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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以“生产队”为基础——对《六十条修正草案》的修正意见

日期:1961-11-20 作者:杨伟名

杨伟名

【杨伟名(1923年-1968年5月5日),陕西户县人,中共党员,农民先觉者。杨曾参加中共地下党工作,1949年2月入党,当年冬天自行脱党回乡,1957年重新入党,任生产大队会计。

1959年到1961年,在大跃进-大饥荒期间,陕西农村更是“人困、马乏、地薄”,有相当一部分农民实际上处于饥饿半饥饿状态。作为生产大队会计的杨伟名,生在农村,长在农村,长期工作在农村,天天同农民的生产生活打交道,最了解农村实际情况,对农村各种实际问题也最有发言权。他把自己的所见所想,同生产大队干部交换了意见,先后撰写了十多万字的文章、意见和建议,最后经过深思,又写了题为《当前形势怀感》(又名《一叶知秋》),的万言书,由杨伟名和大队党支部书记贾生财、大队长赵振离三个共产党员署名,于1962年5月10日,分别寄给中共户县城关公社党委、户县县委、咸阳地委、陕西省委、西北局和中共中央及有关负责同志。中提出了“社会主义初期”概念,提出“物资自由市场开放”、“农业采取‘集体’与‘单干’听凭群众自愿”的政策,提出“借助自由交易,满足群众要求”的观点。

1962年8月6日,在北戴河召开的中共中央工作会议上,毛泽东点名批评了户县三个党员来信。针对信中“一叶知秋,异地皆然”的一句话语,毛泽东说:“一叶知秋,也可以知冬,更重要的是知春知夏。任何一个阶级都讲自己有希望,户县城关公社写信的同志也讲希望,他们讲单干希望。”参加这次会议的中共陕西省委书记处书记、省长赵伯平一直认为“包产到户很可能是中国农民的创造”,因而对毛泽东的批评始终没有表态。毛泽东在会议结束时的一次讲话中问:“对户县三个党员来信回答了没有?共产党员在这个问题上不能无动于衷。”10月,结合贯彻中共中央工作会议精神,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省委宣传部,咸阳行署和中共户县县委的负责同志,四次找三个党员谈话,指出来信的“错误观点”;接着,中共陕西省委将《三个共产党员来信》,定性为“复辟资本主义的纲领”,在全省展开批判。杨伟名在被迫作检查时,仍然坚持:“说我提的‘社会主义性质的单干’是走资本主义道路,我是不能同意的。”

这些文字让他在“文革”中遭受严重迫害,并最终迫使他走上绝路。他只活了不到46岁。1979年改革开放后,中共户县县委为他平反。杨伟名因其“物资自由市场开放”的观点一度被誉为“民间顾准”。】

《六十条修正草案》①是当前指导农村各项工作的惟一依据,这是没有什么问题的。不过,既其名曰《草案》,自必有进一步修正补充、使之在内容方面更臻完备的必要。于是,《草案》的执行过程同时也应该是“试行”过程,既是“试行”过程,每一个《草案》的执行者,务须随时密切注意其“试行”结果,并及时地将“试行”结果“如实”地反映给上级领导,以便对《草案》作进一步的修正、补充。

以下仅就《草案》中所提以“大队”为“基础”的问题,谈谈个人的几点浮浅认识,权作参考。

一、“三级所有制”的基础是“生产队”

按《草案》中所提“三级所有制”是以大队为“基础”的,但从同一《草案》中有关大队与生产队之间的职权范围暨“所有权”的具体划分看,毋宁说是以“生产队”为“基础”的。因为:

(一)大队的生产计划,是以生产队的生产计划为基础;

(二)生产安排,劳力调配,评工记分等,尽归生产队全权运用;

(三)大队除了政策上的掌握和坚持外,多属督促、检查、建议、协助……

(四)牲口农具如归生产队所有,劳力固定在生产队使用,所剩土地一项虽归大队所有,实际等于一个苹果归“甲”所有,但吃苹果的权属“乙”,前者有名无实,后者有实无名。“三包”超产部分,可以“全奖”,“三包”以外的收入,可以自行分配……

看来问题就是这样。不过,以上所提并不是说“这样”不好,而正相反,倒是说“这样”好,并且认为应该“这样的好”向前再进一步。怎样的再进一步呢?那就是我们在提法上应明确地改为“以生产队”为“基础”的“三级所有制”。并在此新的前提下,重新考虑各项有关问题。

二、生产队的“基础”情况

当生产队成为“三级所有制的基础”时,按照当前情况,它的组织、规模、性质、权限……等又如何呢?我觉得只有这样才是合适的:

(一)规模:生产队的规模,应在牲口、农具“搭配成套”的基础上(一辆大车或胶轮车,两三个牲口,中、小型农具齐全——大体相当于过去的中农或富农那样的规模),附以相当的户数、人口、劳力和土地。

