用我们的困难和工作中的缺点进行破坏活动,特别要严密防范杀人、放火、抢劫仓库、骚动、暴乱等事件的发生。

来源:1961年1月9新华社《内部参考》。

来源:

美国图书馆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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