(二)自愿结合:为了利于团结,同心协力地搞好生产,可以采取自愿结合的原则,如果出现软硬劳力各走一端的悬殊现象,可以讲清道理,适当调整。

(三)干部:因为采取“自愿结合”的办法,党、团员、积极分子及原来热情工作的同志不可能均均匀匀地结合到各生产队去,在这种形势下可以在使用干部方面,适当地放宽尺度,最大限度地团结力量,不宜硬性安排。

(四)土地:关于土地,可以按人分配,也可按劳分配,(指给生产队分配土地),两者各有利弊,可任取其一,有人说按人分地,劳软的做不过来,劳硬的不够做,按劳分地,人口多的队养活不过……其实,这不形成问题,劳力硬的尽可给地加工,剩余劳力也可另有出路——搞副业。劳力软的在必要时可以“等价”交换,“借用外援”。

(五)性质:生产队是“自负盈亏”的独立经营单位,土地仍归大队所有,生产队除耕用外,不得买卖、转让、出租,在“劳动致富,生产发家”(指队)的前提下,一切生产安排、分配等……形如过去的“一家一户”。国家公购粮任务可按过去“三定”时的计算方法,落实到队,促其如数交纳,队队之间的穷富差距,应任其明显存在,只要不出“劳动致富”的原则,富者听其“面白米金,酒肉丰隆”,穷者就让他“缺米短面,瓜菜代食”(天灾人祸例外)。这样富者可以再接再厉,穷者自会“反躬自省”。绝不像现在群众把造成一切生活上的困难责任,都往党和人民政府头上推,这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

(六)核算:生产队的规模,如果小到一二十户至十数八户时,要进行像目前大队那样的独立核算,倒是很有问题的,如果采取“因陋就简”的办法容或可以,不然就得采取由大队作为生产队的“经济代管”单位,而代管其“账”,生产队可以不设正规会计账簿。

(七)“三包一奖”:这个被认为能够激发社员劳动情绪的“三包”制度在生产队成为“盈亏自负”、“独立经营”的形势下,自必成为不适用了,不过原来的“一奖”可以变法延用,这就是每年按生产队土地面积,向大队提交适当的奖励金,作为向模范单位暨个人奖励之用(另外还可适当地提取公积金暨公益金)。

(八)大队的经营范围:就当前形势看,大队的经营不宜过多,凡对各生产队的生产或社员生活有密切关联的可以经营,反之就不要经营。大队应将重点放在积极帮助生产队搞好生产这一方面。

(九)大队的收入分配:凡属大队直接经营的如林园、芦苇、鱼塘、电磨……等,每年收益除适当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外,可按一定标准分配给生产队。如代管各生产队经济账务,须克尽领导监督之责。

(十)生产队的粮食分配:生产队在食粮分配方面完成国家公购粮任务后,完全自行分配,分配项目可以有人的口粮、家畜家禽的饲料、做醋的杂粮、酿酒的细米……分配标准,随产量高低而定,当社员的粮食需要,已得到最大限度的满足而尚有剩余时,可在自愿原则下出售给国家(其实到了这个时候,我们的国家将不是像目前这样需粮甚急,那时国家收购社员自愿出售的粮食,势必成为为了照顾农民利益而作)。

(十一)关于“服从国家计划”问题,从道理上讲,生产队的生产计划是应该服从国家计划的,但要达到真正“服从”的要求,除了合理的布置任务外,更重要的应该是:充分发挥“价值规律”的作用,以高出一般水平的“实惠”,奖励其生产国家最迫切需要的东西,例如国家需要棉花,务须让种棉者获得“满意”的利润,不然任务是100亩,他只种80亩,作务方面亦不重视,误地误人,公私两伤,这是在要求“生产队的生产计划服从国家生产计划”的问题上应该注意的一点。

(十二)农村粮食的互补余缺问题:食粮是“国家一类统购物资”,食粮的“黑市”活动是非法的,然而目前农村的食粮“黑市”活动,普遍成为“公开”的“秘密”,这个事实表明农村食粮是“余缺不平”的。如果说,余粮者叫他卖给国家,他不愿意,高价私相交易,又为国家法律所不许;另一方面,缺粮者国家不予供应,“黑市”购粮,政策不容,这样是否“缺粮者”就让其“缺”,“余粮者”就让其“余”,显然这样是不合适的,而“互补余缺”是应该的,尤其在上述生产队为单位的独立经营情况下,农村食粮的“余粮”现象将更显著,而“互补余缺”的必要性也就进一步地加深,从这点看来,农村食粮市场的开放的问题,似乎是可以考虑的。首先“开放”以后;如下的问题,可以得到解决:食粮过少的生产队,可以取诸市场,上级领导也就不必担心他们受饿了,就像今年我们采取夏粮不足100斤者,给以调补;全年不足200斤者,如数添足,都是为解决这个问题。这样虽表示对群众生活的关心,然其后果,则是有害的,因为这样很容易给群众思想上造成“平均主义”的感觉。再则所谓不足100斤和不足200斤……等是否都是实在的,其中问题很大。

三、效果

上述各节是在以“生产队为基础”的新的前提下,涉及应该相应改变的各项有关问题,如果按照上述的办法去做,可以收到如下的效果:

(一)社员务自留地的积极主动情绪,可以导向生产队集体这方面来,这就解决了根本问题。

(二)私分瞒产的事,可以根除敛迹,从而查产算账的手续,可以完全省却。

(三)今年夏秋收的秩序紊乱,固受“粮短”所致,但主要与大队,尤其生产队领导同志有意纵容有关(半个眼睁,半个眼闭),而所以致此者,又是因为“超产多吃”的措施,并没有引起社员们的重视(包括生产队及一部分大队领导同志)。而平均主义的“杯弓蛇影”却一直浮动在社员思想深处。果能按照上述以生产队为“一家一户”的办法去做,收获秩序自会趋向良好。

(四)生产队“盈亏自负”,“三包”制度取消,这样核算手续就减少多多。

(五)当社员们的务自留地的主动情绪,导向生产队集体这方面时,自留地的小块经营就显得很落后,社员将会一致要求将自留地收回归生产队集体经营(这点是我的体会和看法)。

把生产队作为一个“自负盈亏”的独立经营单位,形如过去的“一家一户”,何以就能获致上述效果呢?如下的道理是可以说明的:

一个平素关心集体利益的社员,我们会赠他以“爱社如家”的赞词,而“如家”二字却又充分地意味着每一社员对于“家”原来都是十分“爱”的,然而社员何以都“十分爱家”呢?这非常明显,因为“家”和自己的利害关系是极为密切的,“家”富了自己就不会受穷,“家”穷了自己就不得不受穷,这对每个社员来说,都有其长期深刻体会。

按道理讲,“集体”和个人的相互依存关系,同样是很密切的,不过,目前绝大多数社员还没有体会来这点。本来在多年来在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实践过程中,社员们应该能够体会到这点的,惜乎因了我们的作法欠妥(平均主义、共产风),不但没有把社员们固有的“爱家”思想提高到“爱集体”新的台阶,反而使社员们对“集体”失去信心,这从目前社员务自留地方面看来表现的最为明显,社员在务自留地方面可算真正达到“积极主动”,采取措施方面,也真正达到了“千方百计”,但对队里的庄稼总是表现为漠不关心,按说自留地仅占总耕地面积5%左右,这样岂不是等于重视了“芝麻”而忽视了“西瓜”吗!尽管这是本末倒置的错误行为,然社员们却一直这样。

于是:目前一个极关重要的问题,莫过于如何把社员们务自留地的积极情绪导向生产队集体这方面来,如何把社员们爱家的思想,提高到爱生产队集体的台阶上来,而解决这个问题的惟一行之有效之方法,莫过于赋予“生产队”以“家”之形态,这个家是在原来“一家一户”的基础上,加以适当扩大,在性质上也比原来优越,这个家蕴藏着社员们无穷的幸福生活,并会立即在社员们的面前,展现出光辉的前景,它应该成为构成人民公社的惟一基础。

1961年10月20日(本文系杨伟名起草,以大队党支部书记贾生财名义发出——编者)

注释:

①《六十条修正草案》即《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1961年1月,中共八届九中全会后,为了制定贯彻“调整、巩固、充实、提高”8字方针的具体政策,毛泽东派出3个调查组到浙江、湖南、广东农村进行调查,发现自中共中央下发《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后,只解决了自上而下“调”的问题,还没有解决各生产队之间和社员之间的平均主义等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2月下旬,毛泽东在广东主持起草人民公社条例,并于3月10日至13日召集了中南、西南、华东地区的中央局和省、市、区党委负责人会议,讨论人民公社条例草案。3月13日至23日,中共中央在广州召开中央工作会议。会议制定了《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条例草案总结了人民公社3年多的经验,对于纠正社、队规模偏大,公社对下级管得太死,民主制度和经营管理制度不健全等方面的问题,都作了比较系统的规定。广州会议后,中共中央将《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印发全国农村讨论,并在部分地区试行。5月21日至6月12日,中共中央在北京召开工作会议,正式通过了《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修正草案取消了原草案上有关供给制的规定,决定停办公共食堂。强调改进干部作风,增加了“党政干部三大纪委、八项注意”的内容。

北京会议后,毛泽东继续调查研究农业问题,发现《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虽然取消了供给制和公共食堂,但是规定的“队为基础”是以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大队对生产小队实行“三包一奖”。杨伟名此篇文章即在《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下发后而作。

1962年2月13日,党中央发出《关于改变农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问题的指示》,决定农村人民公社一般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

来源:

根据文件的翻印件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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